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储银行(601658)_公司公告_邮储银行: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时间:

邮储银行: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18

股票简称:邮储银行 股票代码:601658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二〇二五年六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郑国雨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刘建军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姚 红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韩文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刘新安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张宣波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刘瑞钢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胡宇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丁向明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余明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温铁军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钟瑞明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潘英丽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唐志宏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洪小源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杨 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事签名:

陈跃军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事签名:

白建军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事签名:

陈世敏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事签名:

李 跃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事签名:

谷楠楠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徐学明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杜春野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牛新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胡健泼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梁世栋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 录

释 义 ...... 28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30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30

二、本次发行概要 ...... 31

三、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 33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 37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 40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 40

二、本次发行对发行人的影响 ...... 41第三节 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44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45

第五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声明 ...... 46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59

一、备查文件 ...... 59

二、查询方式 ...... 59

三、查询时间 ...... 59

释 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邮储银行、发行人、本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其改制前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移动集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集团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发行对象、认购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A股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向境内投资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普通股
H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港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融监管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联席保荐人、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金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嘉源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验资机构、毕马威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承销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公司章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亿元除非文中特别说明,均指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合计数和各分项之和不一致之处,均因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5年3月30日,邮储银行召开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等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2025年4月17日,邮储银行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等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二)监管部门审核过程

本次发行已获得金融监管总局的批复,金融监管总局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并核准了财政部的股东资格。

2025年5月9日,发行人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交易所审核意见》,上交所认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5年5月23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080号),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2025年6月17日,毕马威对认购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购资金验证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500427号)。截至2025年6月17日止,发行对象已经将申购资金划至中金公司指定的申购资金专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大街支行账号为911000010001331658的专用账户,共计人民币130,000,000,000.00元(人民币壹仟叁佰亿元整)。

2025年6月17日,中金公司向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划转

了募集资金(已扣除保荐和承销费用)。毕马威于2025年6月17日出具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500426号)。截至2025年6月17日,发行人本次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933,977,454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2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30,000,000,000.00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29,999,632,075.47元,此款项已于2025年6月17日汇入发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大街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30,0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38,059,362.42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9,961,940,637.58元,计入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20,933,977,454.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109,027,963,183.58元。

(四)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发行人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交所主板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二、本次发行概要

(一)发行的证券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为发行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

(三)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根据毕马威出具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500426号),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30,000,000,000.00元,扣除与本次发行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

38,059,362.42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9,961,940,637.58元。

(四)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财政部、中国移动集团及中国船舶集团。财政部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1,757,994.00万元、中国移动集团认购金额为人民币785,406.07万元、中国船舶集团认购金额为人民币456,599.93万元,财政部、中国移动集团和中国船舶集团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

(五)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6.3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发行人A股股票在审议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现金股利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1)派发现金股利:P1=P0-D

(2)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3)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

2025年4月17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发行人以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的发行人总股本99,161,076,03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39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1,294,446,560.73元人民币(含税);其中A股普通股股本79,304,909,038股,派发A股现金红利9,032,829,139.43元人民币(含税)。发行人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此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4月29日,A股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4月30日。发行人2024年度A股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本次发行价格调整为6.21元/股。

(六)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20,933,977,454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30%,未超过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也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且发行股数不低于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七)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根据中国证监会、金融监管总局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财政部、中国移动集团和中国船舶集团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财政部、中国移动集团和中国船舶集团所认购股份因发行人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相关监管机构对认购股份的限售期和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限售期结束后,财政部、中国移动集团和中国船舶集团所认购股份的转让将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金融监管总局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九)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三、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财政部、中国移动集团及中国船舶集团,发行对象相关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1、财政部

财政部成立于1949年10月,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主管我国财政收

支、税收政策等事宜的国家行政机关。

2、中国移动集团

公司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法定代表人:杨杰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9号注册资本:30,000,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50324经营范围:基础电信业务(具体经营范围以许可证为准,有效期至2029年1月6日);增值电信业务(具体经营范围以许可证为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手机电视分发服务、IPTV传输服务(信息传输业其他许可有效期至2021年09月17日);制作、发行广播电视节目(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除外);经营与信息通信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广告业务、设备销售和进出口业务等;国有资产投资及管理;业务培训、会议服务;设计、制作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3、中国船舶集团

公司名称: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法定代表人:徐鹏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华路889号注册资本:11,000,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70B67经营范围:(一)国务院授权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投资及经营、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二)承担武器装备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服务保障业务。

(三)船舶、海洋工程以及海洋运输、海洋开发、海洋保护装备的研发、设计、制造、修理、租赁、管理业务。(四)动力机电装备、核动力及涉核装备、智

能装备、电子信息、环境工程、新能源、新材料、医疗健康设备以及其他民用和工业用装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及其销售、维修、服务、租赁、管理业务。

(五)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内贸易(国家专项规定除外)。(六)成套设备及仓储物流,油气及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和投资管理,船舶租赁业务,邮轮产业的投资管理。(七)勘察设计、工程承包、工程建设、建筑安装、工程监理业务,军用、民用及军民两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技术培训业务的投资与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认购数量与限售期

认购数量:财政部认购数量为18,933,967,793股,中国移动集团认购数量为1,264,744,074股,中国船舶集团认购数量为735,265,587股。限售期安排: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相关监管机构对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限售期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前,财政部不持有发行人股份;本次发行后,财政部持有发行人超过5%的股份。

中国移动集团和中国船舶集团为发行人主要股东,中国移动集团和中国船舶集团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构成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发行人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关联交易审批及披露程序。

(四)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最近一年,发行人除承销和买卖财政部发行的投资类证券及本次向财政部发行股份外,发行人与财政部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交易。最近一年,发行人与中国移动集团、中国船舶集团及其关联方之间的重大交易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并进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详细情况请参阅发行人登载于上交所的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除此以外,发行人与中国移动集团、中国船舶集团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重大交易。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发行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内外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发行对象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私募备案程序。

(六)发行对象投资者适当性情况

财政部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主管我国财政收支、税收政策等事宜的国家行政机关,不适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中国移动集团、中国船舶集团已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相关法规和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已对中国移动集团、中国船舶集团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中国移动集团、中国船舶集团均属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本次发行的风险等级相匹配,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七)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情况

财政部用于认购本次发行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中国移动集团和中国船舶集团承诺用于本次认购的全部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为自有资金;不存在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的情形;不存在任何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不存在对外募集、利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认购、代他人出资受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代持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邮储银行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邮储银行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邮储银行进行资产置换或其他方式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自于银行理财产品或资金池的情形。

综上,财政部、中国移动集团及中国船舶集团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商业银行股

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要求。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法定代表人:陈亮保荐代表人:吴窑、王鑫项目协办人:吕苏项目组成员:陈雪、孙晋、祝晓飞、裴亦萱、冯笑涵、谭乃中、王端、敖蕴、周琦珩、安宣诚、王言、李昂、金奕辉、曹依然联系电话:010-65051166传 真:010-65051156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法定代表人:张佑君保荐代表人:赵文丛、胡张拓项目协办人:左丁亮项目组成员:马小龙、刘亦诚、胡千重、陈楷民、马旭浩、马良秋、王华轩、曾颖青

联系电话:010-60838888传 真:010-60836029

(二)联席主承销商

1、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5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9-11层)法定代表人:龚启华项目组成员:邵晓宁、李向阳、马清锐、张伟东、陆轶凡、岳凯、郭晓宇联系电话:010-67017788传 真:010-67017788-9696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法定代表人:刘成项目组成员:曾琨杰、冯强、杨坚、张廷、孙子维、林东权、闫寅杉、魏鹏程联系电话:010-56052830传 真:010-56118200

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法定代表人:霍达项目组成员:王晓、黄忍冬、扈益嘉、琚健、甘丰源、牛晨旭、陈诗雨联系电话:0755-82943666传 真:0755-83081361

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法定代表人:王晟项目组成员:于晶晶、马青海、贺佳、贾洪彬、刘晓、李可心、张嘉辰、金鹏、郭俊芳、詹雯婷、郑广泽、丁冀彤联系电话:010-80927063传 真:010-80929002

5、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法定代表人:宁敏项目组成员:董雯丹、何舟、孔祥玉、康乐、张天舒、李泽玥联系电话:021-20328000传 真:021-58883554

(三)发行人律师

机构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408

负 责 人:颜羽签字律师:李丽、颜丹联系电话:010-66413377传 真:010-66412855

(四)审计机构

1、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签字注册会计师:杨勃、胡小骏、沈小红联系电话:021-61418888传 真:021-63350003

2、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签字注册会计师:何琪、叶洪铭、史剑联系电话:010-85085000传 真:010-85185111

(五)验资机构

机构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签字注册会计师:何琪、叶洪铭联系电话:010-85085000传 真:010-85185111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股)质押或冻结的情况(股)
1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国有法人62,255,549,28062.785,405,405,405-
2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境外法人19,843,299,30020.01-未知
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国有法人6,777,108,4336.836,777,108,433-
4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国有法人1,117,223,2181.13--
5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883,124,1050.89--
6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境外法人881,542,0750.89--
7中国工商银行-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其他203,210,5660.20--
8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其他192,474,3020.19--
9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其他181,519,0250.18--
1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其他127,138,6470.13--

注1: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股总数是该公司以代理人身份,代表截至报告期末,在该公司开户登记的所有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持有的H股股份合计数,其中包括控股股东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通过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以代理人身份持有

的80,700,000股H股;

注2: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持股总数是以名义持有人身份受香港及海外投资者指定并代表其持有的A股股份(沪港通股票)。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变动的影响,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股)质押或冻结的情况(股)
1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国有法人62,255,549,28051.845,405,405,405-
2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境外法人19,843,299,30016.52-未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股18,933,967,79315.7718,933,967,793-
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国有法人8,041,852,5076.708,041,852,507-
5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国有法人1,117,223,2180.93--
6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883,124,1050.74--
7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境外法人881,542,0750.73--
8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国有法人735,265,5870.61735,265,587-
9中国工商银行-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其他203,210,5660.17--
10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其他192,474,3020.16--

注1: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股总数是该公司以代理人身份,代表截至报告期末,在该公司开户登记的所有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持有的H股股份合计数,其中包括控股股东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通过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以代理人身份持有的80,700,000股H股;

注2: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持股总数是以名义持有人身份受香港及海外投资者指定并代表其持有的A股股份(沪港通股票)。

二、本次发行对发行人的影响

(一)股本结构变化

以发行人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股本结构为基础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将增加20,933,977,454股限售流通股,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股份数量(股)占比股份数量(股)占比
有限售条件股份12,182,513,83812.29%33,116,491,29227.58%
无限售条件股份86,978,562,20087.71%86,978,562,20072.42%
合计99,161,076,038100.00%120,095,053,492100.00%

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本次发行未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资产结构变化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将得到有效提升,增强发行人资本实力,为发行人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业务结构变化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发行人核心一级资本,以支持未来业务发展。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业务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四)公司治理情况变化

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不会对发行人现有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发行人将保持其业务、人员、资产、财务、机构等各个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五)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变化

本次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则该等交易将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同时发行人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不会因本次发行新增同业竞争。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变化

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重大变动情况。发行人尚无因本次发行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进行调整的计划。若发行人拟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

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本次发行的过程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获得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金融监管总局审批,并经上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出具同意注册批复。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认购方式、发行数量、发行股份限售期、募集资金金额、缴款通知书的发送、缴款和验资过程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要求。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私募备案程序。本次发行对象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要求。

发行人本次发行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方面,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相关要求,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且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

结论意见

根据嘉源出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嘉源认为:

1、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该等批准与授权合法、有效;

2、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

3、本次发行的《股份认购协议》《战略合作协议》已生效,该等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4、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缴款、验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

5、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声明

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陈 亮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吴 窑 王 鑫

项目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吕 苏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赵文丛 胡张拓

项目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左丁亮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龚启华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刘 成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王 晟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宁 敏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
颜 丹李 丽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颜 羽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德师报(函)字(25)第Q00791号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的本所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德师报(审)字(23)第P01658号审计报告)和2023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德师报(审)字(24)第P01658号审计报告)的内容与本所出具的有关报告的内容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由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完整准确地引用由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而导致在相应部分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声明仅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要求编制并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国?上海 付建超

签字注册会计师:

杨 勃

签字注册会计师:

胡小骏

签字注册会计师:

沈小红

2025年【】月【】日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

情况报告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内容与本所出具的2024年审计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上述审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注册会计师签名:何琪

叶洪铭

史剑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邹俊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本所就本次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出具的资金验证报告和验资报告中的有关数据与本所出具的资金验证报告和验资报告(资金验证报告编号为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500426号、验资报告编号为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500427号)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上述资金验证报告和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注册会计师签名:何琪

叶洪铭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邹俊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文件;

(二)联席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三)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四)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询方式

发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电话:010-68858158

传真:010-68858165

三、查询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7:00。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