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银行(601997)_公司公告_贵阳银行: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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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银行: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23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或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本行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行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与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本行的经营、财务或者对本行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定期报告、主要会计数据、主要财务指标;

(二)本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本行重大投资行为,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本行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本行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本行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本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本行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本行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本行的董事或者行长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行长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本行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本行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本行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本行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本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本行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三)本行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本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适用于本行已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十五)本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适用于本行已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十六)本行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适用于本行已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十七)本行放弃债券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适用于本行已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十八)本行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适用于本行已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行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含义相同、范围相同。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与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本行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及本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行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所任本行职务或与本行业务往来可以获取本行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本行的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本行及本行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行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内幕知情人登记实行一事一记。本行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信息,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见附件1),并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存档管理,供本行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本行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知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贵阳银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并于2个工作日内由相关部门向董事会办公室备案。未及时填报的,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填写不全的,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责任主体:

(一)总行各部门负责搜集、整理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本部门相关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各分支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由总行相关业务归口部门负责搜集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三)本行控股子公司及本行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搜集。

(四)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本行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需向特定外部单位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将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上述流程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五)本行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资产评估机构、广告印刷商、公关公司等中介机构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掌握本行内幕信息的,由与该中介机构业务往来的总行各部门按照上述流程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第十二条 本行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本行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有权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联方买卖本行证券的情况进行查询,形成书面记录,并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向其报备。

第十四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总行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本行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本行若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本行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本行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本行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本行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指引》的规定于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七条 本行如发生第十六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本行及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行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本行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本行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八条 本行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本行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指引》要求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本行应通过发放保密提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保密义务和责任告知有关人员(见附件3)。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行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行的证券。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本行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求本行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三条 本行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证券、统计、审计、核算等工作人员不得将本行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四条 确实需向不能回避的行政执法部门如税务、工商、统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及签约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报送内幕信息的,负责信息报送的总行各部门以及各分支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应按程序报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能向上述执法部门或中介机构报送。报送信息应注明“保密”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五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行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本行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本行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本行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相应的处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本行造成重大损失(包括声誉上)的,本行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内幕信息;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有关信息的;

(三)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的;

(四)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行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行的证券的。

第二十八条 本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发生第二十七条所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本行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相关规定产生差异,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补充。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原《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1.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2.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3.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密提示

附件1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证券简称: 贵阳银行 证券代码:601997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登记人: 登记单位/部门签章:

注:1.内幕知情人登记实行一事一记,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对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长期掌握多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例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可在任职期间内填报内幕信息长期知情人登记表。

2.本行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3.“知情人类型”一栏,填写“自然人”或“法人”或“政府部门”。

4.“与贵阳银行的关系”一栏可填写:(1)公司内部人;(2)股东;(3)政府相关部门;(4)中介机构;(5)其他。

5.“获取内幕信息时间”一栏,请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6.“获取内幕信息方式”一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7.“内幕信息所处阶段”一栏,包括但不限于: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等。*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书面提示:

1.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2.所有能接触到公司定期报告等重大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年报、半年报公告前15日内、季报、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及其他重大信息披露期间等敏感期内严禁买卖公司股票。3.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如违反以上保密规定,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将依法送司法机关处理。

知情人类型

知情人类型自然人姓名/法人名称/政府部门名称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与贵阳银行的关系获取内幕信息时间获取内幕信息地点获取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附件2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贵阳银行 证券代码:601997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所处阶段

所处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分立、合并、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披露其他可能对本行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填写本备忘录。

2.重大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重大事项备忘录记录一件重大事项,不同的重大事项应分别记录。

3.所处阶段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环节。

4.时间指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

5.筹划决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附件3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密提示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需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信息披露及保密相关法规和监管规定。对于涉及贵阳银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所有知情人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二)所有能接触到公司定期报告等重大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年报、半年报公告前15日内,季报、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及其他重大信息披露期间等敏感期内严禁买卖公司股票;

(三)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如违反以上保密规定,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将依法送司法机关处理。

内幕信息知情人(参与重大事项)确认书本人已 知悉□ 参与□ 事项 环节,并已认真阅读上述保密提示,知晓本人对贵阳银行该项内幕信息所应承担的保密义务,知悉违反保密规定所产生的后果。签 名:

身份证号: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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