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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爱普股份股票代码:603020信息披露义务人:魏中浩住址:上海市静安区******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高平路733号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减少(协议转让)签署日期: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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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审核确认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过户登记方可生效。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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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节释义 ......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持股计划 ...... 6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 10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1
第七节备查文件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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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
| 上市公司、爱普股份、公司 | 指 |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魏中浩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魏中浩将其持有爱普股份29,000,000股股份转让给杭州明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15号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特别说明: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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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 姓名 | 魏中浩 |
| 性别 | 男 |
| 身份证号码 | 310108************ |
| 国籍 | 中国 |
| 住址 | 上海市静安区**** |
|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 | 无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关联关系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海轶乐实业有限公司系一致行动人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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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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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变动情况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减持上市公司股份29,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57%。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117,014,2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0.53%。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股份种类 | 权益变动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 权益变动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 ||
| 股份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魏中浩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117,014,266 | 30.53 | 88,014,266 | 22.97 |
| 上海轶乐实业有限公司(注)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13,320,000 | 3.48 | 13,320,000 | 3.48 |
注:上海轶乐实业有限公司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转让方:魏中浩(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杭州明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二)转让标的及价格甲方将其持有爱普股份29,000,000股股份(占爱普股份股份总额的7.57%,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
双方一致同意本次股份转让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9.00元,不低于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90%,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261,000,000.00元(大写:贰亿陆仟壹佰万元整)。
(三)支付方式及交割方式
1、支付方式
乙方应于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交易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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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在双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40.00%(以下简称“首次转让价款”),即人民币104,400,000.00元(大写:壹亿零肆佰肆拾万元整)。首次转让价款包含乙方代扣代缴的甲方个人所得税,乙方向爱普股份所在地税务局代扣代缴的甲方个人所得税款视同向甲方支付首次转让价款。
本次股份转让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30日内,乙方一次性全部付清本次股份转让款之余款,即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60.00%,也即人民币156,600,000.00元(大写:壹亿伍仟陆佰陆拾万元整)。
2、交割方式
(1)甲、乙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10个交易日内,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就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股份转让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且甲方首次转让价款后10个交易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甲、乙双方应按时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将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并记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2)在标的股份过户后,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并且甲方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处置权、收益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四)协议签订时间
本协议签署于2025年10月10日。
(五)标的股份办理过户登记的先决条件甲方、乙方一致同意,标的股份办理过户登记以下列先决条件得到满足或由权利方书面豁免为实施前提:
(1)本协议已生效;
(2)本次交易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审核确认;
(3)甲方在本协议中就本次股份转让前甲方及上市公司的情况所作的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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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和保证在重大方面均合法、真实、有效且不存在误导性,亦未发生甲方违反或未履行其陈述、保证及承诺或本协议项下其他义务之情形;
(4)标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限售、索赔、质押、司法查封冻结等影响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法律障碍、纠纷或第三者权益;
(5)上市公司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资产及业务状况未发生影响业务正常开展或损害上市公司市场形象和声誉、限制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运作的重大不利变化;
(6)不存在任何可能禁止或限制任何一方完成本次交易的有效禁令或类似法令,或该等法令项下的批准已获得或被豁免。
(六)锁定期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之日起,乙方直接持有的标的股份自愿锁定12个月,在锁定期内,乙方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取得的标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三、关于其他事项的说明
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无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对表决权的行使作出其他安排,未对转让方在爱普股份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作出其他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审核确认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过户登记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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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上交所买卖爱普股份股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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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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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地点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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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魏中浩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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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上海市嘉定区曹新公路33号 |
| 股票简称 | 爱普股份 | 股票代码 | 603020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 | 魏中浩 |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讯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高平路733号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持股数量:117,014,266股持股比例:30.53%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持股数量:88,014,266持股比例:22.97%变动数量:29,000,000变动比例:7.57% |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方式:协议转让时间:2025年10月1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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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否■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否□不适用■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否□不适用■ |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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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魏中浩签署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