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证券(601059)_公司公告_信达证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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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证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3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截至2025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中信建投证券根据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现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刘成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汪家富、赵启
项目联系人汪家富
联系电话010-56052427
是否更换保荐机构或其他情况未更换保荐机构。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证券代码601059
注册资本324,300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1幢5层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金隅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林志忠
实际控制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张毅
联系电话010-8325261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3年1月13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3年2月1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2022年年度报告于2023年3月14日披露; 2023年年度报告于2024年3月27日披露; 2024年年度报告于2025年3月26日披露; 2025年年度报告于2026年3月31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中信建投证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中信建投证券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规定,积极履行保荐职责,包括:

持续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督导公司规范运作,核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督导并持续关注公司对外担保相关事项;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

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持续关注并核查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事项,确认募集资金按相关规定使用;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督导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核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评估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能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相关规定、内部制度及监管协议的要求,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汪家富 赵 启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

______________刘先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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