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代码:603009 | 股票简称:北特科技 |
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BEITETECHNOLOGYGROUPCO.,LTD.(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高石路(北新村内)(一照多
址企业))
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号院
号楼
至
层
)二零二六年一月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全体董事签名:
| 靳坤 | 靳晓堂 | 张艳 |
倪宇泰
| 倪宇泰 | 包维义 | 邵康 |
除董事外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目录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 1
目录 ...... 2释义 ...... 3
第一章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4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4
二、本次发行方案概要 ...... 6
三、本次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 11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 18第二章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 ...... 20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 ...... 20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 21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21
第三章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 23
第四章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 24
第五章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 25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 26
二、发行人律师声明 ...... 27
三、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 28
四、验资机构声明 ...... 29
第六节备查文件 ...... 30
一、备查文件 ...... 30
二、查阅地点 ...... 30
三、查询时间 ...... 30
释义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公司/发行人/上市公司/北特科技 | 指 | 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股票代码为603009.SH;曾用名为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北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 本次发行、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指 | 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行为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 《注册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
| 《实施细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
| 股东大会 | 指 | 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
| 董事会 | 指 | 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银河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 | 指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发行人律师、广发律师 | 指 |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
| 中汇会计师 | 指 |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报告期、最近三年及一期 | 指 | 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1-9月 |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则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章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已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2025年2月26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2025年3月20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授权期限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2025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2025年
月
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等议案。
2025年
月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程序2025年
月
日,发行人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沪市主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的通知》(上证上审(再融资)〔2025〕
395号),上交所对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于2025年
月
日获上交所审核通过,并于2025年
月
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注册。2026年
月
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965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三)发行缴款及验资情况发行人于2026年1月8日向获得配售股份的投资者发出了《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
2026年
月
日,中汇会计师对认购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6]0058号)。经审验,截至2026年1月13日,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北特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资金人民币299,999,963.55元。2026年1月14日,银河证券将扣除保荐和承销费用后的上述认购款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
2026年1月19日,中汇会计师对实际到账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6]0059号)。经审验,截至2026年
月
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299,999,963.55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160,704.11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3,839,259.44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7,980,845.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285,858,414.44元。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询价、定价、配售过程、缴款、验资和投资者核查合规,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及《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
(四)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托管、限
售等相关事宜。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交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二、本次发行方案概要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本次发行的股票类型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二)发行数量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7,980,845股,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且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70%。
(三)发行价格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5年
月
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37.59元/股。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经中汇会计师审验,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299,999,963.55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160,704.11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3,839,259.44元。
(五)发行对象根据认购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家,最终具
体配售结果如下:
| 序号 | 发行对象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 |
| 1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65,793 | 13,750,158.87 | 6个月 |
| 2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189,146 | 44,699,998.14 | 6个月 |
| 3 |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鹿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28,784 | 8,599,990.56 | 6个月 |
| 4 |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647,778 | 24,349,975.02 | 6个月 |
| 5 | 薛小华 | 478,850 | 17,999,971.50 | 6个月 |
| 6 |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660,281 | 99,999,962.79 | 6个月 |
| 7 | 上海竹润投资有限公司-竹润科技2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532,056 | 19,999,985.04 | 6个月 |
| 8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52,247 | 16,999,964.73 | 6个月 |
| 9 |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28,784 | 8,599,990.56 | 6个月 |
| 10 | 王鹏远 | 399,042 | 14,999,988.78 | 6个月 |
| 11 | 王夷 | 798,084 | 29,999,977.56 | 6个月 |
| 合计 | 7,980,845 | 299,999,963.55 | - | |
(六)限售期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本次认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上市地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
(八)本次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银河证券于2025年8月27日(T-3日)向投资者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了《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其中包括截至2025年8月20日发行人前20名股东(不含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实际股东为
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
业务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28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8家证券公司、12家保险机构投资者以及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表达认购意向的
家投资者,合计
名。自2025年
月
日(T-3日)向投资者发送认购邀请书后至申购日(
月
日)前,新增意向投资者1家,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新增投资者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了认购邀请书。新增投资者具体名单如下: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 1 | 薛小华 |
经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核查,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也符合向交易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规定。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
、申购报价情况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即2025年9月1日(T日)9:00至12:00,在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全程见证下,保荐人(主承销商)共接收到
名认购对象的申购报价,上述投资者均按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且足额缴纳保证金(公募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区间为35.27元/股-43.06元/股。
全部有效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申购价格(元) | 申购金额(元) | 报送材料方式 | 是否足额缴纳保证金 | 是否有效申购 |
| 1 | 王夷 | 38.00 | 30,000,000.00 | 传真 | 是 | 是 |
| 36.18 | 30,000,000.00 | |||||
| 35.88 | 30,000,000.00 | |||||
| 2 | 王鹏远 | 39.00 | 15,000,000.00 | 传真 | 是 | 是 |
| 37.50 | 15,000,000.00 | |||||
| 35.27 | 15,000,000.00 |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申购价格(元) | 申购金额(元) | 报送材料方式 | 是否足额缴纳保证金 | 是否有效申购 |
| 3 |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9.20 | 8,600,000.00 | 传真 | 不适用 | 是 |
| 4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3.06 | 17,000,000.00 | 传真 | 不适用 | 是 |
| 5 |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1.02 | 100,000,000.00 | 传真 | 不适用 | 是 |
| 6 | 薛小华 | 41.03 | 10,000,000.00 | 传真 | 是 | 是 |
| 39.63 | 13,000,000.00 | |||||
| 38.33 | 18,000,000.00 | |||||
| 7 |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40.76 | 19,480,000.00 | 传真 | 是 | 是 |
| 39.06 | 24,350,000.00 | |||||
| 8 |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鹿6号私募证券投资者基金 | 40.72 | 8,600,000.00 | 传真 | 是 | 是 |
| 35.27 | 9,000,000.00 | |||||
| 9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0.71 | 8,800,000.00 | 传真 | 不适用 | 是 |
| 38.37 | 44,700,000.00 | |||||
| 10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9.99 | 8,580,000.00 | 传真 | 不适用 | 是 |
| 37.59 | 37,260,000.00 | |||||
| 35.39 | 37,260,000.00 | |||||
| 11 | 上海竹润投资有限公司--竹润科技2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38.30 | 20,000,000.00 | 传真 | 是 | 是 |
| 37.00 | 30,000,000.00 | |||||
| 35.80 | 50,000,000.00 |
、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最终获配情况(
)竞价获配情况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37.59元/股,发行股份数量为7,980,845股,获配总金额为299,999,963.55元,最终确定
名对象获得配售,确认了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竞价结果,竞价结果已于2025年
月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1家,均为本次认购邀请文件发送的对象,具体配售结果如下:
| 序号 | 发行对象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 |
| 1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65,793 | 13,750,158.87 | 6个月 |
| 2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189,146 | 44,699,998.14 | 6个月 |
| 3 |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鹿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28,784 | 8,599,990.56 | 6个月 |
| 4 |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647,778 | 24,349,975.02 | 6个月 |
| 5 | 薛小华 | 478,850 | 17,999,971.50 | 6个月 |
| 6 |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660,281 | 99,999,962.79 | 6个月 |
| 7 | 上海竹润投资有限公司-竹润科技2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532,056 | 19,999,985.04 | 6个月 |
| 8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52,247 | 16,999,964.73 | 6个月 |
| 9 |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28,784 | 8,599,990.56 | 6个月 |
| 10 | 王鹏远 | 399,042 | 14,999,988.78 | 6个月 |
| 11 | 王夷 | 798,084 | 29,999,977.56 | 6个月 |
| 合计 | 7,980,845 | 299,999,963.55 | - | |
(2)最终获配情况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6年
月
日向上述
家发行对象发出《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要求发行对象按照规定时间缴纳认购资金。获配投资者均已按照《缴款通知书》要求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最终配售结果具体如下:
| 序号 | 发行对象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 1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65,793 | 13,750,158.87 |
| 2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189,146 | 44,699,998.14 |
| 3 |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鹿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28,784 | 8,599,990.56 |
| 4 |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647,778 | 24,349,975.02 |
| 5 | 薛小华 | 478,850 | 17,999,971.50 |
| 6 |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660,281 | 99,999,962.79 |
| 7 | 上海竹润投资有限公司-竹润科技2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532,056 | 19,999,985.04 |
| 8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52,247 | 16,999,964.73 |
| 9 |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28,784 | 8,599,990.56 |
| 10 | 王鹏远 | 399,042 | 14,999,988.78 |
| 序号 | 发行对象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 11 | 王夷 | 798,084 | 29,999,977.56 |
| 合计 | 7,980,845 | 299,999,963.55 | |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1名,均为本次认购邀请文件发送的对象,未有不在邀请名单中的新增投资者。本次发行的竞价、定价、配售等发行过程以及发行对象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本次《发行方案》的规定。在定价和配售的过程中坚持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不存在采用任何不合理的规则人为操纵发行结果,压低发行价格或调控发行股数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三、本次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公司名称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企业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
| 主要办公地点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
| 法定代表人 | 潘福祥 |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717866186P |
| 经营范围 | (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获配数量(股) | 365,793 |
| 限售期 | 6个月 |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公司名称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企业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
| 主要办公地点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5楼 |
| 法定代表人 | 吴林惠 |
| 公司名称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注册资本 | 2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577433812A |
| 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获配数量(股) | 1,189,146 |
| 限售期 | 6个月 |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鹿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公司名称 |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0号3层301F |
| 主要办公地点 |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经济日报社A座综合楼709 |
| 法定代表人 | 么博 |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02MA3CM213X4 |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非证券类业务)】(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获配数量(股) | 228,784 |
| 限售期 | 6个月 |
4、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公司名称 |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E1栋基金大厦A座506号 |
| 主要办公地点 |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新区财智中心B1座 |
| 法定代表人 | 唐泳 |
| 注册资本 | 6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MAD7TEBR46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获配数量(股) | 647,778 |
| 限售期 | 6个月 |
5、薛小华
| 姓名 | 薛小华 |
| 类型 | 个人投资者 |
| 住所 | 南京市白下区****** |
| 公民身份号码 | 320102****** |
| 获配数量(股) | 478,850 |
| 限售期 | 6个月 |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公司名称 |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8层 |
| 主要办公地点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8层 |
| 法定代表人 | 窦玉明 |
| 注册资本 | 22,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717866389C |
| 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获配数量(股) | 2,660,281 |
| 限售期 | 6个月 |
、上海竹润投资有限公司-竹润科技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公司名称 | 上海竹润投资有限公司 |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黄渡许家村许家路209号4幢1030室 |
| 主要办公地点 | 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288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26楼 |
| 法定代表人 | 乐征楠 |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4MA1GT3X340 |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获配数量(股) | 532,056 |
| 限售期 | 6个月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公司名称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 |
| 主要办公地点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 |
| 法定代表人 | 裴长江 |
| 注册资本 | 52,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710924515X |
| 经营范围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获配数量(股) | 452,247 |
| 限售期 | 6个月 |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公司名称 |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企业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26弄1号3层、4层 |
| 主要办公地点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26弄1号3层、4层 |
| 法定代表人 | 余海春 |
| 注册资本 | 25,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761608424C |
| 经营范围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26弄1号3层、4层 |
| 获配数量(股) | 228,784 |
| 限售期 | 6个月 |
10、王鹏远
| 姓名 | 王鹏远 |
| 类型 | 个人投资者 |
| 住所 |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
| 公民身份号码 | 330304****** |
| 获配数量(股) | 399,042 |
| 限售期 | 6个月 |
11、王夷
| 姓名 | 王夷 |
| 类型 | 个人投资者 |
| 住所 | 杭州市拱墅区****** |
| 公民身份号码 | 360203****** |
| 获配数量(股) | 798,084 |
| 限售期 | 6个月 |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发行对象均已作出承诺: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安排,亦未接受发行人及上述机构和人员或其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未来交易的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发行对象的私募备案核查情况
根据竞价结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见证律师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认购。上述参与本次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2、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鹿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竹
润投资有限公司-竹润科技2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属于私募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其管理人已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
3、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公募产品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述参与本次认购的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薛小华、王鹏远、王夷以其自有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投资基金,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登记手续。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供文件,其中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了备案程序。
(四)发行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情况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保荐人(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Ⅰ、Ⅱ、Ⅲ类,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保守型、相对保守型、稳健型、积极型和激进型(即C1、C2、C3、C4和C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中风险(即R3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C3及以上的投资者可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2和C1的普通投资者主动要求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且经保荐人(主承销商)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年龄在16
周岁以下的自然人、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能承受任何损失),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共同签署《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后,可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保荐人(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投资者分类 |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
| 1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Ⅰ类) | 是 |
| 2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Ⅰ类) | 是 |
| 3 |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鹿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专业投资者(Ⅰ类) | 是 |
| 4 |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Ⅰ类) | 是 |
| 5 | 薛小华 | 普通投资者(C5) | 是 |
| 6 |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Ⅰ类) | 是 |
| 7 | 上海竹润投资有限公司-竹润科技2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专业投资者(Ⅰ类) | 是 |
| 8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Ⅰ类) | 是 |
| 9 |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Ⅰ类) | 是 |
| 10 | 王鹏远 | 普通投资者(C5) | 是 |
| 11 | 王夷 | 普通投资者(C4) | 是 |
经核查,上述
名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五)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号》的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须对本次认购对象资金来源进行核查。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核查: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均承诺:认购对象不包括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及其各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产品等形式间接通过认购对象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认购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认购对象认购资金不存在从发行人直接或通过发行人利益相关方接受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认购对象的资金来源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晟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保荐代表人:彭强、曹静曙
项目协办人:陈骏
其他项目人员:杜丽君、盖鑫、鲍严平、魏旗、叶炜、黄诗帆、葛晨辰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
010-80929023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姚思静
办公地址:上海市小木桥路
号1201B室
电话:021-58358013
传真:
021-58358012
经办律师:姚思静、姚培琪
(三)发行人会计师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高峰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号华联时代大厦A幢
室电话:0571-88879999传真:
0571-88879000经办人员:刘科娜、徐杨
(四)验资机构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高峰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8号华联时代大厦A幢601室电话:0571-88879999传真:
0571-88879000经办人员:刘科娜、徐杨
第二章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股本总额为338,526,168股,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1 | 靳坤 | 106,884,100 | 31.57 |
| 2 | 靳晓堂 | 27,748,755 | 8.20 |
| 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赢先进制造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16,339,891 | 4.83 |
| 4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鹏华碳中和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8,892,372 | 2.63 |
| 5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7,493,406 | 2.21 |
| 6 | 王夷 | 6,807,400 | 2.01 |
| 7 | 焦小亚 | 5,910,300 | 1.75 |
| 8 | 上海竹润投资有限公司-竹润科技2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4,789,223 | 1.41 |
| 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2,902,410 | 0.86 |
| 10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658,000 | 0.79 |
| 合计 | 190,425,857 | 56.26 |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测算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1 | 靳坤 | 106,884,100 | 30.85 |
| 2 | 靳晓堂 | 27,748,755 | 8.01 |
| 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赢先进制造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16,339,891 | 4.72 |
| 4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鹏华碳中和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8,892,372 | 2.57 |
| 5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7,493,406 | 2.16 |
| 6 | 王夷 | 7,605,484 | 2.19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7 | 焦小亚 | 5,910,300 | 1.71 |
| 8 | 上海竹润投资有限公司-竹润科技2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5,321,279 | 1.54 |
| 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2,902,410 | 0.84 |
| 10 |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660,281 | 0.77 |
| 合计 | 191,758,278 | 55.34 | |
注:发行后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以新增股份登记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以实际持股的产品情况合并测算并列示。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此次认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为346,507,013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靳坤及其控制的一致行动人靳晓堂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38.86%,仍保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将有所降低,有利于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使公司的财务结构更加稳健,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将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公司的行业地位、业务规模都有望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和巩固,核心竞争力将进一步增强。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业务结构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本次发行前,公司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本次发行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现有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本次发行将不会导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发生变化。若公司拟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均不存在重大变化的情形。
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章、规则和政策,确保上市公司依法运作,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不会因此而受影响。
第三章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
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要求;本次发行的竞价、定价和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本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接受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银河证券及前述主体关联方作出的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本次发行事项均明确符合已报备的发行方案要求。
第四章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
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书》《附生效条件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过程符合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以及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确定的认购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符合《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相关要求;截至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尚需就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中介机构声明见后附页)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本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法定代表人: | |
| 王晟 |
保荐代表人:
| 保荐代表人: | |||
| 彭强 | 曹静曙 |
项目协办人:
| 项目协办人: | |
| 陈骏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二、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 |
| 姚思静 |
经办律师:
| 经办律师: | |||
| 姚思静 | 姚培琪 |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三、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内容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文件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等文件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 |||
| 高峰 | |||
| 签字注册会计师: | |||
| 刘科娜 | 徐杨 |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月日
四、验资机构声明本所及签字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 |||
| 高峰 | |||
| 签字注册会计师: | |||
| 刘科娜 | 徐杨 |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月日
第六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二、查阅地点投资者可到公司办公地查阅。
三、查询时间股票交易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