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战略与科创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合理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科学性、有效性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股东会的相关决议,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科创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科创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科技发展战略提出建议,对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科创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二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科创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与科创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科创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生产科研部门应协助战略与科创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战略与科创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科技创新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体系、科技制度、科技领军人才培养、重大科研项目资助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决定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决定或拟定的重大投融资、
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与科创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会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与科创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
(二)重大决策事项的基础资料及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的咨询意见;
由董事会秘书进行评审,全面综合以上两项内容的报告,向战略与科创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科创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科创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次数根据公司董事会需审议议案审核程序做具体安排。
第十三条 战略与科创委员会由战略与科创委员会主任委员负
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员未指定人选的,由战略与科创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召集。
第十四条 战略与科创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五条 战略与科创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同时应附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
第十六条 战略与科创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战略与科创委员会会议;战略与科创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科创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与科创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与科创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与科创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战略与科创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科创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科创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