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公司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信息及公司所管理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等。审计委员会职责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接受公司党委、董事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和监督,向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专业背景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公司预算予以保障。
第九条公司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充分利用社会审计力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不得整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独立实施。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购买的审计服务加强质量控制,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受本公司其他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个人的干涉。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履行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内部审计人员参与审计项目,与被审计个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1201号——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贯彻落实《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恪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职业道德。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有: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五)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七)将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以及本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等资料,报请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按要求报送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涉及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违规事项处理、违法问题移送、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等重大事项,向公司党委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中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内部审计机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八)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九)履行对本公司及所属公司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地区重大政策措施情况,本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财务收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采购项目,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本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协助本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本公司所属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的职责。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提出下列要求或者建议:
(一)要求本公司内设机构或者所属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
(二)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获取相关证明材料。
(五)要求本公司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以及相关业务部门予以协助。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七)对违法违规或者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或者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二)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或者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结合公司实际,科学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按照内部审计全覆盖的要求,每5年至少对本公司及所属公司审计一次。年度审计计划,报经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最高管理层批准。内部审计机构会同公司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构提出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项目计划,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出)机构意见,提交公司党委会议审定。
第十九条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被审计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四章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派出审计组实施审计。对同一被审计单位
名以上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经济责任审计应按有关规定向被审计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抄送本公司的纪检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出)机构。符合特殊情况的,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二条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相关情况,评估其存在重大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的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第二十三条实施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听取被审计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作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实施审计:
(一)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
(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会谈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准确、完整记录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获取时间等信息;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取得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确实无法取得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签名确认。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逐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完成审计项目后,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
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组应当综合考虑问题性质、历史成因、现实情况、影响因素等,在审计报告中将其分为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三种类型,严格根据审计定性处理依据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征求被审计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出书面意见的,审计组应当进行研究和核实,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连同该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内部审计机构。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对涉及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存在较大分歧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提请公司召开专项会议进行审议。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经过复核审理或者审议的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报请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按规定程序报公司党委,按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送纪检机构和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出)机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对立行立改类问题,整改时限一般为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
日内或
日内(以审计报告注明的时间为准);对分阶段整改类问题,整改时限为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1年内;对持续整改类问题,整改时限原则上为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5年内。
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负责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按照已整改、正在整改、未完成整改、未整改及整改终结5种情形进行认定。对未完成整改的事项,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书面提出整改督促意见,同时查明原因。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被审计单位发出书面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上述文书30日后,仍未报送整改情况或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的,可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约谈。
对敷衍、拖延或推诿整改、拒绝整改、虚假整改等应当问责的未整改事项,可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由内部审计机构核实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后形成书面意见,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公司纪检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研究处理,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约谈发起部门负责拟定会议纪要,并督促约谈对象在约谈后30日内,反馈约谈事项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包含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书面意见以及整改报告等资料。
第五章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机制,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内部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内设机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及审计整改报告归入被审计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内部审计机构;
(二)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四)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未将审计结果或者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报告的。
(四)隐瞒事实、违反回避规定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威胁、恐吓、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