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收集和管理,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机构,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及指定的联络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及其指定的联络人。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下设的证券投资部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第五条重大信息报告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中心)或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证券投资部、董事会秘书报告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信息的进行收集、整理、分析、论证;
(二)组织编制并提交重大信息相关报告,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收集和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信息报告义务人、信息联络人应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四)对于在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讨论的关于公司重大信息的议题,应提前做好内部信息的登记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中心)、本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基本原则:
(一)及时报告所有对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确保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重大信息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中心)和各子公司、各分支机构有义务及时提供所有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做到:
(一)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公司各部门(中心)和各分支机构经理、各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公司董事会未进行披露前,应对所报信息严格保密,并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且不得向外界透露;
(三)公司各部门(中心)和各子公司、各分支机构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其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
第八条各子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董事会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会议决议情况报母公司备案;各子公司、各分支机构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半年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交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及经营情况总结。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公司及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将有关信息通过公司证券投资部向董事会报告:
(一)会议事项
1、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
2、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3、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4、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5、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应报告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上述第4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人均需及时报告,其余事项(同一事项按照累积计算的方式)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应报告的关联交易事项(即与关联人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本制度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交易(同一事项按照累积计算的方式)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与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报告。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公司、子公司发生涉案金额(累积计算)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可能导致的损益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且绝对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诉讼、仲裁事项;
3、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4、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5、单个诉讼、仲裁涉案金额虽未达到上述披露要求,但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额达到上述金额的;
6、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7、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诉讼、仲裁。
(五)政府补助:
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且金额超过100万的;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因其影响的是公司净资产或总资产,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或者净资产10%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签订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重大合同:
1、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
2、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3、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
4、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
同。
(七)战略框架协议签订;
(八)重大风险事项公司、子公司出现下列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决定解散、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4、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九)重大变更事项公司、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7、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8、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公司分立或合并;
10、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十)监管事项
1、监管部门发出的对公司作出通报批评(含)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2、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对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函件。
(十一)以上事项未曾列出,或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标准,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证券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报告人向公司报告的信息。
第十条需要报告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执行;若需要报告的事项系子公司所发生,则主要按以公司持有的股权比例计算标准作为考虑是否需要报告的依据。第十一条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信息披露的范围,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通过公司证券投资部报告公司董事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持续向公司通报进程: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过公司证券投资部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十四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机构,应以书面或其他认可的形式通过公司证券投资部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依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公司证券投资部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若因重大信息所涉事项紧急,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以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最快捷方式通知董事长并知会董事会秘书,随即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于24小时内送交董事会秘书,必要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原件。
第十五条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信息披露事务,是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部门或机构,负责通过公司证券投资部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本制度要求的重大信息通过公司证券投资部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未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重大信息或对已披露的重大信息做任何解释和/或说明。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根据其任职机构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具体负责本机构或部门重大信息的搜集、
整理及与公司证券投资部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及联络人名单应报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
第十八条报告人负责本机构或部门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通过公司证券投资部向董事会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向报告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依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公司证券投资部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若因重大信息所涉事项紧急,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以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最快捷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拟报告的信息,并随即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证券投资部。
第二十二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或相关决议。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并按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四条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就已报告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报告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已报告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报告的重大事件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五)已报告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五条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需经责任人审阅签字后方可报送公司证券投资部;需由公司证券投资部报送公司董事知悉的重大信息资料,也应确认送达。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部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部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和责任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二十八条报告人应定期向公司证券投资部提交工作计划(包括业务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重大资产的购买或出售计划及其他计划)和经营情况信息(包括业务经营信息、投资信息、融资信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人事变动信息及证券投资部要求的其他信息),以便公司证券投资部及时搜集、整理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
第五章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根据相关制度对报告人进行追究,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部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部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应报告信息的24小时内。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由公司控股的或与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监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十三条公司参股的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的各项要求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报告、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亦同。
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