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1088证券简称:中国神华公告编号:临2026-002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神华”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A股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能源集团西部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并于A股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自查期间买卖中国神华股票的相关主体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等文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声明与承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相关机构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中国神华股票的自查期间为中国神华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交易日,即自2025年2月3日至2025年12月19日的期间(“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标的公司及其相关知情人员,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业务经办人员,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及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2026年1月5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自查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本次交易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杨秀珍
杨秀珍系中国神华非执行董事康凤伟的母亲,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变更日期
| 变更日期 | 变更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变更摘要(买入/卖出) |
| 2025-04-03 | 100 | 100 | 买入 |
| 2025-04-03 | 100 | 200 | 买入 |
| 2025-04-18 | -100 | 100 | 卖出 |
| 2025-04-18 | -100 | 0 | 卖出 |
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杨秀珍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
“1、除中国神华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
、进行上述中国神华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
、自本声明和承诺出具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中国神华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再买卖中国神华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指示他人买卖中国神华股票。
、若上述买卖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中国神华。5、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康凤伟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1、除中国神华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的直系亲属杨秀珍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2、进行上述中国神华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的直系亲属杨秀珍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的直系亲属杨秀珍在自查期间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的直系亲属杨秀珍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3、自本声明和承诺出具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中国神华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的直系亲属杨秀珍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再买卖中国神华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指示他人买卖中国神华股票。
4、若上述买卖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的直系亲属杨秀珍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中国神华。5、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刘路、王中杰
刘路系中国神华党建工作部员工,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变更日期
| 变更日期 | 变更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变更摘要(买入/卖出) |
| 2025-03-05 | 400 | 400 | 买入 |
| 2025-03-06 | -400 | 0 | 卖出 |
| 2025-03-07 | 1,100 | 1,100 | 买入 |
| 2025-03-13 | -500 | 600 | 卖出 |
| 2025-03-13 | -600 | 0 | 卖出 |
| 2025-07-22 | 900 | 900 | 买入 |
| 2025-07-23 | -400 | 500 | 卖出 |
| 2025-07-24 | -300 | 200 | 卖出 |
| 2025-07-24 | -100 | 100 | 卖出 |
变更日期
| 变更日期 | 变更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变更摘要(买入/卖出) |
| 2025-07-24 | -100 | 0 | 卖出 |
王中杰系刘路的配偶,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 变更日期 | 变更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变更摘要(买入/卖出) |
| 2025-04-21 | 100 | 200 | 买入 |
| 2025-05-15 | -100 | 100 | 卖出 |
就刘路、王中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刘路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
“1、除中国神华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的直系亲属王中杰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
、进行上述中国神华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王中杰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王中杰在自查期间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王中杰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
、自本声明和承诺出具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中国神华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王中杰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再买卖中国神华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指示他人买卖中国神华股票。
、若上述买卖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王中杰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中国神华。
、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王中杰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
“1、除中国神华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
、进行上述中国神华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
、自本声明和承诺出具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中国神华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再
买卖中国神华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指示他人买卖中国神华股票。4、若上述买卖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中国神华。5、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石金龙石金龙系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部门专责王晓雯的配偶,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变更日期
| 变更日期 | 变更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变更摘要(买入/卖出) |
| 2025-04-03 | -300 | 0 | 卖出 |
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石金龙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1、除中国神华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2、进行上述中国神华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3、自本声明和承诺出具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中国神华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再买卖中国神华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指示他人买卖中国神华股票。4、若上述买卖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中国神华。5、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王晓雯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1、除中国神华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的直系亲属石金龙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2、进行上述中国神华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的直系亲属石金龙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的直系亲属石金龙在自查期间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
本次交易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的直系亲属石金龙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3、自本声明和承诺出具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中国神华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的直系亲属石金龙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再买卖中国神华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指示他人买卖中国神华股票。
4、若上述买卖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的直系亲属石金龙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中国神华。5、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4、高原高原系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国家能源集团西部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高云飞的儿子,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变更日期
| 变更日期 | 变更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变更摘要(买入/卖出) |
| 2025-05-12 | 1,600 | 4,500 | 买入 |
| 2025-05-12 | 3,400 | 7,900 | 买入 |
| 2025-05-12 | 3,300 | 11,200 | 买入 |
| 2025-05-12 | 1,700 | 12,900 | 买入 |
| 2025-07-07 | 300 | 13,200 | 买入 |
| 2025-07-07 | 200 | 13,400 | 买入 |
| 2025-07-07 | 3,200 | 16,600 | 买入 |
| 2025-12-15 | -100 | 16,500 | 卖出 |
| 2025-12-15 | -400 | 16,100 | 卖出 |
| 2025-12-15 | -100 | 16,000 | 卖出 |
| 2025-12-15 | -600 | 15,400 | 卖出 |
| 2025-12-15 | -400 | 15,000 | 卖出 |
| 2025-12-15 | -500 | 14,500 | 卖出 |
| 2025-12-15 | -2,900 | 11,600 | 卖出 |
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高原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1、除中国神华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2、进行上述中国神华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
人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3、自本声明和承诺出具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中国神华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再买卖中国神华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指示他人买卖中国神华股票。4、若上述买卖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中国神华。5、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高云飞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1、除中国神华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的直系亲属高原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2、进行上述中国神华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的直系亲属高原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的直系亲属高原在自查期间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的直系亲属高原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3、自本声明和承诺出具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中国神华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的直系亲属高原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再买卖中国神华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指示他人买卖中国神华股票。4、若上述买卖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的直系亲属高原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中国神华。5、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5、李冬梅
李冬梅系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西部能源总会计师仵建军的配偶,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变更日期
| 变更日期 | 变更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变更摘要(买入/卖出) |
| 2025-09-26 | -800 | 11,100 | 卖出 |
| 2025-09-26 | -200 | 10,900 | 卖出 |
| 2025-10-14 | -1,100 | 9,900 | 卖出 |
| 2025-10-17 | -900 | 9,000 | 卖出 |
| 2025-10-17 | -1,000 | 8,000 | 卖出 |
| 2025-10-27 | -1,000 | 7,000 | 卖出 |
| 2025-11-03 | -500 | 6,500 | 卖出 |
| 2025-11-11 | -100 | 6,400 | 卖出 |
| 2025-11-11 | -200 | 6,200 | 卖出 |
| 2025-11-11 | -200 | 6,000 | 卖出 |
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李冬梅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
“1、除中国神华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
、进行上述中国神华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
、自本声明和承诺出具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中国神华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再买卖中国神华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指示他人买卖中国神华股票。
、若上述买卖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中国神华。
、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仵建军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
“1、除中国神华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的直系亲属李冬梅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
、进行上述中国神华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的直系亲属李冬梅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的直系亲属李冬梅在自查期间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
的直系亲属李冬梅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3、自本声明和承诺出具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中国神华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的直系亲属李冬梅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再买卖中国神华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指示他人买卖中国神华股票。
4、若上述买卖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的直系亲属李冬梅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中国神华。5、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6、王志杰王志杰系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国源电力有限公司董事周大宇的配偶,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变更日期
| 变更日期 | 变更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变更摘要(买入/卖出) |
| 2025-02-12 | 2,000 | 40,600 | 买入 |
| 2025-02-14 | 2,000 | 42,600 | 买入 |
| 2025-02-19 | 100 | 42,700 | 买入 |
| 2025-02-19 | 100 | 42,800 | 买入 |
| 2025-02-19 | 100 | 42,900 | 买入 |
| 2025-02-19 | 300 | 43,200 | 买入 |
| 2025-02-19 | 200 | 43,400 | 买入 |
| 2025-02-19 | 100 | 43,500 | 买入 |
| 2025-02-19 | 100 | 43,600 | 买入 |
| 2025-02-19 | 800 | 44,400 | 买入 |
| 2025-02-19 | 200 | 44,600 | 买入 |
| 2025-02-21 | 2,000 | 46,600 | 买入 |
| 2025-04-28 | 2,000 | 48,600 | 买入 |
| 2025-07-08 | 200 | 48,800 | 买入 |
| 2025-07-08 | 800 | 49,600 | 买入 |
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王志杰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
“1、除中国神华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
、进行上述中国神华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
人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3、自本声明和承诺出具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中国神华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再买卖中国神华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指示他人买卖中国神华股票。4、若上述买卖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中国神华。5、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周大宇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1、除中国神华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的直系亲属王志杰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2、进行上述中国神华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的直系亲属王志杰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的直系亲属王志杰在自查期间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的直系亲属王志杰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3、自本声明和承诺出具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中国神华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的直系亲属王志杰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再买卖中国神华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指示他人买卖中国神华股票。
4、若上述买卖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的直系亲属王志杰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中国神华。5、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7、宋翠竹
宋翠竹系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国源电力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张建生的配偶,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变更日期
| 变更日期 | 变更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变更摘要(买入/卖出) |
| 2025-08-19 | 322 | 6,422 | 买入 |
| 2025-08-19 | 3,600 | 10,022 | 买入 |
| 2025-08-19 | 78 | 10,100 | 买入 |
| 2025-08-22 | 5,000 | 15,100 | 买入 |
| 2025-08-28 | 4,100 | 19,200 | 买入 |
| 2025-12-02 | 300 | 19,500 | 买入 |
| 2025-12-02 | 5,600 | 25,100 | 买入 |
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宋翠竹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
“1、除中国神华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
、进行上述中国神华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
、自本声明和承诺出具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中国神华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再买卖中国神华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指示他人买卖中国神华股票。
、若上述买卖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中国神华。
、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张建生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
“1、除中国神华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的直系亲属宋翠竹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
、进行上述中国神华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的直系亲属宋翠竹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的直系亲属宋翠竹在自查期间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的直系亲属宋翠竹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
、自本声明和承诺出具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中国神华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的直系亲属宋翠竹不会通过
任何方式再买卖中国神华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指示他人买卖中国神华股票。
4、若上述买卖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的直系亲属宋翠竹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中国神华。5、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8、康锦康锦系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财务资本部资金科负责人路晓雪的母亲,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变更日期
| 变更日期 | 变更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变更摘要(买入/卖出) |
| 2025-08-29 | 500 | 500 | 买入 |
| 2025-08-29 | 500 | 1000 | 买入 |
| 2025-09-01 | -500 | 500 | 卖出 |
| 2025-09-01 | -500 | 0 | 卖出 |
| 2025-09-02 | 800 | 800 | 买入 |
| 2025-09-04 | -500 | 300 | 卖出 |
| 2025-09-04 | 100 | 400 | 买入 |
| 2025-09-04 | 100 | 500 | 买入 |
| 2025-09-04 | 600 | 1100 | 买入 |
| 2025-09-04 | -300 | 800 | 卖出 |
| 2025-09-05 | -300 | 500 | 卖出 |
| 2025-09-05 | -300 | 200 | 卖出 |
| 2025-09-05 | -100 | 100 | 卖出 |
| 2025-09-05 | -100 | 0 | 卖出 |
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康锦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1、除中国神华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2、进行上述中国神华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3、自本声明和承诺出具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
完成(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中国神华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再买卖中国神华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指示他人买卖中国神华股票。4、若上述买卖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中国神华。5、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路晓雪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1、除中国神华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的直系亲属康锦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2、进行上述中国神华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的直系亲属康锦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的直系亲属康锦在自查期间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的直系亲属康锦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3、自本声明和承诺出具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中国神华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的直系亲属康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再买卖中国神华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指示他人买卖中国神华股票。4、若上述买卖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的直系亲属康锦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中国神华。5、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9、王中耀
王中耀系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子公司国能榆林化工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会计师,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变更日期
| 变更日期 | 变更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变更摘要(买入/卖出) |
| 2025-03-21 | 90 | 90 | 买入 |
| 2025-03-21 | 210 | 300 | 买入 |
| 2025-03-26 | -200 | 100 | 卖出 |
| 2025-04-16 | -100 | 0 | 卖出 |
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王中耀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1、
进行上述中国神华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
2、自本声明和承诺出具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中国神华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再买卖中国神华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指示他人买卖中国神华股票。3、若上述买卖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中国神华。4、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10、郭天峰郭天峰系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子公司国能榆林化工有限公司财务资产部主管,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变更日期
| 变更日期 | 变更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变更摘要(买入/卖出) |
| 2025-07-22 | 300 | 300 | 买入 |
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郭天峰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1、进行上述中国神华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
2、自本声明和承诺出具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中国神华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再买卖中国神华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指示他人买卖中国神华股票。3、若上述买卖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中国神华。4、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11、牛建军牛建军系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变更日期
| 变更日期 | 变更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变更摘要(买入/卖出) |
| 2025-02-14 | 700 | 700 | 买入 |
| 2025-02-14 | 1,200 | 1,900 | 买入 |
| 2025-02-14 | 3,900 | 5,800 | 买入 |
| 2025-02-14 | 1,400 | 7,200 | 买入 |
| 2025-02-14 | 1,500 | 8,700 | 买入 |
| 2025-02-14 | 1,300 | 10,000 | 买入 |
| 2025-02-19 | 2,000 | 12,000 | 买入 |
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牛建军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1、进行上述中国神华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
2、自本声明和承诺出具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中国神华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再买卖中国神华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指示他人买卖中国神华股票。3、若上述买卖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中国神华。4、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12、赵宏
赵宏系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司库管理业务三级主管赵鹏迪的父亲,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 变更日期 | 变更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变更摘要(买入/卖出) |
| 2025-04-07 | 1,000 | 1,000 | 买入 |
| 2025-04-07 | 200 | 1,200 | 买入 |
变更日期
| 变更日期 | 变更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变更摘要(买入/卖出) |
| 2025-04-07 | 100 | 1,300 | 买入 |
| 2025-04-07 | 100 | 1,400 | 买入 |
| 2025-04-07 | 100 | 1,500 | 买入 |
| 2025-04-07 | 100 | 1,600 | 买入 |
| 2025-04-07 | 100 | 1,700 | 买入 |
| 2025-04-07 | 100 | 1,800 | 买入 |
| 2025-04-07 | 200 | 2,000 | 买入 |
| 2025-04-07 | 200 | 2,200 | 买入 |
| 2025-04-07 | 200 | 2,400 | 买入 |
| 2025-04-07 | 600 | 3,000 | 买入 |
| 2025-04-07 | 700 | 3,700 | 买入 |
| 2025-04-07 | 100 | 3,800 | 买入 |
| 2025-04-07 | 200 | 4,000 | 买入 |
| 2025-04-08 | -2,000 | 2,000 | 卖出 |
| 2025-04-08 | -1,400 | 600 | 卖出 |
| 2025-04-08 | -100 | 500 | 卖出 |
| 2025-04-08 | -100 | 400 | 卖出 |
| 2025-04-08 | -100 | 300 | 卖出 |
| 2025-04-08 | -300 | 0 | 卖出 |
| 2025-04-08 | 1,200 | 1,200 | 买入 |
| 2025-04-08 | 300 | 1,500 | 买入 |
| 2025-04-08 | 200 | 1,700 | 买入 |
| 2025-04-08 | 200 | 1,900 | 买入 |
| 2025-04-08 | 100 | 2,000 | 买入 |
| 2025-04-08 | 200 | 2,200 | 买入 |
| 2025-04-08 | 800 | 3,000 | 买入 |
| 2025-04-08 | 500 | 3,500 | 买入 |
| 2025-04-08 | 100 | 3,600 | 买入 |
| 2025-04-08 | 100 | 3,700 | 买入 |
| 2025-04-08 | 100 | 3,800 | 买入 |
| 2025-04-08 | 100 | 3,900 | 买入 |
| 2025-04-08 | 100 | 4,000 | 买入 |
| 2025-04-09 | 3,000 | 7,000 | 买入 |
变更日期
| 变更日期 | 变更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变更摘要(买入/卖出) |
| 2025-04-10 | -3,500 | 3,500 | 卖出 |
| 2025-04-10 | -200 | 3,300 | 卖出 |
| 2025-04-10 | -400 | 2,900 | 卖出 |
| 2025-04-10 | -600 | 2,300 | 卖出 |
| 2025-04-10 | -500 | 1,800 | 卖出 |
| 2025-04-10 | -200 | 1,600 | 卖出 |
| 2025-04-10 | -100 | 1,500 | 卖出 |
| 2025-04-10 | -100 | 1,400 | 卖出 |
| 2025-04-10 | -400 | 1,000 | 卖出 |
| 2025-04-10 | -200 | 800 | 卖出 |
| 2025-04-10 | -100 | 700 | 卖出 |
| 2025-04-10 | -200 | 500 | 卖出 |
| 2025-04-10 | -100 | 400 | 卖出 |
| 2025-04-10 | -300 | 100 | 卖出 |
| 2025-04-10 | -100 | 0 | 卖出 |
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赵宏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1、除中国神华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2、进行上述中国神华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3、自本声明和承诺出具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中国神华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再买卖中国神华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指示他人买卖中国神华股票。4、若上述买卖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中国神华。5、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赵鹏迪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1、除中国神华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的直系亲属赵宏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
信息。2、进行上述中国神华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的直系亲属赵宏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的直系亲属赵宏在自查期间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的直系亲属赵宏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3、自本声明和承诺出具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中国神华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的直系亲属赵宏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再买卖中国神华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指示他人买卖中国神华股票。4、若上述买卖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的直系亲属赵宏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中国神华。5、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13、韩冰、卢洪俊韩冰系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国家能源集团航运有限公司(“航运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国能海运有限公司财务部主管,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变更日期
| 变更日期 | 变更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变更摘要(买入/卖出) |
| 2025-02-05 | 100 | 300 | 买入 |
| 2025-02-12 | 200 | 500 | 买入 |
| 2025-02-27 | 200 | 700 | 买入 |
| 2025-02-27 | -200 | 500 | 卖出 |
| 2025-03-07 | -200 | 300 | 卖出 |
| 2025-03-10 | -100 | 200 | 卖出 |
| 2025-03-10 | 100 | 300 | 买入 |
| 2025-03-13 | -100 | 200 | 卖出 |
| 2025-03-17 | 200 | 400 | 买入 |
| 2025-04-11 | 100 | 500 | 买入 |
| 2025-05-15 | -100 | 400 | 卖出 |
| 2025-05-16 | 100 | 500 | 买入 |
| 2025-05-21 | -100 | 400 | 卖出 |
| 2025-06-03 | 100 | 500 | 买入 |
变更日期
| 变更日期 | 变更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变更摘要(买入/卖出) |
| 2025-06-12 | 100 | 600 | 买入 |
| 2025-06-12 | 100 | 700 | 买入 |
| 2025-06-18 | -200 | 500 | 卖出 |
| 2025-06-25 | -200 | 300 | 卖出 |
| 2025-06-30 | -100 | 200 | 卖出 |
| 2025-07-02 | -200 | 0 | 卖出 |
| 2025-07-03 | 100 | 100 | 买入 |
| 2025-07-03 | 100 | 200 | 买入 |
| 2025-07-03 | 100 | 300 | 买入 |
| 2025-07-22 | -100 | 200 | 卖出 |
| 2025-07-30 | -100 | 100 | 卖出 |
| 2025-07-30 | -100 | 0 | 卖出 |
卢洪俊系韩冰的母亲,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 变更日期 | 变更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变更摘要(买入/卖出) |
| 2025-04-16 | -100 | 0 | 卖出 |
| 2025-07-03 | 100 | 100 | 买入 |
| 2025-07-22 | -100 | 0 | 卖出 |
就韩冰、卢洪俊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韩冰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
“1、除中国神华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的直系亲属卢洪俊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
、进行上述中国神华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卢洪俊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卢洪俊在自查期间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卢洪俊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
、自本声明和承诺出具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中国神华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卢洪俊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再买卖中国神华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指示他人买卖中国神华股票。
、若上述买卖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卢洪俊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
收益(如有)上缴中国神华。5、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卢洪俊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1、除中国神华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2、进行上述中国神华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3、自本声明和承诺出具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中国神华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再买卖中国神华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指示他人买卖中国神华股票。4、若上述买卖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中国神华。5、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14、崔悦
崔悦系本次交易标的公司航运公司财务产权部副主任崔中奇的父亲,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变更日期
| 变更日期 | 变更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变更摘要(买入/卖出) |
| 2025-07-17 | 300 | 600 | 买入 |
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崔悦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1、除中国神华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2、进行上述中国神华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3、自本声明和承诺出具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中国神华宣布终止本
次交易期间,本人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再买卖中国神华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指示他人买卖中国神华股票。4、若上述买卖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中国神华。5、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崔中奇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1、除中国神华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的直系亲属崔悦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2、进行上述中国神华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的直系亲属崔悦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的直系亲属崔悦在自查期间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的直系亲属崔悦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3、自本声明和承诺出具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中国神华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的直系亲属崔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再买卖中国神华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指示他人买卖中国神华股票。4、若上述买卖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的直系亲属崔悦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中国神华。5、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15、丁卫霞
丁卫霞系本次交易标的公司航运公司子公司国能(武汉)航运有限公司财务产权部会计杨子琦的母亲,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变更日期
| 变更日期 | 变更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变更摘要(买入/卖出) |
| 2025-02-17 | 100 | 100 | 买入 |
| 2025-02-21 | 100 | 200 | 买入 |
| 2025-03-04 | 100 | 300 | 买入 |
| 2025-03-25 | -100 | 200 | 卖出 |
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丁卫霞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1、除中国神华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
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2、进行上述中国神华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3、自本声明和承诺出具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中国神华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再买卖中国神华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指示他人买卖中国神华股票。4、若上述买卖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中国神华。5、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杨子琦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1、除中国神华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的直系亲属丁卫霞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2、进行上述中国神华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的直系亲属丁卫霞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的直系亲属丁卫霞在自查期间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的直系亲属丁卫霞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3、自本声明和承诺出具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中国神华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的直系亲属丁卫霞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再买卖中国神华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指示他人买卖中国神华股票。
4、若上述买卖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的直系亲属丁卫霞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中国神华。5、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16、罗琦
罗琦系本次交易标的公司航运公司子公司国能(天津)航运有限公司经营合规部法务合规岗员工,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变更日期
| 变更日期 | 变更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变更摘要(买入/卖出) |
| 2025-08-19 | 100 | 100 | 买入 |
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罗琦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1、进行上述中国神华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
2、自本声明和承诺出具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中国神华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再买卖中国神华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指示他人买卖中国神华股票。3、若上述买卖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中国神华。4、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17、陈瑞斌
陈瑞斌系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纪委书记,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 变更日期 | 变更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变更摘要(买入/卖出) |
| 2025-04-09 | 600 | 600 | 买入 |
| 2025-04-09 | 100 | 700 | 买入 |
| 2025-04-09 | 100 | 800 | 买入 |
| 2025-04-09 | 200 | 1,000 | 买入 |
| 2025-04-10 | -1,000 | 0 | 卖出 |
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陈瑞斌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
“1、进行上述中国神华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
、自本声明和承诺出具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过户以
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中国神华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再买卖中国神华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指示他人买卖中国神华股票。3、若上述买卖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中国神华。4、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18、刘春桂刘春桂系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国家能源集团港口有限公司(“港口公司”)外部董事,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变更日期
| 变更日期 | 变更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变更摘要(买入/卖出) |
| 2025-02-07 | 200 | 200 | 买入 |
| 2025-02-07 | 100 | 300 | 买入 |
| 2025-02-07 | 200 | 500 | 买入 |
| 2025-02-07 | 300 | 800 | 买入 |
| 2025-02-10 | -800 | 0 | 卖出 |
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刘春桂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
“1、进行上述中国神华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
、自本声明和承诺出具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中国神华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再买卖中国神华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指示他人买卖中国神华股票。
、若上述买卖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中国神华。
、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刘占军刘占军系本次交易标的公司港口公司副总经理刘强的父亲,其在自查期间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变更日期
| 变更日期 | 变更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变更摘要(买入/卖出) |
| 2025-02-12 | 1,000 | 2,500 | 买入 |
| 2025-05-21 | -1,000 | 1,500 | 卖出 |
| 2025-06-06 | 200 | 1,700 | 买入 |
| 2025-06-06 | 100 | 1,800 | 买入 |
| 2025-06-06 | 100 | 1,900 | 买入 |
| 2025-06-06 | 100 | 2,000 | 买入 |
| 2025-06-06 | 100 | 2,100 | 买入 |
| 2025-06-25 | -200 | 1,900 | 卖出 |
| 2025-06-25 | -100 | 1,800 | 卖出 |
| 2025-06-25 | -600 | 1,200 | 卖出 |
| 2025-06-25 | -100 | 1,100 | 卖出 |
| 2025-07-10 | 500 | 1,600 | 买入 |
| 2025-07-21 | 100 | 1,700 | 买入 |
| 2025-07-21 | 900 | 2,600 | 买入 |
| 2025-08-19 | 200 | 2,800 | 买入 |
| 2025-08-19 | 900 | 3,700 | 买入 |
| 2025-08-19 | 800 | 4,500 | 买入 |
| 2025-08-19 | 100 | 4,600 | 买入 |
| 2025-08-29 | 1,000 | 5,600 | 买入 |
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刘占军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
“1、除中国神华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
、进行上述中国神华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
、自本声明和承诺出具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中国神华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再买卖中国神华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指示他人买卖中国神华股票。
、若上述买卖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
收益(如有)上缴中国神华。5、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刘强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1、除中国神华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的直系亲属刘占军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2、进行上述中国神华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的直系亲属刘占军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的直系亲属刘占军在自查期间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的直系亲属刘占军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3、自本声明和承诺出具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中国神华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的直系亲属刘占军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再买卖中国神华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指示他人买卖中国神华股票。
4、若上述买卖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的直系亲属刘占军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中国神华。5、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0、李秀敏
李秀敏系本次交易标的公司港口公司副总经理董传博的配偶,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变更日期
| 变更日期 | 变更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变更摘要(买入/卖出) |
| 2025-04-08 | 200 | 700 | 买入 |
| 2025-05-15 | -300 | 400 | 卖出 |
| 2025-08-29 | 200 | 600 | 买入 |
| 2025-10-17 | -600 | 0 | 卖出 |
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李秀敏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1、除中国神华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2、进行上述中国神华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
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3、自本声明和承诺出具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中国神华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再买卖中国神华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指示他人买卖中国神华股票。4、若上述买卖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中国神华。5、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董传博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1、除中国神华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的直系亲属李秀敏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2、进行上述中国神华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的直系亲属李秀敏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的直系亲属李秀敏在自查期间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的直系亲属李秀敏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3、自本声明和承诺出具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中国神华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的直系亲属李秀敏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再买卖中国神华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指示他人买卖中国神华股票。
4、若上述买卖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的直系亲属李秀敏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中国神华。5、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1、王雅格、胡梅笑
王雅格系本次交易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助理,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变更日期
| 变更日期 | 变更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变更摘要(买入/卖出) |
| 2025-12-01 | -100 | 6,900 | 卖出 |
| 2025-12-01 | -100 | 6,800 | 卖出 |
| 2025-12-01 | -200 | 6,600 | 卖出 |
变更日期
| 变更日期 | 变更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变更摘要(买入/卖出) |
| 2025-12-01 | -100 | 6,500 | 卖出 |
| 2025-12-01 | -300 | 6,200 | 卖出 |
| 2025-12-01 | -300 | 5,900 | 卖出 |
| 2025-12-01 | -900 | 5,000 | 卖出 |
胡梅笑系王雅格的母亲,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 变更日期 | 变更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变更摘要(买入/卖出) |
| 2025-07-09 | 700 | 3,700 | 买入 |
| 2025-07-09 | 100 | 3,800 | 买入 |
| 2025-07-09 | 200 | 4,000 | 买入 |
| 2025-07-09 | 200 | 4,200 | 买入 |
| 2025-07-09 | 100 | 4,300 | 买入 |
| 2025-07-09 | 100 | 4,400 | 买入 |
| 2025-07-09 | 100 | 4,500 | 买入 |
| 2025-07-09 | 500 | 5,000 | 买入 |
| 2025-07-10 | 500 | 5,500 | 买入 |
| 2025-08-18 | -500 | 5,000 | 卖出 |
就王雅格、胡梅笑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王雅格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1、本人的股票账户一直由本人母亲胡梅笑代为管理,本人股票账户在自查期间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均为由胡梅笑操作,系其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2、本人在知悉本次交易有关信息后,未向包括本人母亲在内的与本次交易无关的其他人透露、泄露过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任何信息,不存在任何建议他人买卖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3、自本声明和承诺出具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中国神华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再买卖中国神华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指示他人买卖中国神华股票。4、若上述买卖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中国神华。5、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胡梅笑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1、除中国神华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2、本人儿子王雅格的股票账户一直由本人代为管理。本人通过本人及儿子王雅格股票账户在自查期间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3、自本声明和承诺出具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中国神华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再买卖中国神华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指示他人买卖中国神华股票。4、若上述买卖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中国神华。5、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2、王润萍
王润萍系本次交易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高远新的母亲,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变更日期
| 变更日期 | 变更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变更摘要(买入/卖出) |
| 2025-07-30 | 100 | 100 | 买入 |
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王润萍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1、除中国神华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2、进行上述中国神华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3、自本声明和承诺出具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中国神华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再买卖中国神华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指示他人买卖中国神华股票。4、若上述买卖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
收益(如有)上缴中国神华。5、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高远新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1、除中国神华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的直系亲属王润萍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2、进行上述中国神华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的直系亲属王润萍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的直系亲属王润萍在自查期间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的直系亲属王润萍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3、自本声明和承诺出具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中国神华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的直系亲属王润萍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再买卖中国神华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指示他人买卖中国神华股票。
4、若上述买卖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的直系亲属王润萍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中国神华。5、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3、张丽媛、张莹
张丽媛系本次交易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纪轲的配偶,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变更日期
| 变更日期 | 变更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变更摘要(买入/卖出) |
| 2025-02-06 | 100 | 1,000 | 买入 |
| 2025-02-06 | 100 | 1,100 | 买入 |
| 2025-02-21 | 500 | 1,600 | 买入 |
| 2025-06-30 | -500 | 1,100 | 卖出 |
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张丽媛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1、除中国神华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2、进行上述中国神华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
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3、自本声明和承诺出具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中国神华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再买卖中国神华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指示他人买卖中国神华股票。4、若上述买卖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中国神华。5、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纪轲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1、除中国神华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的直系亲属张丽媛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2、进行上述中国神华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的直系亲属张丽媛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的直系亲属张丽媛在自查期间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的直系亲属张丽媛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3、自本声明和承诺出具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中国神华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的直系亲属张丽媛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再买卖中国神华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指示他人买卖中国神华股票。
4、若上述买卖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的直系亲属张丽媛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中国神华。5、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张莹系纪轲的母亲,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变更日期
| 变更日期 | 变更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变更摘要(买入/卖出) |
| 2025-10-24 | 100 | 100 | 买入 |
| 2025-11-06 | -100 | 0 | 卖出 |
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张莹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
“1、除中国神华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
、进行上述中国神华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
人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3、自本声明和承诺出具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中国神华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再买卖中国神华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指示他人买卖中国神华股票。4、若上述买卖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中国神华。5、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纪轲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1、除中国神华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的直系亲属张莹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2、进行上述中国神华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的直系亲属张莹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的直系亲属张莹在自查期间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的直系亲属张莹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3、自本声明和承诺出具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中国神华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的直系亲属张莹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再买卖中国神华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指示他人买卖中国神华股票。4、若上述买卖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的直系亲属张莹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中国神华。5、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4、孙芳
孙芳系本次交易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变更日期
| 变更日期 | 变更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变更摘要(买入/卖出) |
| 2025-08-19 | -500 | 0 | 卖出 |
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孙芳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1、进行上述中国神华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系根据注册会计师执业合规性要求作出的,与本次交易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2、自本声明和承诺出具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行为准)或中国神华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再买卖中国神华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指示他人买卖中国神华股票。3、若上述买卖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中国神华。4、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5、黄鹤
黄鹤系本次交易采矿权评估机构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矿业权评估师,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 变更日期 | 变更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变更摘要(买入/卖出) |
| 2025-02-27 | 100 | 200 | 买入 |
| 2025-05-21 | -100 | 100 | 卖出 |
| 2025-05-21 | -100 | 0 | 卖出 |
| 2025-08-18 | 100 | 100 | 买入 |
| 2025-08-27 | 100 | 200 | 买入 |
| 2025-10-14 | -100 | 100 | 卖出 |
| 2025-10-24 | -100 | 0 | 卖出 |
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黄鹤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1、本人的股票账户一直由本人配偶葛环飞代为管理,本人股票账户在自查期间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均为由葛环飞操作,系其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交易中国神
华股票的行为。2、本人在知悉本次交易有关信息后,未向与本次交易无关的其他人透露、泄露过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任何信息,不存在任何建议他人买卖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3、自本声明和承诺出具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中国神华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再买卖中国神华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指示他人买卖中国神华股票。4、若上述买卖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中国神华。5、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葛环飞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1、除中国神华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2、本人配偶黄鹤的股票账户一直由本人代为管理。本人通过配偶黄鹤的股票账户在自查期间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交易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3、自本声明和承诺出具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中国神华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再买卖中国神华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指示他人买卖中国神华股票。
4、若上述买卖中国神华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中国神华。
5、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除中信证券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中信证券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序号 | 账户性质 | 累计买入(股) | 累计卖出(股) | 自查期末持股数(股) |
| 1 | 自营业务股票账户 | 33,505,520 | 34,063,910 | 3,031,528 |
| 2 | 信用融券专户 | 0 | 0 | 189,300 |
序号
| 序号 | 账户性质 | 累计买入(股) | 累计卖出(股) | 自查期末持股数(股) |
| 3 | 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 | 11,060,800 | 10,350,392 | 2,639,100 |
中信证券出具了《关于买卖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承诺与说明如下:“中信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度并切实执行,中信证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之间,在部门/机构设置、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中信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中信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中信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中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自查期间买卖中国神华股票的相关主体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等文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声明与承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相关机构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自查期间买卖中国神华股票的相关主体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等文件,以及对相关主体的访谈,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声明与承诺以及访谈确认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自查期间买卖中国神华股票的相关主体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等文件,以及对相关主体的访谈,经核查,法律顾问认为:在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声明与承诺以及访谈确认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特此公告。
承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命
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宋静刚2026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