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速(601518)_公司公告_吉林高速: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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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速: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8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8月26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经营运作中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要求送达监管机构的一种行为。

根据《证券法》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公司的内幕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

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以及其他有可能拥有或接触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除公司以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包括:发行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五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及时性:及时披露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二)公平性: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不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三)真实性: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没有虚假和不实的陈述。

(四)准确性:客观披露信息,不夸大其辞,没有误导性陈述。

(五)完整性:所披露的信息内容完整,没有重大遗漏。

第二章信息披露责任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审计法规部

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七条审计法规部履行以下相关职责:

(一)协调有关中介机构、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当事人,负责起草、组织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保证信息披露工作按时、准确完成;

(二)反馈监管机构对所披露信息的审核意见或要求,组织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回复工作;

(三)汇总各部门和所投资企业的重大事项报告,收集相关资料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并根据董事会秘书的安排跟进有关重大事项的进展;

(四)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的申请和对外发布工作,并通过文件、网络等方式及时在公司内部传递;

(五)负责起草有关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

(六)指定专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的管理,妥善记录和保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包括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组织和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制度等。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在做出重大决定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根据相关监管规定或授权代为

履行职责并行使相应职权。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含分公司)及子公司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协办单位。各部门(含分公司)负责人、子公司的总经理为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相关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和企业的信息组织和提供工作;

(二)负责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指定联络人;

(三)督促本部门或企业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或企业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审计法规部或董事会秘书。

在定期报告、财务信息的信息披露等方面,财务管理部应配合审计法规部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在重大资产收购、出售、资产重组等方面,资本运营部应配合审计法规部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的有效运作,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保证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信息披露文件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并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内部的职责分工与授权安排,视需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拟披露事项进行评估,判断该事项的性质、状况以及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以及偿债能力等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对信息披露中涉及其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核,保障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公司董事会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若发现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的,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董事会秘书及审计法规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接受监管机构对其信息披露活动的监督。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须向股东、实际控制人报

送信息的,应按照本制度和公司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流转和登记的程序。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向所聘用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第一节基本标准和内容

第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等规定的最低披露要求。公司按规定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主要事项包括:

发行信息披露: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发行公告、收购报告书;

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临时报告:交易信息(①关联交易②其他须披露交易、非交易信息(①重大事件②股东会通知及决议、董事会决议

③根据监管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在执行相关标准时如有疑问,或不能确定有关事项是否必须披露的,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咨询,并按咨询结论开展后续工作。

第二十条如已发生的事项未达到监管规则或公司信息披露指引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述规则或指引中没有具体规定,但监管机构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及时、主动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涉及暂缓与豁免业务按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节发行信息披露第二十二条有关发行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发行公告等,遵照适用的监管规则执行。有关发行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公司和保荐机构、承销机构共同制作,披露的程序和要求由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向公司提供建议和支持。

第三节定期报告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四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五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八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九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三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盈亏金额或者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等。

如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中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第三十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一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二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执行。

第四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以及公司合并、分立公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公告。

第三十四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十五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第三十七条公司根据上条的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后,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持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四)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五)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及时披露依法需披露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

第三十九条本节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

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的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一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二条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四十三条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资产总额和主营业务收入,视为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第四十四条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第四十条或者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第四十条或者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四十条或者第四十一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五条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四十条或第四十一条规定。已按第四十条或第四十一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六条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

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四十七条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十八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按有关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按本款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至第(4)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十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以及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超过一千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交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裁判结果、仲裁案件的裁决结果以及裁判、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五十一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公司预计本期可能存在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但未按规定进行业绩预告,或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需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五十三条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五十四条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根据有关规定和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第五十五条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五十六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第五十七条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的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上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四十条的规定。第五十八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等);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八)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九)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三)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四)上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四十条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公司如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决定后,及时予以更正和披露。

第六十条公司减资、合并、分立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和股份变更登记等事项的,应当按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在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后,及时公告。

第六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二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

十九、四十、四十一、五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其他所投资企业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六十六条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严格遵循下述对外

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查及发布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以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披露信息申请;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或授权代表对拟披露信息核查并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向指定媒体发布信息。

第六十七条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审计法规部。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参股公司无法对事件的重要程度作出判断的,可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需要披露。

已披露事项的重大进展或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人员也应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重大进展或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

仍未完成等。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因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的需要向公司有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收集资料,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确保信息披露的顺利完成。

第六十八条临时公告草拟、审核、发布和通报流程。

临时公告所涉及的事项或交易须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的审批,视情况而定)的,审计法规部在该等事项或交易的审批程序完成后,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批准公告文稿草拟公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发后发布。

临时公告所涉及的事项或交易不须履行法定审批程序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通报董事会,由审计法规部草拟公告,由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发、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发布。

第六十九条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发布和通报程序。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提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长签发后发布;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七十条信息披露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七十一条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一)信息对外披露后,审计法规部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信息披露文本以及相关备查文件,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按要求报送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吉林证监局”);

(二)公司根据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专项报告、请示或说明等文件,应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分管该业务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核,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长审批后签发或根据其授权审批签发。

第七十二条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以后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如下:

(一)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二)明确报告、通报人员的范围和报告、通报的方式、流程为: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一)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七十三条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

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七十四条公司按照监管规则的规定,将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网站、报纸上发布。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为《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指定网站为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或网站。

第七十五条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备查文件分别置备于公司审计法规部,供投资者查阅。

第七十六条信息披露文件的档案管理:

(一)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档案管理实行书面文档与电子文档相结合的方式;

(二)审计法规部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收集、整理和保管信息披露的正式文本、有关审核意见及相关备查文件、保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办理档案的查询和调阅等,并根据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将档案及时移交至公司档案室。

第七十七条公司根据监管要求及公司实际,制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就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活动提供规则和指引,明确公平披露的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十八条公司根据监管要求及公司实际,制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明确内幕信息的管理原则,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程序,加强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以及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第五章直通披露

第七十九条本章所称直通披露或直通公告,是指公司通过上交所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符合条件的媒体进行披露的方式。

第八十条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地选择公告类别,不得错选、漏选公告类别,不得以直通公告类别代替非直通公告类别。

公司应当特别关注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的业务参数等信息的录入工作,保证准确、完整地录入业务参数等信息。

第八十一条公司可以在上交所设置的下列四个信息披露时段发布信息披露文件:

(一)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7:30-8:30;

(二)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11:30-12:30;

(三)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直通公告:15:30-19:00,非直通公告:15:30-17:00;

(四)非交易日披露时段,披露时间为在单一非交易日或者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13:00-17:00。

第八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申请并妥善保管用于办理信息披露的数字证书及其密码,严格管理移动端用户授权。使用数字证书直接办理或者授权用户通过移动端办理信息披露的行为视同公司的行为,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公司通过上交所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直通披露文件后,应当自行查看、确认相关文件是否已在上交所网站及时披露。如发现异常,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公司提交非直通披露文件后,应当尽快与上交所联系并确认披露。

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提供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及时自行与相关媒体确认信息披露文件的获取、传递和刊登等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

信息披露文件经符合条件的媒体确认披露后,公司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第八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披露业务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第八十五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直通披露业务不能正常办理的,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信息披露事项。

第六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相关规定,明确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并要求知情人员在必要时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内幕知情人在依法信息披露前,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七条本章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八十八条本章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八十九条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九十条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交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八十九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

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九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九十二条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上交所也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

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第九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通过上交所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九十四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九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九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九十七条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并按照本制度要求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九十八条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报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

第七章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九十九条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有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二)泄漏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的;

(四)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一百条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债券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附则第一百零一条本制度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上交所的有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约束。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程与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零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0年第六次临时会议通过的《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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