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1 总则
1.1 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以下单位和自然人:
1)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4)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5)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6)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1.3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规定,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或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相关内容,适用本办法。
1.4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1.5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1.6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2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条件
2.1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2.2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
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1)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2)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3)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2.3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2.4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相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部门或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将出现的有关情形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同时说明此前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豁免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上市监管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1)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2)有关信息难以保密;3)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 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的内部程序及报送
3.1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工作。董事会
办公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的归口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日常管理工作。
3.2 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公司总部部门、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公司审批流程,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申请审批表》,详细列明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具体事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理由及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等内容,并连同相关资料、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一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申请的部门或单位应确保所报送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3 对于符合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要求的事项,由董事会办公室报经公司
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公司总裁、董事长批准。
3.4 经履行上述内部审批程序决定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公司董事
会秘书应当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及时进行登记,由总裁、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将登记文件归档,保管期限至少为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2)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3)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4)内部审核程序;5)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3.5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北京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4 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
4.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其他内幕信
息知情人,对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4.2 公司总部部门、有关子公司等信息归口单位应持续跟踪已暂缓、豁免
披露事项的进展,包括是否发生本办法第2.4条规定的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等,董事会办公室应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4.3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办法
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单位给予相应的内部处分,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5 附则
5.1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
程》《信息披露管理规定》执行。
5.2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5.3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