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
的提示性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权益变动方向 | 比例增加√比例减少□ |
| 权益变动前合计比例 | 8.84% |
| 权益变动后合计比例 | 9.10% |
| 本次变动是否违反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 | 是□否√ |
| 是否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 | 是□否√ |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2日收到股东樊黎明女士、樊黎黎女士《关于增持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价值成长的认可,樊黎明女士、樊黎黎女士于2025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2日期间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现将朱君斐女士、樊黎明女士、樊黎黎女士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信息
1.身份类别
|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5%以上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并口径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仅适用于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______________ |
2.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投资者身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樊黎明、樊黎黎及其一致行动人朱君斐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 樊黎明 | □控股股东/实控人□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其他直接持股股东 | □_____________√不适用 |
| 樊黎黎 | □控股股东/实控人□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其他直接持股股东 | □_____________√不适用 |
3.一致行动人信息
| 一致行动人名称 | 投资者身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朱君斐 | □控股股东/实控人□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其他直接持股股东 | □_____________√不适用 |
二、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的基本情况
樊黎明女士、樊黎黎女士于2025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2日期间,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增持本公司股份52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26%。朱君斐女士、樊黎明女士、樊黎黎女士合计持股比例由8.84%增加至9.10%,触及1%整数倍,具体情况如下:
| 投资者名称 | 变动前股数(万股) | 变动前比例(%) | 变动后股数(万股) | 变动后比例(%) | 权益变动方式 | 权益变动的时间区间 | 资金来源 |
| 发生直接持股变动的主体: | |||||||
| 樊黎明 | 0 | 0.00% | 26 | 0.13% |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其他:____ | 2025/12/1-2025/12/2 | 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其他金融机构借款□股东借款□其他:____ |
| 樊黎黎 | 0 | 0.00% | 26 | 0.13% |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其他:____ | 2025/12/1-2025/12/2 | 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其他金融机构借款□股东借款□其他:____ |
| 未发生直接持股变动的主体: | |||||||
| 朱君斐 | 1778.7840 | 8.84% | 1778.7840 | 8.84% | / | / | / |
| 合计 | 1778.7840 | 8.84% | 1830.7840 | 9.10% | -- | -- | -- |
三、其他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为股份增持,不触及要约收购,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
2.股东樊黎明女士、樊黎黎女士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及其相关承诺。
4.后续股东樊黎明女士、樊黎黎女士将结合自身资金情况和公司股票价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有关规定来确定增持计划。
本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股份变动情况,并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