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黄金(600988)_公司公告_赤峰黄金: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和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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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黄金: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和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21

证券代码:600988证券简称:赤峰黄金公告编号:2026-018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和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

重要内容提示:

?变更后的公司中文名称:赤峰吉隆黄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的公司英文名称:ChifengJilongGoldMiningGroupLimited?公司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不变?本次变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尚需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2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和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拟对公司名称进行变更,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法规变化,拟对《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名称说明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公司拟将中文名称“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赤峰吉隆黄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公司英文名称由“ChifengJilongGoldMiningCo.,Ltd.”变更为“ChifengJilongGoldMiningGroupLimited”,公司证券简称、证券代码不变。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管理层将根据股东会授权对公司工商文件、相关规章制度、证照和资质等涉及公司名称的文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在变更登记办理中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对公司名称做出必要且适当的调整,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为准。

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订情况本次《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订包括了部分章、节及条款的新增、移动或删除,序号相应予以调整,以修订后的序号为准。具体修订情况对照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赤峰吉隆黄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广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穂改股字(2000)10号”《关于同意设立广州市宝龙特种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变更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广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穂改股字(2000)10号”《关于同意设立广州市宝龙特种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变更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
修订前修订后
式设立,于2000年8月23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01011107188。公司现已更名为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50000708204391F。式设立,于2000年8月23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01011107188。公司现已更名为赤峰吉隆黄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50000708204391F。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ChifengJilongGoldMiningCo.,Ltd.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赤峰吉隆黄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ChifengJilongGoldMiningGroupLimited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并根据公司要求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审核查阅目的等情况后,在公司办公地点予以提供,未经允许不得复印、扫描及拍照;如果内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内幕信息、有关人员个人隐私、涉及违反信息披露对全体股东公平性原则,或者股东具有其他不正当目的,公司可以拒绝提供。公司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文件和资料的,需先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股东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承担泄露秘密的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修订前修订后
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七)修改本章程;(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三)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及其他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经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对发行公司股票,及其他导致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事项作出决议;(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七)修改本章程;(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三)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及其他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十四)审议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对外捐赠等重大交易事项;(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经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
修订前修订后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临时股东会是因应公司股票上市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而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实际召开日期可根据公司股票上市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而调整。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六)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时;(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临时股东会是因应公司股票上市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而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实际召开日期可根据公司股票上市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而调整。
第四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由董事会确定。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网络、视频、电话或其他具有同等效果的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修订前修订后
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均有权发言及投票表决。
第五十九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一日前以书面(包括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包括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五十九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一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六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场纪律,不得扰乱会场秩序,不得干扰会议的正常进行。对扰乱会场秩序及其他不宜参加会议人员,会议主持人有权命令其退场。不服从退场命令者,会议主持人可委派安保人员强制其退场。
第七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修订前修订后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内幕信息、有关人员个人隐私或涉及违反信息披露对全体股东公平性原则等,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七十八条除会议中场休息外,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十五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对提案审核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股东会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在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二)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应分别进行选举;(三)与会股东所持有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四)在实行累积投票制时,投票股东必须在第八十五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对提案审核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在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应分别进行选举)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在实行累积投票制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拥有合法有效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如果选票
修订前修订后
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拥有合法有效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不超过该股东所拥有的合法有效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有效。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决定当选的董事;(五)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不超过该股东所拥有的合法有效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有效。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决定当选的董事。
第九十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检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公司核数师/股份过户处/有资格担任公司核数师的外部会计师(三者选其一)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检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若因应法律法规和公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修订前修订后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无法在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的,则具体方案实施日期可按照该等规定及实际情况相应调整。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在不违反公司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前提下,由董事会委任为董事以填补董事会临时空缺或增加董事会名额的任何人士,只任职至其获委任后的首个年度股东会为止,并于其时有资格重选连任。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第一百条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董事离职后的义务及追责追偿等内容。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修订前修订后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入;(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第一百〇四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
修订前修订后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近业务。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在其离任之日起两年内仍然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时间之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近业务。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在其离任之日起两年内仍然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时间之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亦可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亦可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传真)、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或短信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但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在通知全体董事的前提下,可以随时召开临时董事会,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传真)、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或短信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但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在通知全体董事并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豁免该通知时限的前提下,可以随时召开临时董事会,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二)会议主持人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
修订前修订后
(三)会议议程;(四)董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名;(三)每位董事的发言情况;(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五)本章程规定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若因应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无法在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的,则具体方案实施日期可按照该等规定及实际情况相应调整。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赤峰吉隆黄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赤峰吉隆黄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公
修订前修订后
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司股票上市地(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如临时股东会是因应公司股票上市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而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实际召开日期可根据公司股票上市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而调整。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五条股东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删除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七)修改《公司章程》;(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三)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及其他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删除
修订前修订后
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经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八条股东会有权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进行审查:(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认定的其他交易。删除
第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删除
修订前修订后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十条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删除
修订前修订后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公司发生第八条交易事项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删除
第十二条股东会行使职权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如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股东参与股东会会议及投票表决和审批权限有任何额外限制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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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股东会的授权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删除
第十四条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的前提下在一定限额内决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融资、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董事会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审慎安全的原则,建立严格的审查、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的具体审批权限如下:(一)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投资行为,该投资行为包括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等符合法律法规的企业投资行为;(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60%的融资,该融资行为是指公司向金融机构、其他企业进行债权性融资,但不包括发行债券,董事会决议发行债券由股东会另行授权;(三)财务资助事项,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豁免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四)除本议事规则第九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五)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对删除
修订前修订后
外担保除外);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除外)。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除外)须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如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及投票表决和审批权限有任何额外限制或豁免的,从其规定。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的职责及权限事项,在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情况下,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裁或相关内部机构决策,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上述职责及权限。具体决策权限由董事会决议或公司相应规章制度予以明确。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决策的其他事项,由股东会决议或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在必要、合理且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当时股东会上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删除
第四章股东会的召集第四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七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第七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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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书面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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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第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二十一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十一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如根据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修订前修订后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股东会须因刊发股东会补充通知而延期的,股东会的召开应当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延期。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如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股东会须因刊发股东会补充通知而延期的,股东会的召开应当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延期。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1日前以书面(包括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包括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1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要删除
修订前修订后
求。
第三十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就延期召开或取消股东会的程序有特别规定的,在不违反境内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从其规定。第十九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就延期召开或取消股东会的程序有特别规定的,在不违反相关监管规则要求的前提下,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删除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场纪律,不得扰乱会场秩序,不得干扰会议的正常进行。对扰乱会场秩序及其他不宜参加会议人员,会议主持人有权命令其退场。不服从退场命令者,会议主持人可委派保安人员强制其退场。
第三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删除
修订前修订后
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股东为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以下简称“认可结算所”)及其代理人的除外)。删除
第三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或由合法授权人士签署。删除
第三十七条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并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删除
修订前修订后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24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24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如该股东为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会或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类别,授权书由认可结算所授权人员签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行使权利(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其正式授权),且须享有等同其他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发言及投票的权利,如同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指定地点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如该股东为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会或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类别,授权书由认可结算所授权人员签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行使权利(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其正式授权),且须享有等同其他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发言及投票的权利,如同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三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删除
修订前修订后
新增第二十三条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为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或认可结算所及其代理人的除外)。
第四十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二十四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会召集的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联席董事长履行职务(如有,若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联席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联席董事长履行职务);联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如有,若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二十六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联席董事长履行职务(如有,若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联席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联席董事长履行职务);联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如有,若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修订前修订后
第四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二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一)质询与议题无关;(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内幕信息、有关人员个人隐私或涉及违反信息披露对全体股东公平性原则等,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新增第三十六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需要在股东会上发言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股东会前向公司提供参会回执,载明发言人姓名、股东代码、代表股份数额(含受托股份数额)等内容,股东代表发言的先后顺序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二)每一发言人发言,原则上每次不得超过5分钟,但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三)针对同一提案,每一发言人的发言不得超过2次。股东会讨论提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论。
新增第四十条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第四十一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修订前修订后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对股东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四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四十二条除会议中场休息外,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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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四)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五)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六)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删除
第五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三)《公司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六)回购公司股份,但《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除外;(七)股权激励计划;(八)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删除
第五十一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第三十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
修订前修订后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香港上市规则》,若任何股东须就某决议事项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对)某决议事项,则该等股东或其代表在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投下的票数不得计算在内。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对征集投票权不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香港上市规则》,若任何股东须就某决议事项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对某决议事项,则该等股东或其代表在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投下的任何表决不得计入表决结果内。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该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投票表决,过半数的有效表决权同意该交易事项即为通过;如该交易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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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决通过。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香港上市规则》,若任何股东需就某决议事项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对)某决议事项,则该等股东或其代表在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投下的票数不得计算在内。
第五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删除
第五十四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第三十一条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应分别进行选举。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在《公司章程》中规定。
第五十五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三十二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删除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三十七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公司核数师/股份过户处/有资格担任公司核数师的外部会计师(三者选其一)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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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结果。
第六十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三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议程结束后,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组织点票。
第六十一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包括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三十五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包括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第三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议程结束后,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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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组织点票。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组织点票。
第六十三条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三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公司应当对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第六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第四十三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六十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若因应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无法在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的,则具体方案实施日期可按照该等规定及实际情况相应调整。第四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第四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
修订前修订后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涉及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的,适用《公司章程》争议解决规则之规定。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涉及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的,适用《公司章程》争议解决规则之规定。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七条本议事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会补充通知,就人民币普通股股东而言,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信息;就H股股东而言,该公告必须按有关《香港上市规则》要求在公司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及《香港上市规则》不时规定的其他网站刊登。就公司按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向H股股东提供和/或派发公司通讯的方式而言,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相关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公司第四十六条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会补充通知,就人民币普通股股东而言,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信息;就H股股东而言,该公告必须按有关《香港上市规则》要求在公司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及《香港上市规则》不时规定的其他网站刊登。就公司按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向H股股东提供和/或派发公司通讯的方式而言,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相关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公司
修订前修订后
也可以电子方式或在公司网站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信息的方式,将公司通讯发送或提供给公司H股股东,以代替向H股股东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邮件的方式送出公司通讯。也可以电子方式或在公司网站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信息的方式,将公司通讯发送或提供给公司H股股东,以代替向H股股东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邮件的方式送出公司通讯。
第六十八条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四十七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九条本议事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管理试行办法》《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订。第四十八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以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条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和修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议事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第四十九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一条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第一条为规范赤峰吉隆黄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确保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赤峰吉隆黄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修订前修订后
范性文件及《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和办事机构
第二条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会负责。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依据相关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公司董事可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人数由《公司章程》确定,独立董事不低于1/3。删除
第四条根据《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决定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公司股份;(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删除
修订前修订后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十一)制定、修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订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五)、(六)、(十二)项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其余事项可以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过半数的董事表决同意。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董事会有权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的前提下在一定限额内决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融资、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董事会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审慎安全的原则,建立严格的审查、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的具体审批权限如下:(一)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投资行为,该投资行为包括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等符合法律法规的企业投资行为;(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删除
修订前修订后
经审计净资产60%的融资,该融资行为是指公司向金融机构、其他企业进行债权性融资,但不包括发行债券,董事会决议发行债券由股东会另行授权;(三)除《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需由股东会审议情形之外的财务资助事项,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豁免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四)除《公司章程》所规定须由股东会审议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五)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除外);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除外)。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董事会的职责及权限,在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在上述权限内向董事长、总裁或相关内部机构进行相关授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上述职责及权限。具体决策权限由董事会决议或公司相应规章制度予以明确。
第六条董事会在股东会的授权权限范围内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下列类型的交易进行审查:(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删除
修订前修订后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或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条在遵循本规则第五条的基础上,公司发生第六条交易事项的金额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删除
修订前修订后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董事会行使职权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规定。如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及投票表决和审批权限有任何额外限制或豁免的,从其规定。删除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删除
新增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应另行制定规则,明确各专门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分管董事会办公室工作。
新增第三章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新增第七条在本规则中,议案指正式列入董事会会议审议范围的待审议事项,提案人已提交但尚未列入董事会会议审议范围的待审议事项称为提案,提出提案的人士或单位称为提案人。提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提案名称、内容、必要的论证分析等内容。
新增第八条下列主体有权向董事会提出提案:(一)任何一名董事;(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三)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
修订前修订后
高级管理人员;(四)单独或合计持股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上述第(二)、(三)项主体所提的提案应限于其职责所及范围内的事项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新增第九条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内容充分完整、论证明确、形式规范,符合公司《董事会会议提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三)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新增第十条出现需要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召集或者不召集的,应当建议联席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召集;联席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召集或者不召集的,应当建议其他董事按规定推举一名董事召集。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提出召开董事会的建议。
新增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亦可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新增第十三条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或拟召开临时会议前可以向董事、高管发出董事会会议预通知(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送达、传真、电
修订前修订后
话、电子邮件或短信),告知拟定的董事会会议时间、议程、议案等信息,并征集会议提案。董事会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14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定期会议并不包括以传阅书面决议方式取得董事会批准。董事会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在通知全体董事并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豁免该通知时限的前提下,可以随时召开临时董事会,但召集人(主持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做好相应记录。
新增第二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事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议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宣读意见。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表决。董事就同一议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议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新增第二十四条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议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对该议案投同意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修订前修订后
新增第三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会决议效力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章董事长第六章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联席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长和联席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可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联席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长和联席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章董事会的组织机构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和办事机构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一)审计委员会成员须全部为非执行董事,至少有三名成员,其中又至少有一名符合监管要求的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二)提名委员会的成员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及(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成员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删除
第十四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包括从环境、社会和治理(简称“ESG”)等方面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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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ESG主要趋势以及公司面临的有关风险、机遇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建议;(五)监督公司ESG目标的制定和实施,包括:制定公司ESG管理绩效目标;跟进目标实现的进度,并就实现目标所需采取的行动提供建议;(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八)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向董事会就聘请、重新委任、罢免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提供建议、批准外聘核数师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核数师辞职或辞退该核数师的问题;(二)按适用的标准审查及监察外聘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审计范畴、审计方法及有关申报责任;(三)就聘用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部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审计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份的任何机构。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报告,确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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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必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并提出建议;(四)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公司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表及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公司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前作出审阅有关报表及报告时,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1.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2.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3.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4.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5.是否遵守会计准则;6.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规定。(五)就本条第(四)款而言:1.委员会委员须与董事会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开会两次;2.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须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下属会计和财务汇报职员、合规监察人员或审计机构提出的事项;(六)监察公司的财务监控、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七)指导、监督和评估公司重大决策、重大事件、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评估公司存在的潜在的风险状况,对公司的潜在风险提出预警,提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建议;(八)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以确保管理层已履行其职责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包括考虑公司在会计及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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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否充足;(九)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考虑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该等调查结果的回应;(十)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确保内部审计制度在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落实,并且有适当的地位,以及审查并监督内部审计制度是否有效;(十一)审查公司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以及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十二)审查外部审计机构给予管理层的《审计情况说明函件》、审计机构就会计记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的回答;(十三)确保董事会及时对外部审计机构给予管理层的《审计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予以反馈;(十四)监察公司设定的以下安排:公司雇员可在保密情况下就财务汇报、内部监控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委员会应确保有适当安排,让公司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跟进行动;(十五)担任公司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二者之间的关系;(十六)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议公司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十七)审查公司重大交易和重大资产收购、出售等交易活动;(十八)就本规则所载事宜向董事会汇报;(十九)研究其他由董事会界定的课题;(二十)《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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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对董事会的人员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确定具备合适资质成为董事会成员的人选(包括该名人士可否为董事会带来观点与角度、技能及经验,以及该名人士可否促进董事会成员多元化)并就选定提名为董事的人选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四)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五)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六)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七)审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八)评估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出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数量;(九)制定及维持董事的提名政策,包括提名程序和委员会在年内识别、甄选及推荐董事候选人的程序及准则,以及定期检讨及在公司的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政策和所制定的目标的进度;(十)制定及维持有关董事会多元化的政策,并定期检讨及在公司的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有关多元化的政策或政策摘要;(十一)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及总裁)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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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向董事会建议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定此等薪酬政策,向董事会并提出建议;(三)根据市场和公司的发展对薪酬制度、薪酬体系进行不断完善,因应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而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四)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五)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集团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六)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七)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厘定其本身的薪酬;(八)审阅及/或批准《香港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所述有关股份计划的事宜;(九)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删除
第十八条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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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删除
第二十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本规则及公司其他有关规范运作制度的规定。删除
第五章董事会的议案第六章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成员、总裁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1/3以上董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审计委员会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可以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董事会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删除
第二十二条除1/3以上董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审计委员会应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外,其他向董事会提出的各项议案应在董事会召开前10日送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如董事长未将提案人提交的议案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董事长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提案人不同意的,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的方式决定是否列入审议议案。删除
第二十三条公司需经董事会审议的生产经营事项以下列方式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由总裁负责组删除
修订前修订后
织拟订后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出;(二)有关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财务总监会同总裁共同拟订后向董事会提出;(三)有关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由总裁负责拟定并向董事会提出;(四)有关需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人事任免的议案,董事长、总裁应分别按照其权限向董事会提出。
第二十四条重大关联交易议案(指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对关联方提供担保除外),由财务总监会同总裁、董事会秘书共同拟定。重大关联交易议案应当详细说明关联人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交易性质、交易方式、有关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价格或定价方式、是否符合公司及其整体股东利益等情况。必要时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应当聘请律师、资产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进行审查。删除
第二十五条涉及公司的对外担保、贷款方案的议案,由财务总监会同总裁、董事会秘书共同拟定。涉及对外担保、贷款方案的议案,应包括担保或贷款金额、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贷款的用途、担保期限、担保方式、贷款期限以及对公司财务结构的影响等情况。删除
第二十六条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议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议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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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章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第六章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删除
第二十八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对于符合要求的召集临时会议的提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亦可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删除
第二十九条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第十二条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不存在上述情况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七章董事会会议的通知第四章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十条董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4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定期会议并不包括以传阅书面决议方式取得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传真)、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或短信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以前。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在通知全体董事的前提下,可以随时召开临时董事会,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删除
第三十二条采取传真方式进行表决的临时董事会,在召开董事会的通知中还应添加如下内容:(一)告知董事本次董事会以传真方式进行表决;(二)提供详细的会议材料;(三)明确告知董事:对前述第(二)款披露事项存在疑问的,可以向董事会秘书咨询;(四)接收董事表决意见的传真号码、发送地点及发送截止期限。删除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一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相关情况和新提案(如有)的有关内容并提供相关材料。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第十五条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一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相关情况和新提案(如有)的有关内容并提供相关材料。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修订前修订后
席时方可举行。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时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有效期限;(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委托其他董事对董事会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代为行使董事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投票表决权。第十七条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有效期限;(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委托其他董事对董事会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代为行使董事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投票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二)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三)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第十八条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董事不得委托董事以外的其他人士出席董事会会议;(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和表决,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三)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四)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
修订前修订后
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五)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二)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1/2。删除
第三十八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情况下,董事以网络、视频、电话或其他具同等效果的方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亦视为亲自出席。第十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总次数的1/2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情况下,董事以网络、视频、电话或其他具同等效果的方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亦视为亲自出席。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但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传真、视频、电话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时可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形下即以传真方式、视频或电话会议形式召开临时董事会。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但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传真、视频、电话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
修订前修订后
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四十一条对于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事项,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议讨论,董事可以自由发言,发言时间不超过30分钟,董事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董事就同一议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删除
第四十二条董事审议授权议案时,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董事应当对董事会授权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检查。删除
第四十三条董事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删除
第四十四条董事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因,审慎评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实质的行为。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真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值及交易条款的公允性、交易标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是否按照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删除
修订前修订后
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第四十五条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作出审慎判断。删除
第四十六条董事在审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议案时,应当关注该项资产形成的过程及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董事在审议资产核销议案时,应当关注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相关责任人处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删除
第四十七条董事在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以及计提减值准备和核销资产议案时,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利用上述事项调节各期利润误导投资者的情形。删除
第四十八条董事在审议重大融资议案时,应当结合公司实际,分析各种融资方式的利弊,合理确定融资方式。删除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删除
第五十条董事会对所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应以议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董事会在讨论议案过程中,若对议案中的某个问题或某部分内容存在分歧意见,则在董事单独就该问题或该部分内容的修改以举手表决方式经删除
修订前修订后
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的情况下,可在会议上即席按照表决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董事会应对按照表决意见即席修改后的议案再行表决。
第五十一条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时可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形下即以电话会议形式或传真方式召开的临时董事会,只得对与该等特殊或紧急事宜相关的事项进行表决。除上述情形外,临时董事会不得对召开董事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除非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删除
第五十二条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议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表决以记名方式进行,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或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方式表决。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会决议等方式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二十三条议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议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方式进行,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或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方式表决。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显示、派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传签董事会决议等书面方式将表决意见在表决时限内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如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作董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一)董事姓名;(二)需审议表决的事项;(三)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四)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如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作董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一)董事姓名;(二)需审议表决的事项;(三)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四)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修订前修订后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董事,并在表决完成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回。表决票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投票的董事,除自己持有一张表决票外,亦应代委托董事持有一张表决票。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投票的董事,除自己持有一张表决票外,亦应代委托董事持有一张表决票。
第五十四条采取传真方式进行表决的,参与表决的董事应当按照通知或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在发送截止期限之前将表决票传真至指定地点和传真号码,逾期传真的表决票无效。删除
第五十五条对董事会表决事项,每一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删除
第五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对象有关联关系或有重大利益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在前述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若有大股东或董事在董事会将予考虑的事项中存有董事会认为重大的利益冲突,有关事项应以举行董事会会议(而非书面决议)方式处理。在交易中本身及其紧密联系人均没有重大利益的第二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对象有关联关系或有重大利益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在前述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的回避程序为:首先,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关联董事或其他董事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关联董事回避申请并进行回避;其次,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事项;最后,董事会对关联事项进行表决时,扣除关联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后,由出席董事会议的非关联董事按照本规则的
修订前修订后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该出席有关的董事会会议。如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及投票表决有任何额外限制的,从其规定。规定进行表决。如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及投票表决有任何额外限制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第二十七条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收集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及时通知董事表决结果。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五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决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删除
第六十条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作出决议,但注册会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会议首先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外的其它财务数据均已确定)作出决议,待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再就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删除
第六十一条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删除
第六十二条1/2以上的出席会议董事认为议案第二十九条议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
修订前修订后
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提出议案不明确、不具体或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议案。1/2以上的出席会议董事认为议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议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章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第六章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六十三条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删除
第六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每一次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可以授权董事会办公室对董事会会议代为记录,但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记录的真实、准确性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六十五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如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董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如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二)会议主持人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三)每位董事的发言情况;(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五)《公司章程》规定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六十六条若由于时间紧迫无法在会议结束后立即整理完毕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在会议结束后一日内整理完毕,并将会议记录以专人送达,或邮政特快专递方式依次送达每位董事。每位董事应在收到会议记录后一日内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将签字后的会议记录立即以专人送删除
修订前修订后
达,或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公司。若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任何意见或异议,可不予签字,但应将其书面意见按照前述规定的时间及方式送达公司。若确属董事会秘书记录错误或遗漏,董事会秘书应作出修改,董事应在修改处签名。
第六十七条对于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时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形下即以电话会议形式或传真形式召开的临时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应严格作好会议记录,并详细注明会议的召开方式、董事发言或发表意见情况及表决情况,对以视频、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临时董事会应进行全程录音。删除
第六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根据会议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制作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五)涉及关联交易或个别董事对于审议事项有重大利益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六)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删除
第六十九条除会议记录及决议外,董事会秘书第三十三条除会议记录及决议外,董事会秘书
修订前修订后
还可以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还可以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
第七十条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上签字。董事对会议记录、纪要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关书面说明。董事不在会议记录或者决议上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的内容。第三十四条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纪要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关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董事不在会议记录或者决议上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七十一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董事会召开之时或者之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删除
新增第三十五条公司依法定程序将董事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相关工作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七十二条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第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音视频数据、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修订前修订后
新增第三十八条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一章董事会决议的执行第四章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七十四条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总裁等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总裁等相关人员若不采纳其意见,董事长可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作出决议要求总裁等相关人员予以纠正。删除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股东会修改本规则:(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相抵触;(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删除
第七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以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七条本规则所称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超过”、“不足”不含本数。第四十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七十八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和修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董第四十一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修订前修订后
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第七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管理层将根据股东会授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在备案登记办理中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对章程条款等内容做出必要且适当的调整,变更后的《公司章程》以最终备案登记为准。

三、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变更公司名称,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变更公司名称,不改变原签署的与公司相关的法律文件及合同的效力。公司更名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均由更名后的公司承继。

公司将根据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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