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银行(601665)_公司公告_齐鲁银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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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银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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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1665证券简称:齐鲁银行公告编号:

2025-062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如下: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序号

序号现条款本次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
1第一条为维护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章程。根据《公司法》第一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条修订
2第五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70,813.2387万元。第五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15,384.2525万元。根据本行实际情况修订
3第七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公司法》有关规定,本行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切实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重点管政治方向、领导班子、基本制度、重大决策和党的建设,切实承担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第七条本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开展党的工作。本行设立党的工作机构,提供基础保障,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党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三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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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现条款本次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
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做出决定。
4第八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法》第十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条修订
5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本行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本行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本行承担民事责任。本行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根据《公司法》第十一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九条新增
6第十一条本行的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二条本行的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财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十条修订
7第十八条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普通股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相同条款的优先股具有同等权利,优先股的权利根据法律、法规、本章程及优先股发行文件所载条款确定。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九条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普通股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相同条款的优先股具有同等权利,优先股的权利根据法律、法规、本章程及优先股发行文件所载条款确定。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十七条修订
8第十九条本行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二十条本行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十八条修订
9第二十条本行发起人为原济南市区16家城市信用社及1家城市信第二十一条本行发起人为原济南市区16家城市信用社及1家城市信用社联根据《上市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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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现条款本次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
用社联社的原有股东和以发起人身份加入的济南市财政局及6家企业法人,认购股份数共计25,000万股。原济南市区16家城市信用社及1家城市信用社联社的原有股东以净资产折股出资,其他发起人以货币出资。出资时间为1996年5月。社的原有股东和以发起人身份加入的济南市财政局及6家企业法人,认购股份数共计25,000万股。原济南市区16家城市信用社及1家城市信用社联社的原有股东以净资产折股出资,其他发起人以货币出资。出资时间为1996年5月。本行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25,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程指引》第二十条修订
10第二十一条本行股份总数为470,813.2387万股。普通股股份总数为470,813.2387万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元。第二十二条本行已发行的普通股股份总数为615,384.2525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根据本行实际情况修订
11第二十七条本行或者本行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本行股份的人为购买或拟购买本行股份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前述购买本行股份的人,包括因购买本行股份而直接或者间接承担义务的人。本行或者本行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为减少或者解除前述义务人因为购买或拟购买本行股份的义务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章程第二十九条所述的情形。第二十八条本章程所称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第二十九条下列行为不视为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本行或者本行的子公司(包括本行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行股份提供财务资助,本行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二十二条修订
12第二十二条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四)向现有股东派发红股;(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第二十四条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二十三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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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现条款本次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
(六)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本行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本行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本行设置将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条款,当触发事件发生时,本行应按优先股发行文件约定的方式确定转换价格、转换数量及比例,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本行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本行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本行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当触发事件发生时,本行应按优先股发行文件约定的方式确定转换价格、转换数量及比例,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
13第二十四条本行不得收购本行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第二十六条本行不得收购本行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二十五条修订
14第三十条本行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三十条本行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二十八条修订
15第三十二条本行不接受本行普通股股份和优先股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三十二条本行不接受本行普通股股份和优先股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二十九条修订
16第三十三条发起人持有的本行股份,自本行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本行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的股第三十三条本行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普通股股份不得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三十条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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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现条款本次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
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普通股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行普通股股份总数的25%,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优先股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行优先股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超过其所持有本行普通股股份总数的25%,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优先股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行优先股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17第三十四条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6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6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第三十四条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6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6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三十一条修订
18第三十五条在本行中,设立中国共产党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委设书记一名,党委副书记和其他党委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行长一般担任副书记。本行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和精干高效协调原则,根据上级党组织有关要求和实际需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比例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机制,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中共济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济南市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济南市纪委监委”)在本行派驻纪检监察组,领导体制、工作第三十五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本行中,设立中国共产党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中共济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济南市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济南市纪委监委”)在本行派驻纪检监察组,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内设部门和岗位职数等按照济南市纪委监委相关文件要求执行。第三十六条本行党委领导班子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按照管理权限配备。党委设书记一名,党委副书记和其他党委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第三十七条本行党委按照有关规定逐级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和精干高效协调原则,根据上级党组织有关要求和实际需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比例专兼职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十四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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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现条款本次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
职责、内设部门和岗位职数等按照济南市纪委监委相关文件要求执行。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按各自的职责行使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共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事会、纪检监察机构与内审、内控部门形成全方位监督体系。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定期进行换届选举。第三十八条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行长一般担任副书记,党委专职副书记一般进入董事会且不在高级管理层任职。本行党委围绕中心工作抓好党建、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精神文明和本行文化建设等各项工作,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按各自的职责行使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共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审计委员会、纪检监察机构与内审、内控部门形成全方位监督体系。
19第三十六条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行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二)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三)研究讨论本行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对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之间的工作进行协调;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本行思想政治工作、统战第三十九条党委切实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本行重大事项。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按照职权和规定作出决定。主要职责是:(一)加强本行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行贯彻落实。(三)研究讨论本行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四)加强对本行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一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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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现条款本次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
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依据党章和党内有关法规设立党的纪检监察机构,领导、支持和保证纪委落实监督责任,统筹内部监督资源,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加强对领导人员的监督。领导本行清廉金融文化建设工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将清廉金融文化贯穿到经营管理各环节和流程,严格落实各项廉洁规范和要求,增强从业人员遵规守纪、崇德尚廉的内在意识。(五)加强本行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本行改革发展。(六)领导本行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培育工作,按照“诚实守信,不逾越底线;以义取利,不唯利是图;稳健审慎,不急功近利;守正创新,不脱实向虚;依法合规,不胡作非为”原则,不断完善配套政策机制,持续打造良好文化氛围,在全行树立正确的经营观、业绩观和风险观。(七)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把关,抓好本行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五)履行本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派驻纪检组织履职,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本行改革发展。(七)领导本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八)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第四十条本行积极践行中国特色金融文化,按照“诚实守信,不逾越底线;以义取利,不唯利是图;稳健审慎,不急功近利;守正创新,不脱实向虚;依法合规,不胡作非为”原则,不断完善配套政策机制,持续打造良好文化氛围,在全行树立正确的经营观、业绩观和风险观。本行建立清廉金融文化建设长效工作机制,将清廉金融文化贯穿到经营管理各环节和流程,严格落实各项廉洁规范和要求,增强从业人员遵规守纪、崇德尚廉的内在意识。
20第五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五章股东和股东会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章节名称修订
21第三十七条本行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优先股股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优先股发行文件所载条款第四十一条本行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优先股股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优先股发行文件所载条款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义务,持有同次发行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三十二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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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现条款本次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
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义务,持有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的优先股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的相同条款优先股的优先股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22第三十九条本行的普通股股东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量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六)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七)本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量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第四十三条本行的普通股股东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六)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本行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七)本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一十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三十四条修订
23第四十条本行的优先股股东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四)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第四十四条本行的优先股股东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四)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本行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一十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三十四条修订
24第四十一条一般情况下,本行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一般情况下,本行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优先股股东权利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三十四条修订
25第四十二条本行股东(含优先股股东)提出查阅本章程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本行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行股份的种类以及持有的第四十六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本行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向本行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行股份的类别以及持有的股份数量的书面文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上市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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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现条款本次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
股份数量的书面文件,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件,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指引》第三十五条修订
26第四十三条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四十七条本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本行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本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三十六条修订
27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三十七条新增
28第四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第四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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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现条款本次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
并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本行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本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本行合法权益,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本行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本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本行合法权益,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行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本行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如有)、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条修订
29第四十六条本行普通股股东及优先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三)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九)本行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的,股东应当积极配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第五十一条本行普通股股东及优先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三)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九)本行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的,股东应当积极配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开展调查和风险处置等工作;……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四十条、《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十六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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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现条款本次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
30第六十一条本行股东大会由本行股东组成,是本行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六十六条本行股东会由本行全体股东组成,是本行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四十六条修订
31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四)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审议批准本行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十五)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的股东提出的提案;……《公司法》及相关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不得授予董事会、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行使。第六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工作报告;(三)审议批准本行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十三)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的股东提出的提案;……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本行债券作出决议。《公司法》及相关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需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不得授予董事会、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行使。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四十六条修订
32第六十三条本行下列重大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业务除外):……(三)本行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第六十八条本行下列重大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业务除外):……(三)本行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四十七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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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现条款本次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3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就上述第(二)项情形,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期限自本行知道事实发生之日起计算。上述第(三)项,股东持有股份的数量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的持有股份数量为准。计算本条第(三)项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六)过半数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就上述第(二)项情形,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期限自本行知道事实发生之日起计算。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修订
34第六十六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行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以网络或其他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证明。第七十一条本行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本行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地点。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条修订
35第七十一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第七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根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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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现条款本次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独立董事行使本条规定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二条修订
36第七十二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七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三条修订
37第七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第七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四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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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现条款本次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8第七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第七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的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10%。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五条修订
39第七十五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八十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六条修订
40第七十六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需的费用由本行承担。第八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需的费用由本行承担。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七条修订
41第七十八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本行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第八十三条本行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本行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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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现条款本次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第五十九条修订
42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八十四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六十一条修订
43第八十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三)披露持有本行股份数量;……第八十五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三)持有本行股份数量;……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六十二条修订
44第八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法人股东单第八十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六十六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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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现条款本次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45第八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八十六条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九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本行股份的类别和数量;(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四)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六十七条修订
46第八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投票代理委托书及其他授权文件均需备置于本行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本行的股东大会。第九十一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投票代理委托书及其他授权文件均需备置于本行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六十八条修订
47第八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本行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九十二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本行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六十九条修订
48第九十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九十四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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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现条款本次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
条修订
49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第九十五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主任主持。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二条修订
50第九十二条本行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九十六条本行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三条修订
51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第一百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七条修订
52第九十七条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作为本行档案一并由董事会秘书永久保存。……第一百〇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作为本行档案一并由董事会秘书永久保存。……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八条修订
53第一百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第一百〇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根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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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现条款本次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
普通决议通过:……(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四)本行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通决议通过:……(三)选举和更换非职工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十一条修订
54第一百〇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七)本行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第一百〇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七)本行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十二条修订
55第一百〇六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其确定原则;……本行向特定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优先股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本行普通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人数少于二百人的除外。第一百一十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者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本行向特定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优先股的,股东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三十四条修订;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删除适用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表述
56第一百〇七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一百一十一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十八条修订
57第一百一十一条……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本行、计票人、监票人、主要第一百一十五条……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本行、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九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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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现条款本次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条修订
58第一百一十八条本行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本行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三)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四)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五)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六)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七)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八)被取消终身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2次以上的;(九)被证券监管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或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期限未满的;(十)不具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十一)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本行的逾期贷款;(十二)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且从本行获得第一百二十二条本行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本行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危害国家安全、实施恐怖活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有其他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三)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四)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者重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五)担任或者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董事(理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六)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七)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者案件查处的;(八)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银行业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五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九)被取消一定期限任职资格未届满的,或者被取消终身任职资格的;(十)被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或者期满未逾五年的;(十一)不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十二)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九十九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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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现条款本次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
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十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十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授信与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十五)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本行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本行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本行解除其职务。人;(十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十四)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者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本行的逾期贷款;(十五)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十六)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十七)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相应授信与本人或者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十八)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本行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者明显分散其在本行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本行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59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应当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应当通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任职资格审查。董事提名及选举的一般程序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应当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应当通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任职资格审查。非职工董事提名及选举的一般程序为:……职工董事由本行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八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条修订
60第一百二十条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人选;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第一百二十四条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提名的董事原则上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但国家另有规定的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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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现条款本次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
人选已担任董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或更换前,该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再提名监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原则上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除外。理准则》第二十七条修订
61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影响本行正常经营或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董事可以由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也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但兼任行长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本行董事总数的1/2。第一百二十五条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可以由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也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但兼任行长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职工董事,总计不得超过本行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条修订
62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本行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本行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本行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本行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本行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零五条修订
63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本行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行的财产;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本行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本行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本行负有下列忠实义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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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现条款本次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
(二)不得挪用本行资金;(三)不得将本行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本行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行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行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本行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行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他人与本行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本行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行所有;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得侵占本行财产、挪用本行资金;(二)不得将本行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行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本行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本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行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他人与本行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本行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行所有;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本行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一百零一条修订
64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本行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地行使本行赋予的权利,以保证本行的商业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对本行和全体股东负责,第一百三十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本行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本行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本行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行赋予的权利,以保证本行的商业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规定的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零二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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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现条款本次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本行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执行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并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五)应当对本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本行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务范围;(二)应对本行和全体股东负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本行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执行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并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五)应当对本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本行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六)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65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影响本行正常经营或导致本行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如本行正在进行重大风险处置,董事未经监管机构批准不得辞职。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因董事被股东大会罢免、死亡、独立董事丧失独立性辞职,或者存在其他不能履行董事职责的情况,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董事会表决所需最低人数时,董事会职权应当由股东大会行使,直至董事会人数符合要求。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本行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本行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影响本行正常经营,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如本行正在进行重大风险处置,董事未经监管机构批准不得辞任。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本行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因董事被股东会罢免、死亡、独立董事丧失独立性辞任,或者存在其他不能根据《公司法》第七十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零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3.2.9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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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现条款本次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
履行董事职责的情况,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董事会表决所需最低人数时,董事会职权应当由股东会行使,直至董事会人数符合要求。
66第一百三十三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本行予以赔偿。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新增
67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执行本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本行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零八条修订
68第一百三十三条本行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本行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第一百三十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本行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本行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本行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三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二十六条修订
69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信誉,且同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商业银行董事的资格;(二)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三)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四)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五)能够运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第一百四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信誉,且同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商业银行董事的资格;(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四)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五)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六)能够运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本行的经营管理和风险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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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现条款本次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
表和统计报表判断本行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六)了解本行治理结构、本行章程和董事会职责;(七)应当是法律、经济、金融或财会方面的专家,并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八)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上市公司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状况;(七)了解本行治理结构、本行章程和董事会职责;(八)应当是法律、经济、金融或财会方面的专家,并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九)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上市公司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70第一百三十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独立董事:(一)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人员;(二)最近三年内在本行或者本行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三)直接、间接持有或与其近亲属合并持有本行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行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四)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行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五)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第(三)项、第(四)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六)在本行借款逾期未归还的企业的任职人员;(七)本行可控制或通过各种方式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任何人员;(八)在与本行或者本行附属企业之间存在因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以至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人员;(九)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或监管部门认定的不得担第一百四十一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独立董事:(一)在本行或者本行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行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行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行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本行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四)在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五)与本行及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六)为本行及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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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现条款本次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
任本行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前款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八)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本行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本行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71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提名及选举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监事会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二)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三)同一股东只能提出1名独立董事或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得既提名独立董事又提名外部监事;(四)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由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审查重点包括独立性、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等;(五)独立董事的选聘应当主要遵循市场原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独立董事提名及选举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二)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三)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由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审查重点包括独立性、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等;(四)独立董事的选聘应当主要遵循市场原则。根据《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修订
72第一百四十四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二)对本行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二十九条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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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现条款本次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三)对本行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四)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73第一百四十一条独立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独立董事辞职时应在其书面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本行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本行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本行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第一百四十八条独立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独立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独立董事辞任时应在其书面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本行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本行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辞任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任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本行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3.5.13修订
74第一百四十三条本行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本行经营和管理承担最终责任。第一百五十条本行设董事会,对本行经营和管理承担最终责任。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七条修订
75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会由13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会由1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职工董事不少于1名。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八条修订
76第一百四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三)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和资本补充方案;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资本补充方案;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七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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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现条款本次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
……(十五)制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五)制定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77第一百四十六条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组成。执行董事是指在本行担任除董事职务外的其他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非执行董事是指在本行不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会由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董事组成。执行董事是指在本行除担任董事外,还承担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董事。非执行董事是指在本行不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且不承担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董事。职工董事是指由本行职工代表担任,且不由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六条、《公司法》第六十八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修订
78第一百五十八条本行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六十一条本行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修订
79第一百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三)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四)监事会提议召开;(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三)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四)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一十七条修订
80第一百六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第一百六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根据《公司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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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现条款本次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一百二十四条修订
81第一百六十五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董事也有权提出该董事回避。董事会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董事是否属于关联董事,并有权决定该董事是否回避。……第一百六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董事也有权提出该董事回避。董事会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董事是否属于关联董事,并有权决定该董事是否回避。……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修订
82第一百七十一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对本行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一百七十四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会决议,给本行造成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对本行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修订
83第一百七十二条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事先通知监事会派员列席。董事会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充分考虑外部审计机构的意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的监管意见及本行整改情况应当及时向董事、董事会、监事、监事会通报。第一百七十五条董事会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充分考虑外部审计机构的意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的监管意见及本行整改情况应当及时向董事、董事会通报。根据《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修订
84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新增一节
85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第一百七十七条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除另有规定外,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三十七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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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现条款本次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
86第一百五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检查本行风险及合规状况、会计政策、财务报告程序和财务状况;负责本行年度审计工作,提出外部审计机构的聘任与更换建议,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一百七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审核本行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本行的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法律法规、监管制度规定、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条修订
87第一百五十一条……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审议本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建议,并监督方案实施。……第一百八十一条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修订
88第一百五十一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要负责拟订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战略、政策和目标,监督、评价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高级管理层相关履职情况。第一百八十二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要负责拟订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战略、政策和目标,指导和督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监督、评价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高级管理层相关履职情况。根据《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修订
89第一百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审计委员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过半数,关联交易控制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独立董事占比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第一百八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审计委员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关联交易控制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独立董事占比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五条修订
90第一百七十九条高级管理层根据本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确保银行经营与董事会所制定批准的发展战略、风险偏好及第一百九十二条高级管理层根据本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确保银行经营与董事会所制定批准的发展战略、风险偏好及其他各项政策相一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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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现条款本次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
其他各项政策相一致。高级管理层对董事会负责,同时接受监事会监督。高级管理层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预。致。高级管理层对董事会负责,同时接受审计委员会监督。高级管理层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预。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修订
91第一百八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监事会监督,定期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本行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不得阻挠、妨碍监事会依照职权进行的检查、监督等活动。第一百九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监督,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本行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不得阻挠、妨碍审计委员会依照职权进行的检查、监督等活动。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修订
92第一百八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违反规定干预经营管理活动的行为,有权请求监事会提出异议,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第一百九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违反规定干预经营管理活动的行为,有权请求审计委员会提出异议,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修订
93第一百九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〇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本行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五十条修订
94第八章监事会删除章节及相关条款根据《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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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现条款本次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
95第二百四十七条本行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第二百一十五条本行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订
96第二百四十八条本行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本行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二百一十六条本行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行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五十四条修订
97第二百四十九条……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本行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准备金之前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或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或者违反其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本行。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二百一十七条……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本行;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五十五条修订
98第二百五十条本行的公积金用于弥补本行的亏损、扩大本行经营或者转为增加本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本行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本行注册资本的25%。第二百一十八条本行的公积金用于弥补本行的亏损、扩大本行经营或者转为增加本行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本行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本行注册资本的25%。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五十八条修订
99第二百五十四条本行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本行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内控体系作出评价,并可提供咨询与建议。第二百五十五条本行内部审计制第二百二十二条本行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本行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五十九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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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100第二百二十三条本行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负责对本行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六十条新增
101第二百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执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发现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六十一条新增
102第二百二十五条本行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本行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六十二条新增
103第二百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六十三条新增
104第二百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六十四条新增
105第二百五十七条本行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二百二十九条本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六十六条修订
106第十一章劳动人事第十章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根据《公司法》第十七条修订
107第二百三十四条本行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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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落实行务公开要求,保障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工会组织,为工会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本行工会代表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事项依法与本行签订集体合同。司法》第十七条、《劳动法》第三十三条、《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七条新增
108第二百七十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含电子邮件)、数据电文或公告的方式进行。第二百四十三条本行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本行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含电子邮件)、数据电文或公告的方式进行。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七十二条修订
109第二百七十二条因意外遗漏或非因本行原因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二百四十五条因意外遗漏或非因本行原因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七十五条修订
110第二百七十九条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本行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报告的内容第二百五十二条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本行的实际情况。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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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本行实际情况。
111第二百八十条本行监事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本行信息披露情况,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和提出处理建议,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第二百五十三条本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本行信息披露情况,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和提出处理建议,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修订
112第二百八十三条除监事会公告外,本行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的信息。第二百五十六条本行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的信息。根据《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修订
113第二百六十四条本行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行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本行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七十八条新增
114第二百九十一条本行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本行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第二百六十五条本行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本行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七十九条修订
115第二百九十二条本行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二百六十六条本行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八十条修订
116第二百九十三条本行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本行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本行应当自作出分立决第二百六十七条本行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本行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本行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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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现条款本次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八十一条修订
117第二百九十五条本行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本行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本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本行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二百六十九条本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本行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本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本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八十三条修订
118第二百七十条本行依照本章程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本行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本行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本行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八十四条新增
119第二百七十一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八十五条新增
120第二百七十二条本行为增加注册资根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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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现条款本次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司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八十六条新增
121第二百九十八条本行因下列原因解散:……(五)本行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第二百七十五条本行因下列原因解散:……(五)本行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本行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本行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八十八条修订
122第二百九十九条本行有本章程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百七十六条本行有本章程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三十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八十九条修订
123第三百条本行因本章程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七十七条本行因本章程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本行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本行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行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九十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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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第三百〇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六)处理本行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本行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百七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六)分配本行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本行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九十一条修订
125第三百〇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二百七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九十二条修订
126第三百〇三条清算组在清理本行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本行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清偿个人储蓄存款本金和合法利息,缴纳所欠税款,清偿本行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本行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种类和比例分配。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本行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当期已宣派且尚未支付的股息和清算金额,其中清算金额为优先股票面金额。本行剩余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清算期间,本行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本行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第二百八十条清算组在清理本行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本行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清偿个人储蓄存款本金和合法利息,缴纳所欠税款,清偿本行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本行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类别和比例分配。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本行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当期已宣派且尚未支付的股息和清算金额,其中清算金额为优先股票面金额。本行剩余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清算期间,本行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本行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九十三条修订
127第三百〇四条清算组在清理本行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本行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第二百八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本行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本行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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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现条款本次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
破产。本行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九十四条修订
128第三百〇五条本行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本行终止。第二百八十二条本行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九十五条修订
129第三百〇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行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行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八十三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行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九十六条修订
130第三百一十二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本行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大股东,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1.持有本行10%以上股权的;2.实际持有本行股权最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含持股数量相同的股东);3.提名董事两名以上的;4.本行董事会认为对本行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5.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百八十九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本行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大股东,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1.持有本行10%以上股权的;2.实际持有本行股权最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含持股数量相同的股东);3.提名董事两名以上的;4.本行董事会认为对本行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5.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四)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根据《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三条、第二百零二条修订并完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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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现条款本次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
(四)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本行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五)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本行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本行行为的人。……(七)监管部门,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本行进行监督管理的政府部门。……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类别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本行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本行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五)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本行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七)监管部门或者监管机构,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本行进行监督管理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十二)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十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131第三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第二百九十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二百零三条修订
132第三百一十五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近一次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九十二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近一次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优化表述

注:部分表述全文进行修订,包括将“监事会”“监事”“监事会成员”相关表述删除,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或”调整为“或者”,修订后的条款序号、交叉引用依次顺延调整。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批准,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特此公告。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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