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601878)_公司公告_浙商证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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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31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浙商证券”)于2025年

10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追溯调整,对公司以前年度和可比期间的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以及

资产总额和净资产均没有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财政部于2025年7月8日发布了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以下简称“标准仓单实施问答”),根据上述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作相应变更,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和变更时间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管理规则》(中期协字〔2024〕235号,以下简称“《业务管理规则》”),就期货风险管

理公司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收入的财务核算作出规范,要求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2025年7月8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标准仓单实施问答,明确企业在期货交易场所通过频繁签订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以赚取差价、不提取标准仓单对应的商品实物的,通常表明企业具有收到合同标的后在短期内将其再次出售以从短期波动中获取利润的惯例,其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并非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因此,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视同金融工具,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取得标准仓单后短期内再将其出售的,不应确认销售收入,而应将收取的对价与所出售标准仓单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企业期末持有尚未出售的标准仓单的,应将其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

(二)变更前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上述标准仓单实施问答的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亦符合《业务管理规则》就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收入所作的财务规范。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公司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会计政策,并采用追溯调整法对以前年度和可比期间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本次追溯调整,对公司以前年度和可比期间的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均没有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出现盈亏性质改变。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24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及2024年1-9月合并利润表各项目的影响汇总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受影响报表项目调整前调整金额调整后
其他业务收入787,516.17-784,493.803,022.37
其他业务成本784,239.87-782,479.681,760.19
投资收益32,435.132,014.1234,449.25
合同负债12,358.20-9,728.102,630.10
其他负债2,633,602.309,728.102,643,330.40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公司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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