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创电子(600990)_公司公告_四创电子: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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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电子: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8

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对外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风险,合理有效使用资金,实现资金收益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土地使用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对外进行的各种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权投资(含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

(二)委托理财;

(三)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并购基金或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认购专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份额以及与上述投资基金进行后续资产交易等;

(四)委托贷款;

(五)证券衍生品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

本制度所称专业投资机构是指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专业从事投资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投资机制,对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决策管理,以保障对外投资的科学决策、规范化运作和投资成效。

第四条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二)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经营业务发展要求;

(三)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根本利益。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及决策机构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内控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七条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第八条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依据《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对公司的拟投资项目进行研究论证,提出建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方案及相关文件资料等投资论证材料,为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条投资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投资论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项目投资的主要内容、投资方式、资金来源、各主要投资方的出资及义务、协议主体具体情况、投资进度、项目建设期、市场定位及可行性分析、以及需要履行的审批手续、本投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草案,对项目可行性作初步的分析和论证;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方案及相关材料报总经理办公会初审;

(三)在初审的基础上编制正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方案等;

(四)按投资审批权限及程序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军工投资项目按照国防科工局有关规定执行;自筹投资项目决策权限及流程按照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管理和授权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对外投资项目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公司总经理组织实施,投资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具体落实,必要时,可成立项目实施小组。

第十四条投资管理部门、相关业务部门或项目实施小组应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运作情况、收益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做出投资评估,提出评估报告呈报公司管理层,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监督核查。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投资根据《上市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对外投资项目组或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应当披露的信息。第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公告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在本制度中作出的相应规定,在相关强制性规范作出修改时,本制度中依据该等强制性规范所作规定将自动按修改后的相关强制性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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