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简称“本预案”)。
第二章风险处置机构及职责第二条公司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及其子公司向财务公司存贷款及结算等金融业务进行审核,对财务公司业务进行日常监督,组织就存贷款及结算等金融业务风险防范和处置事项按照业务授权审核、审批及依据业务金额及分级授权表向具有相应的批准权限的人员汇报。
第三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风险。
第四条工作职责
(一)由公司资金管理部门牵头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并依据业务金额及分级授权表由具有相应的批准权限人员进行决策。
(二)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应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定期测试财务公司资金流动性,并从控股股东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及业务分级授权涉及的审核、审批人员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金融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信息报告与披露第五条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报告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应查验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况。
发生金融业务期间,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定期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第六条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七条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预防处置机制: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条、第
条、第23条或第24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持续无法满足《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条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重要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六)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七)财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
(八)其他可能对本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公司资金管理部门立即上报业务分级授权涉及的审核、审批人员并启动应急处置程序。风险处置程序启动后,公司资金管理
部门应在当日内组织人员敦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应根据金融业务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与补充。
第九条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寻找化解风险的办法,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具体措施包括:
(一)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二)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
(三)提前收回未到期存放同业资金;
(四)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以便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五)其他可控制和化解风险的有效措施。
第五章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条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公司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相关业务比例。
第十一条针对财务公司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要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预案由公司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