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83,793,332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83,796,403元。 |
| (新增) |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683,793,332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 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683,796,403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若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实行累积投票制度;若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未达到30%,不实行累积投票制度。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3年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3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第二百二十九条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第二百二十九条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表述因新增/删除导致条款序号调整等不涉及实质性内容修订的,未在上表对比列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