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资料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1月16日上午10:00现场会议地点:杭州市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十一楼会议室主持人:董事长钱文海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
三、介绍现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
四、推举现场计票人、监票人
五、审议议案
六、股东发言及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回答股东提问
七、投票表决
八、会场休息(统计现场、网络投票结果)
九、宣布会议表决结果
十、律师宣布法律意见书
十一、宣布会议结束
会议须知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现就会议须知通知如下:
一、本次会议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为保证本次会议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公司董事会认可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三、股东参加股东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参加股东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四、股东需要在股东会上发言,应于会议开始前在签到处登记,并填写“股东发言登记表”。股东发言应围绕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发言时应当先介绍姓名或股东单位,每位发言时间不超过3分钟。由于本次股东会时间有限,股东发言由公司按登记统筹安排,公司不能保证填写“股东发言登记表”的股东均能在本次股东会上发言。股东可将有关意见填写在登记表上,由大会会务组进行汇总。主
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集中回答股东提问。在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大会发言。股东违反上述规定,大会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五、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对表决票中表决事项,发表以下意见之一来进行表决:“同意”、“反对”或“弃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未填、填错、字迹无法辩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
六、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七、本次会议由现场推举的计票、监票人进行现场议案表决的计票与监票工作。
八、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议案目录
| 序号 | 文件 | 页码 |
| 1 | 关于修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 6 |
浙商证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案之(一)
关于修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性要求,公司调整及明确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调整及明确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无实质性差异。具体修订见附件。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条款编号 | 原条款内容 | 条款编号 | 新条款内容 | 修改依据 |
| 第二条 |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由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并由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依法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 第二条 |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由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并由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依法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38442972K。 | 主管部门名称变更 |
| 91330000738442972K。 | ||||
| 第八条 |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第八条修改 |
| 第十一 |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 第十一 |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 根据公司实际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条 |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党组织(纪律检查组织)班子成员、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条 |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党组织(纪律检查组织)班子成员、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裁(总经理,本公司称总裁,下同)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要求修改 |
| 第十三条 |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负责人、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首席信息官及监管机关认定的或董事会决议确认的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 第十三条 |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副总经理,本公司称副总裁,下同)、财务负责人、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首席信息官及监管机关认定的或董事会决议确认的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 根据公司实际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修改 |
| 第 |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经公 | 第 |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经公司 | 与公司营业 |
| 十五条 | 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须经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本章程,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 十五条 | 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变更经营范围,须经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本章程,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 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保持一致 |
| 第二 | 公司发起人以各自持有原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 | 第二 | 公司发起人以2012年7月10日各自持有原浙商证券有限 | 根据公司实际和市场监 |
| 十三条 | 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由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分别为:…… | 十三条 | 责任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由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分别为:…… | 督管理部门要求修改 |
| 第八十六条 |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 第八十六条 |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 根据《章程指引》第七十二条和公司实际修改 |
|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委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 第九十八条 |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中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 | 第九十八条 |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中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 与《公司章程》第九十一条表述保持一致 |
| 项的表决,应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属于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的表决,应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属于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 公司设立专门或合署的党务工作机构,按照不少于内设机构员工平均数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务工作人员与经营管理人员同职级同待遇;公司纪委设专、兼职工作人员从事纪检工作;同时依法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 第一百一十六条 | 公司设立专门的党务工作机构,按照不少于内设机构员工平均数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务工作人员与经营管理人员同职级同待遇;公司纪委设专、兼职工作人员从事纪检工作;同时依法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 根据公司实际修改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调整表述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解任,应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 | 第一百四十八条 |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解任,应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 根据公司实际修改 |
| 过后生效。 | 后生效。 |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人,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人,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应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 | 第一百六十三条 |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战略发展与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人,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人,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应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 根据公司实际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修改 |
| 负责,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在对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听取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 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负责,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在对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听取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 | 第一百六十六条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2天以邮件、传真或者电话方式通知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修改 |
| 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的,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荐一名成员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 公司设总裁1名,副总裁若干名,财务负责人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七十五条 | 公司设总裁1名,副总裁1-10名,财务负责人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根据公司实际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明确副总裁人数范围 |
| 第二百五十五条 | 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 第二百五十五条 | 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三)项、《章程指引》第二百零二条 |
|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 第二百五十七条 |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以在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最近一次核准或备案的、并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五十七条 |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以在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最近一次核准或备案的、并经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主管部门名称变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