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提高董事会决策效率,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公司提名委员会的宗旨是,适应公司业务需要,确保组织人员的变动不会带来不适当的干扰,保持组织组合的均衡,以使董事会上有独立的元素,能够有效地作出独立判断。
第二章组织第三条公司提名委员会委员由3名董事组成,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其中应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1/3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设1名主任委员作为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全体委员的1/2以上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1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1名委员代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否则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四条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补足人数。
第八条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提名委员会委员辞职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在董事会补选的委员就任前,辞职委员应当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决议程序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决议与决策方式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一)董事长提议;
(二)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1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1名委员不得同时接受2名以上委员的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也未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的,
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前将会议文件及相关文件资料发给参会人员。所有参会人员会前应完成会议文件和资料阅读和思考。
第十九条会议由召集人或其指定主持人主持,所有参会人员必须对每个议题发表意见。所发表的意见由主持人指定的人员记录和整理。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通讯等方式进行,并由参会委员在会议通过的建议或提议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需回避讨论议题的人员不得列席。
若提名委员会委员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内”、“至少”,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以下无正文)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