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601628)_公司公告_中国人寿:续展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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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续展日常关联交易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19

证券代码:601628证券简称:中国人寿编号:临2025-047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续展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与国寿资本投资有

限公司(“国寿资本”)于2022年12月28日签订的《保险资金投资管理合作框架协议》(“现有框架协议”)将于2025年12月31日届满。本公司拟与国寿资本续签《保险资金投资管理合作框架协议》(“新框架协议”)。据此,本公司将继续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国寿资本或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基金产品,和/或由国寿资本作为管理人的基金产品。?本次交易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本次交易可使本公司获得在新基建、城市更

新、物流、新能源、科创等国家政策鼓励投资领域以及基础设施领域资产配置的机会,并抓住具有更高潜力及回报的投资项目。基金产品投资范围内的资产有着较强的抗通胀性,通常可以提供稳定的现金流和/或未来增值收益,并且由于与其他固定收益产品、标准化投资产品的弱相关性,也可以在投资组合中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此外,基金产品投资期限较长,有利于拉长本公司资产久期,缩小资产负债久期缺口,本次

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交易符合本公司的投资业务发展战略。相关交易属于本公司正常业务范围,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公司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2025年12月17日,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及2025年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国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续签<保险资金投资管理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5年12月18日,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国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续签<保险资金投资管理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批准本公司与国寿资本续签新框架协议。据此,本公司将继续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国寿资本或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基金产品,和/或由国寿资本作为管理人的基金产品。本公司与国寿资本将于现有框架协议届满前(2025年12月31日)签署新框架协议。关联董事蔡希良先生、利明光先生、王军辉先生、胡锦女士、胡容先生及牛凯龙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同意本公司进行本次关联交易。本次交易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及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九个月,本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购国寿资本或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基金产品金额,以及由国寿资本作为基金产品的普通合伙人或

管理人所收取的管理费金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2023年12月31

日止年度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九个月
年度上限历史金额年度上限历史金额年度上限历史金额
本公司认购基金产品的金额5,000.004,000.005,000.004,900.005,000.000
本公司支付的管理费金额500.00142.84500.00149.35500.00121.99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介绍

(一)国寿资本的基本情况国寿资本为成立于1995年11月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间接全资子公司,注册地为北京市石景山区五一剧场路5号院1号楼3层301B室,主要办公地点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2号B座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8100022725R,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亿元,法定代表人为杨宇,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和资产管理。国寿资本于2016年9月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于2017年6月满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股权及不动产投资管理机构的资格要求。国寿资本资信良好,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国寿资本经审计总资产为人民币8.37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7.20亿元,2024年营业收入为人民币3.31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1.71亿元。截至2025年6月30日,国寿资本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为人民币9.25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8.23亿元,2025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为人民币1.73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1.03亿元。

(二)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寿资本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构成本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管理模式根据新框架协议,本公司将继续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国寿资本或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担任(包括独立担任及与第三方共同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基金产品,和/或由国寿资本作为管理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及共同管理人)的基金产品。

(二)基金产品的管理国寿资本(或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作为基金产品的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将向基金产品提供日常运营、投资管理及咨询服务。基金产品将就该等服务向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支付管理费,而该管理费由全体有限合伙人摊分。本公司作为基金产品的有限合伙人,将以其对基金产品的实缴出资额为基数摊分管理费,管理费费率区间为0.1%-1.5%/年,具体以基金产品相关交易协议约定为准。

(三)基金产品的投资范围基金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不动产、仓储物流、长租公寓、城市更新、基础设施、新基建、新能源、新产业、数字经济、科技创新、碳达峰、碳

中和及其他符合国家战略的新经济领域资产,与该等基础资产相关的公司股权以及与该类资产相关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支持证券、房地产信托基金、类房地产信托基金等)。

(四)收益分配本公司作为基金产品的有限合伙人,所享有的基金产品收益不应劣于下述分配原则及顺序:

1.基金产品的可分配资金应首先向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分配,直至其累计获分配金额达到其实缴出资额;

2.如有余额,向有限合伙人分配,直至有限合伙人就其实缴出资额获得按照每年复利8%的内部收益率计算的优先回报;

3.如有余额,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直至普通合伙人获分配金额达到上文第2项和本第3项下的分配总额的20%;

4.如有余额,则80%分配给有限合伙人,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

(五)关联交易年度金额上限

截至2028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本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国寿资本(或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作为基金产品的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所收取的管理费的年度金额上限均为人民币5亿元。

在确定管理费的年度上限时,本公司已参考其预计认购基金产品的金额,以及新框架协议所约定的管理费的费率基准。在厘定管理费的费率时,本公司已参照市场标准及行业惯例,包括参考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类似交易的价格,以及独立的基金管理人的收费标准。本公司在不动产类基金、基础设施类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方面,各选取了不少于三家独立的基金管

理人,并将国寿资本的收费标准与该等独立的基金管理人的收费标准进行了比较,认为国寿资本的收费较上述独立的基金管理人的收费有所优惠。

(六)协议有效期新框架协议于双方签署后,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本公司的影响本次交易可使本公司获得在新基建、城市更新、物流、新能源、科创等国家政策鼓励投资领域以及基础设施领域资产配置的机会,并抓住具有更高潜力及回报的投资项目。基金产品投资范围内的资产有着较强的抗通胀性,通常可以提供稳定的现金流和/或未来增值收益,并且由于与其他固定收益产品、标准化投资产品的弱相关性,也可以在投资组合中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此外,基金产品投资期限较长,有利于拉长本公司资产久期,缩小资产负债久期缺口,本次交易符合本公司的投资业务发展战略。相关交易属于本公司正常业务范围,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公司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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