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宏泰(603016)_公司公告_新宏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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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9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负责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及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提供

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议等。工作组成员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等有关部室工作人员担任。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履行情况;

(三)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政策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六)审计委员会的考评意见。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述职和自我评价报告;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评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创新能力和业务潜能;

(四)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的建议报告,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五)如涉及公司董事会换届和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可进行专项考核评价,并在董事会召开前完成。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或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或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并应向股东会说明,予以充分披露。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薪酬政策或方案。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于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临时会议的召开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年度考核评价时,应注意收集听取审计委员会的考评意见。

第十九条必要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薪酬与考核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和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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