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旭电子(601231)_公司公告_环旭电子: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

环旭电子: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4-04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规划与可持续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策略,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 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与可持续发展的决策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环 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相关事项,包括重大投融资决策,环境、社会和治理(以下简 称“ESG”)以及信息安全等方面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等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5-7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策略、战略规划,包括环境、社会、治理可持续发 展能力,进行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评估集团永续委员会所制定之集团可持续发展策略与目标,督导 ESG 执行问题改进;

(三) 监督信息安全委员会制定的信息安全战略,评估风险管理与合规执 行成效,并推动持续改进;

(四) 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书;

(五) 对重大投融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与公司发展战略相关的事宜。

第八条

公司进行重大投融资决策时,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可以要求相关 部门提供资料,由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研究并提出建议,相关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

(一) 重大投融资、资本运作、重大合作项目的意向、可行性报告以及合 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尽职调查报告或项目评估报告、第三方出具的专业报告;

(三) 拟签署的重大协议的主要内容或条款。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该会 议由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五天可以口头、 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 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每一名 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 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中的其 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2 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