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6 年4 月2 日,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到期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 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环旭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召开了第三届 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及《关于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 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
2、公司于2015 年11 月17 日召开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环旭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 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 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的全部事宜。
3、公司于2015 年11 月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对《环旭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部分表述稍作修订,并已于 2015 年11 月27 日公告修订后的《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 订稿)》(以下简称“《2015 年激励计划》”);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公司此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5 年11 月25 日;同时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 职务变动等原因不再具备获授股票期权的资格,对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 人数和数量进行调整。此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人数由1,406 人调整为 1,382 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700 万份变更为2,663.95 万份。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 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查。
4、公司于2017 年10 月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注销部分权益的 议案》。鉴于有152 名激励对象离职、75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期权及15 名激励 对象于2015 年度、26 名激励对象于2016 年度绩效考核未达标的原因,根据《2015 年激励计划》《2015 年激励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以下同),同意注销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398.39 万份。本次调整后,公司股权激励对象总数由 1,382 人调整为1,155 人,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663.95 万份调整为 2,265.56 万份。
5、公司于2018 年10 月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注销部 分权益的议案》。鉴于有55 名激励对象离职、1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期权及17 名激励对象于2017 年度绩效考核未达标的原因,同意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98.665 万份。本次调整后,公司股权激励对象总数由1,155 人调整为 1,099 人,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265.56 万份调整为2,166.895 万份。
6、公司于2019 年10 月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注 销部分权益的议案》。鉴于公司自2018 年10 月30 日至2019 年10 月27 日有 28 名激励对象离职、1 名激励对象退休及13 名激励对象于2018 年度年绩效考核 未达标,同意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共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51.74 万份(前 述1 名因退休而离职的激励对象,在情况发生之日,对其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
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本次调整后,股权 激励对象调整为1,070 人,授予后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2,115.155 万份。
7、公司于2020 年10 月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注销部 分权益的议案》。鉴于公司自2019 年10 月28 日至2020 年10 月27 日有24 名 激励对象离职、1 名激励对象死亡、2 名激励对象退休及17 名激励对象于2019 年度绩效考核未达标,同意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共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2.61 万份(前述3 名因死亡、退休而离职的激励对象,在情况发生之日,对其 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 废)。本次调整后,股权激励对象调整为1,043 人,授予后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 为2,092.545 万份。
8、公司于2021 年10 月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激励对象及注 销部分权益的议案》。鉴于公司自2020 年10 月29 日至2021 年10 月26 日期间, 有26 名激励对象离职、8 名激励对象退休,同意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共计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6.14 万份(前述8 名退休的激励对象,在情况发生之日, 对其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 作废)。本次调整后,股权激励对象调整为1,009 人(不含退休人员),授予后 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2,076.405 万份。
9、公司于2022 年10 月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激励对象及注 销部分权益的议案》。鉴于公司自2021 年10 月27 日至2022 年10 月25 日期间, 有30 名激励对象离职、12 名激励对象退休,同意注销上述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22.760 万份;前述12 名退休的激励对象,在退休时四 个行权期均已获准行权,因此继续保留行权权利,无需注销。本次调整后,股权 激励对象调整为967 人,授予后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2,053.645 万份。
10、公司于2023 年10 月2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激励对象及注销 部分权益的议案》。鉴于公司自2022 年10 月26 日至2023 年10 月24 日期间,
有37 名激励对象离职、13 名激励对象退休,同意注销上述离职的37 名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21.9083 万份;前述13 名退休的激励对象,其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在其退休前四个行权期已获准行权,因此继续保留行 权权利。本次调整后,扣除上述离职和退休人员,股权激励对象调整为917 人, 授予后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2,031.7367 万份。
11、公司于2024 年10 月2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激励对象及注 销部分权益的议案》。鉴于公司自2023 年10 月25 日至2024 年10 月28 日期间, 有15 名激励对象离职、13 名激励对象退休,根据《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意注销上述离职的15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24.86 万份;前述13 名退休的激励对象,其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 期权在其退休前四个行权期已获准行权,因此继续保留行权权利。本次调整后, 扣除上述离职和退休人员,股权激励对象调整为889 人,授予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调整为2,006.8767 万份(包含已退休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
12、公司于2026 年4 月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于2025 年11 月24 日期满,公司同意注销176 名激励 对象已到期未行权的2,976,665 份股票期权。
二、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依据及数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 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注销。
公司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共四个行权期,行权有效期至2025 年11 月 24 日。截至行权有效期届满,176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2,976,665 份股票期权到期 未行权。
公司拟对以上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三、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影响。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注销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决策 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期权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本次注销的原因、数量符合《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未违反《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实施本次注销;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事项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特此公告。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