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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相关业务活动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公司所属单位包括公司的直属机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其他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内部审计工作领导体制
第四条董事会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机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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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审计部依法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管理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管理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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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信息及有关的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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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一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二条审计部享有下列权限:
(一)在批准的审计范围内,对相关单位、文件、资产、账簿及人员进行审计;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提供审计期间内有关经营管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与分工文件、财务资料、相关业务合同、产权证明、重要经营决策文件、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等;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瞒报、谎报;
(三)参加公司财务、业务及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会议,出席、参加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内部审计部门职责有关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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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与审计业务相关的问题向被审计对象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配合审计工作,如实向审计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必要时需签字确认,不得阻碍审计调查;
(五)审计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涉及的问题整改、机制优化、管理改善、责任追究等有建议权。对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及人员出现的违规行为有处罚建议权;
(六)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风险或问题及时向管理层及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对被审计对象正在进行的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以及其他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有权及时制止;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信息有关的资料,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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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五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人员配备和履职保障
第十六条审计部应当根据业务规模和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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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支持和保障审计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八条公司保障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制度,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风险情况,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报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审计项目确定后,审计部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应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确认。必要时审计部可以申请聘请外部专家或机构,或申请抽调内部其他专业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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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审计结束后,形成审计报告初稿,对审计事项、审计结果作出评价,经审计部审核同意后,由审计组与被审计对象及相关单位进行沟通。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初稿无异议的,审计部出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初稿有异议且审计部无法协调的,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协调处理。审计部应当根据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审定意见对审计报告初稿加以修改,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审计报告出具后,由审计部负责人上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审定,审计部将审定后的审计意见或决定下达给被审计单位,并明确整改时限。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对采纳审计建议和下达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及时落实审计报告中要求整改的事项和审计建议,按照时限要求将整改结果及证明材料书面送达审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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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公司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司法部门。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部或审计委员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制度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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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泄露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