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审计监督机制,保障资产安全完整,防范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集团公司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财经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对集团公司各内部机构及分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及各单位”)进行审计监督、评价和建议,审计范围包括:
(一)集团公司各内部机构;
(二)境内、外控股子公司;
(三)集团公司下属各分厂、分公司以及其它所属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集团及各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集团公司审计法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能(以下称“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长负责。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条集团及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审计人员,组织架构和编制依据《审计法务部部门职责说明书》及年度预算确定。
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并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且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实施对内部审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度。
第八条内部审计应与具体业务的执行保持独立;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九条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下列因素,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一)内部审计机构现有的资源无法满足工作目标要求;
(二)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三)聘请中介机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在组织交叉审计项目时可以从其他业务和职能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各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章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控制审计、绩效审计、信息系统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等职责,对集团及各单位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对集团及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对集团及各单位的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
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集团公司批准立项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四)对集团及各单位的重大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审计;
(五)对集团及各单位的资金管理、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等业务及经营管理情况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六)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七)对集团及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八)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的招投标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九)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或上级审计机关要求,进行专项审计或调查;
(十)实施跟踪审计,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采取及时、有效的纠正措施;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或集团公司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十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其中,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下列权限:
(一)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方面的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等的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参加集团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必要时要求集团及各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生产经营计划、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四)审核、检查与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有关的文字记录资料、文件、电子数据等,有权取得与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资料,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集团及各单位的计算机系统及电子数据和资料,有权通过远程方式直接查阅集团及各单位的ERP系统数据;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在集团及各单位建立员工与内部审计机构的沟通渠道,鼓励员工与内部审计机构之间沟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或损害集团及各单位利益的行为及时向集团及各单位报告,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制止;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及时向集团及各单位报告,督促相关部门予以暂时封存;
(十)对违反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及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一)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
出追究责任的建议,重大问题移交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处理;
(十二)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内部管理规范、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集团公司提出表彰建议,对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方法,可以建议在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推广;
(十三)对审计资料进行分类、筛选、整理并进行归档管理,提高审计档案利用效果。
第四章被审计单位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
(二)集团及各单位按要求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生产经营计划、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根据审计组所提需求,对审计组开通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查询权限,包括远程查询权限;
(四)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时,按照审计的要求,给予积极配合,真实、完整、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
(五)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期间,为审计组提供独立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六)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及时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具有下列权限:
(一)对审计人员的审计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核实和确认;
(三)对审计发现中认定事实有异议的,与内部审计机构沟通。
第五章审计程序第十六条编制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两年一覆盖”的原则及风险评估,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经集团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确定审计项目: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或集团公司的决定确定审计项目,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并经内部审计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组建审计组: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确定的审计项目,指定项目负责人,组建审计组,每次审计组至少包括2名或2名以上审计人员。
第十九条下达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10个工作日之前下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条实施审计项目:
(一)审计项目启动会:审计组进驻后,正式开展审计前,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审计项目启动会,介绍审计情况,明确审计要求,取得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的理解与配合;
(二)审计访谈:审计项目启动会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应当向审计组介绍本部门主要制度、流程及其执行情况;
(三)审计沟通与确认:审计组提出审计发现后,被审计单位应当针对审计发现是否属实与审计组进行沟通并书面确认;
(四)审计项目退场会:现场审计结束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审计退场会,明确审计发现的影响和风险,沟通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发现拟实施的整改计划;
(五)整改计划确认:审计项目退场会后,被审计单位应当在
15个工作日内,针对审计发现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整改计划。
第二十一条提出审计报告:
(一)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项目实施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中可以对被审计单位、部门、个人违反国家、公司相关规定的行为,做出处理和处罚的审计决定;
(三)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四)内部审计机构将确定的审计报告及征求意见书一并按授权报批后发送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审计发现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应当对采纳审计意见、执行审计决定和整改计划的情况,书面报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对整改计划执行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并后续跟踪审计。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等问题在适当范围内公布,集团及各单位应当据此举一反三,自查自纠,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内部控制、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及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有效利用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成果,对已发现且纠正的问题可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单位相关负责人提出处理建议:
(一)自查自纠、整改不力或屡审屡犯的,从严追责;自我发现且纠正问题的,从轻或免于追责;
(二)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对内部审计机构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
(三)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隐瞒或虚报财务收支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经济活动情况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集团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依据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集团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在现场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不得安排各种请客招待活动。内审人员的各项开支由集团公司支付。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
的,集团公司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