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川科技(603052)_公司公告_可川科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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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川科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14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

的公告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春华先生、施惠庆先生为维护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及提高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效率,双方于2025年10月10日续签了《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一致行动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背景情况

朱春华先生、施惠庆先生于2018年4月24日签署了《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原一致行动协议”),主要约定了在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保持一致行动。2020年10月1日,朱春华先生、施惠庆先生签署了《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主要补充约定了原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有效期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36个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49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于2022年10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因此,原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有效期于2025年10月10日届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朱春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8,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51%,施惠庆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2,837,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44%。朱春华先生和施惠庆先生通过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31,437,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95%,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朱春华先生、施惠庆先生于2025年10月10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主要约定如下:

1、在处理涉及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需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重大事项和其他公司重大决策事项时,双方均应采取一致行动,包括但不限于:

(1)双方作为公司董事,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向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提名权及表决权等权利时保持一致意见、采取一致行动;

(2)双方作为公司股东,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提名权及表决权等权利时均保持一致意见、采取一致行动。

2、若双方就上述事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时,应以朱春华先生的意见为准。

3、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即生效,有效期为2年。

三、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朱春华先生、施惠庆先生。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有利于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保持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不存在影响公司经营管理、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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