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 被保荐上市公司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
| 保荐代表人姓名:汪家富 | 联系方式: 010-56052427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 号院 1 号楼泰康集团大厦 11 层 |
|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启 | 联系方式: 010-56051429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 号院 1 号楼泰康集团大厦 11 层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121 号)核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公司”)于2023 年1 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2,430 万股,发 行价为8.2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75,475,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 民币94,517,964.01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80,957,035.99 元。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于2023 年2 月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担任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由中信建投证券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 号--持续督导》,中信建投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 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 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中信建投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 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 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 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
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
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中信建投证券已与信达证券签订保荐协 议,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的权利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 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 作。
中信建投证券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
通和定期回访,针对持续督导事项专门
进行了尽职调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 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 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2025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需
要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公司
或相关当事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违背承
诺的情形。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 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 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
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
承诺。
2025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不
履行承诺的情况。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
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经核查,信达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行公司各项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 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
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
规则等。
经核查,信达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行各项内控制度。
|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 9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 中信建投证券督导信达证券严格执行各 项信息披露制度,未发现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 详见 “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 11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 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 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 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 “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 12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 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 情况。 | 2025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 未出现该等情况。 |
| 13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 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 2025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 |
| 14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 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 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 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 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 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5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应披 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 事实不符的事项。 |
|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 15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 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 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 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 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 七十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 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 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2025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 未出现该等事项。 |
| 16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 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 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中信建投证券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 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
| 17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 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 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 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 异常; (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 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 2025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该等 事项。 |
| 18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 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不 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2025 年 度不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 |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人中信建投证 券对信达证券2025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 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 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认为,信达证券按 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 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信达证券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 项。
(以下无正文)
2025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2025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汪家富
汪家富
赵 启
赵启
风证务报乐
有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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