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惠国际(603076)_公司公告_乐惠国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时间:

乐惠国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0

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3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3

第三章离职的责任及义务 ...... 4

第四章责任追究机制 ...... 5

第五章附则 ...... 5

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辞职或辞任、任期届满卸任、被解除职务或解聘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或辞职。董事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但董事辞职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任。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自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自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八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相关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相关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相关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离职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或其他未尽事宜,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或其他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如其未按前述说明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离职生效后3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工作交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移交在公司任职期间取得的公司全部文件,印章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资料或财产。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合同未作规定的,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时间之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或其他资料。

第四章责任追究机制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十六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公司有权对其继续追责,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七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或遇到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第二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订亦同。

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