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总结报告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能源”或“公司”)的保荐机构,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广发证券对林洋能源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已全部销户,保荐机构对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义务已终结,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 情况 | 内容 |
| 上市公司名称 |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 证券代码 | 601222 |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启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林洋路666号 |
| 法定代表人 | 尹彪 |
| 董事会秘书 | 崔东旭 |
| 联系电话 | 0513-83356525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2016年05月10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17年11月13日 |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二、保荐工作概述
广发证券对林洋能源的保荐工作期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尽职推荐阶段;第二个阶段为持续督导阶段。广发证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勤勉尽责地完成了对林洋能源的保荐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保荐阶段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保荐机构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林洋能源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持续督导阶段,针对公司具体情况,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阶段完成了以下工作: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4、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并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5、关注社交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和传闻,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6、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7、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 事项 | 说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2020年8月,原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李宗贵先生因个人原因调离广发证券,不再担任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袁海峰先生接替李宗贵先生负责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方面的工作。 |
| 2、其他重大事项 | 无 |
四、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保荐阶段,林洋能源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林洋能源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保荐阶段,林洋能源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机构对林洋能源持续督导期间,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能够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广发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发证券及保荐代表人对林洋能源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文件。经核查,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七、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林洋能源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以下无正文)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孟晓翔袁海峰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林传辉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