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期货(600927)_公司公告_永安期货:关于变更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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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2-06

证券代码:600927证券简称:永安期货公告编号:2025-074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架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完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完善法定代表人、股份发行、党组织、股东、股东会、董事、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内部审计等相关规定;取消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法定职权;增加职工董事等。具体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后,公司将取消监事会,并废止原《永

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现任监事会成员职务自然免除,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法定职权。《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的相关条款亦作出相应修订。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注册地址由“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200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10-11层、16-17层”变更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东霞巷126号(永安国富大厦)14-15层”。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转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具体事宜,公司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意见对《公司章程》进行格式或文字表述等非实质性调整,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5日

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条款编号原条款内容条款编号新条款内容
全文:“股东大会”全文:“股东会”
全文:“半数以上”或“1/2以上”全文:“过半数”
第一章第一条为维护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章第一条为维护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五条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200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10-11层、16-17层,邮政编码:310016。第五条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东霞巷126号(永安国富大厦)14-15层,邮政编码:310016。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条款编号原条款内容条款编号新条款内容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公司党组织(纪律检查组织)班子成员、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公司党组织(纪律检查组织)班子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财务总监;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财务总监。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财务总监。
第二章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一切为了客户,一切为了发展”为经营理念,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核心价值观,以合法合规、稳健经营为根本,以不断创新、追求卓越为动力,致力于实现客户、股东、社会、员工价值最大化,促进期货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第二章第十四条公司的愿景是成为行业领先、独具特色的“衍生品投行”,使命是“金融向善,期货向实”,核心价值观是“守正、求新、人本、生态”,经营宗旨是“客户好,永安好;好永安,好客户”,致力于实现客户、股东、员工、社会价值最大化,促进期货行业和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条款编号原条款内容条款编号新条款内容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人民币1元。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公司系于2012年9月29日由“浙江省永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共9名,分别为: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省协作大厦有限公司、德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经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卓邦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省经协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堂硅谷盈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名称、持有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第二十条公司系于2012年9月29日由“浙江省永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共9名,分别为: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省协作大厦有限公司、德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经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卓邦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省经协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堂硅谷盈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万股)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3,934.782551.087%净资产2012.09.29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3,934.782551.087%净资产2012.09.29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4,021.739016.304%净资产2012.09.29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4,021.739016.304%净资产2012.09.29
浙江省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11,684.782713.587%净资产2012.09.29浙江省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11,684.782713.587%净资产2012.09.29
浙江省协作大厦有限公司11,684.782713.587%净资产2012.09.29浙江省协作大厦有限公司11,684.782713.587%净资产2012.09.29
德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02.1742.328%净资产2012.09.29德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02.1742.328%净资产2012.09.29
浙江经合控股1,271.73911.479%净资产2012.09.29浙江经合控股1,271.73911.479%净资产2012.09.29
条款编号原条款内容条款编号新条款内容
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卓邦投资有限公司6000.698%净资产2012.09.29北京卓邦投资有限公司6000.698%净资产2012.09.29
浙江省经协集团有限公司4000.465%净资产2012.09.29浙江省经协集团有限公司4000.465%净资产2012.09.29
浙江天堂硅谷盈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4000.465%净资产2012.09.29浙江天堂硅谷盈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4000.465%净资产2012.09.29
合计86,000100%----合计86,000100%----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86,0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86,0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新增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455,555,556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条款编号原条款内容条款编号新条款内容
十一条(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十三条(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条款编号原条款内容条款编号新条款内容
第三章第三节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第三章第三节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条款编号原条款内容条款编号新条款内容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条公司设立中共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共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二条公司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设立中共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共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人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公司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进入董事会、监事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落实党组织决定。第三十三条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公司纪委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设立专职副书记1名,专责抓好党建工作。
第三十四条符合条件的公司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
第三十二公司党组织设立相关工作部门作为常务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从事相关党务工作,党务工作人员与经营管理人第三十五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公司依法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条款编号原条款内容条款编号新条款内容
员同职级同待遇;公司依法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章第二节第三十四条公司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根据《党章》及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公司贯彻落实;(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全面深入实施人才强企战略;(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公司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工作;第四章第三节第三十七条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及有关规定,公司党委履行以下职责:(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公司贯彻落实;(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公司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条款编号原条款内容条款编号新条款内容
(八)研究其他应由公司党委参与或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公司党委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一)党委会先议。党委召开会议,对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提出;(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或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研究讨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公司董事会其他成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或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定时,要充分表达党委研究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决定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四)及时纠偏。党委发现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拟决策问题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如得不到纠正,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删除
第三十六条公司党委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第三十八条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公司党委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按照“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办法和公司党委议事规则等制度,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履行决定或者把关定向作用。
第五章第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第五章第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
条款编号原条款内容条款编号新条款内容
一节第三十七条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一节第三十九条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四十二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
条款编号原条款内容条款编号新条款内容
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违反保密规定或保密义务导致的法律责任。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三款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四十三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四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条款编号原条款内容条款编号新条款内容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四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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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提供其股权结构和最终权益持有人的相关信息;(四)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五)股东直接或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不论是否需要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同意,股东均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六)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七)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四)股东直接或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不论是否需要股东会、董事会批准同意,股东均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五)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六)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新增第四十八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五章第二节第四十九条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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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五十条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九)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准确、完整地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一)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冻结或者被强制执行;第五十一条

公司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准确、完整地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一)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冻结或者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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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押或解除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三)决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四)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承担股东义务,可能造成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五)股权变更或者业务范围、经营管理发生重大变化;(六)董事长、总经理或者代为履行相应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发生变动;(七)因国家法律法规、重大政策调整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八)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九)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十)变更名称;(十一)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十二)被采取停业整顿、撤销、接管、托管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关闭程序;(十三)其他可能影响公司股权变更或者持续经营的情形。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公司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书面报告。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第一款第(八)项至第(十二)项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派出机构报告。(二)质押或解除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三)决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四)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承担股东义务,可能造成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五)股权变更或者业务范围、经营管理发生重大变化;(六)董事长、总经理或者代为履行相应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发生变动;(七)因国家法律法规、重大政策调整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八)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九)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十)变更名称;(十一)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十二)被采取停业整顿、撤销、接管、托管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关闭程序;(十三)其他可能影响公司股权变更或者持续经营的情形。公司主要股东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公司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公司主要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书面报告。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第一款第(八)项至第(十二)项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派出机构报告。
新增第五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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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条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第五十三条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新增第五十四条法律法规对于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权利义务规定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如法律法规要求第一大股东履行控股股东义务等),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六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第五十五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第五章第二节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第五章第三节第五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七)修改本章程;(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重大交易(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交易),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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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交易(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交易),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后)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六)审议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权益,下同)30%的事项;(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三)审议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十八条公司不得违规对外担保。第五十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一)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控股子公司在1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四)控股子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控股子公司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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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担保;(六)控股子公司对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本公司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公司不得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董事会、股东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董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提供担保的,公司有权视损失或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九条公司达到下列标准的重大交易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权益)的50%以上;(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第五十八条公司达到下列标准的重大交易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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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四)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按照第一款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四)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第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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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条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8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表决权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股东名册载明的情况计算。十一条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8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表决权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股东名册载明的情况计算。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明确指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六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在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明确指定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六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章第三节第五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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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章第四节第六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六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第六十六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条款编号原条款内容条款编号新条款内容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六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六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六十八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六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条款编号原条款内容条款编号新条款内容
第五章第四节第六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章第五节第七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第七十三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1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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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召开前1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7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候选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经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股东进行书面提名推荐,经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三)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推荐,经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第七十四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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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第五节第六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五章第六节第七十七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七十八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九条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八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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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删除
第七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八十一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七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八十二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八十四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第八十五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1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1人担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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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八十六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应分别作出述职报告。第八十七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应分别作出述职报告。
第八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会议上公开等情形除外。第八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会议上公开等情形除外。
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九十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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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第九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五章第六节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五章第七节第九十三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八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九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三)变更公司形式;(四)本章程的修改;第九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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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后)30%的;(六)股权激励计划;(七)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九十六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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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应由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对本章程第八十七条规定事项的表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第九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新增第九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会声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有相关事实明确证明关联股东应予回避的,就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应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对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事项的表决,应当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十一条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会就选举2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第一百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选举2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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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的表决权制度。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每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决权。实行累积投票制时,会议主持人应于表决前向投票股东宣布本次董事、监事选举实施累积投票制,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监事。获选董事、监事按拟定的董事、监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每位当选董事、监事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有投票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的表决权制度。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每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决权。实行累积投票制时,会议主持人应于表决前向投票股东宣布本次董事选举实施累积投票制,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获选董事按拟定的董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每位当选董事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有投票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候选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一)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并经股东会选举产生。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二)非职工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形成提案后,经股东会选举产生;(三)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当分别进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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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的比例。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二条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当分别进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删除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一百〇一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一百〇四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七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第一百〇五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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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〇二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当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第一百一十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当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一百〇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如前款规定的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需经监管机构核准,公司将在监管机构核准之次日起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一百一十一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章第一节第一百〇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公司的董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任职条件,具有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素质。公司任免董事,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第六章第一节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公司的董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任职条件,具有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素质。公司任免董事,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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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八)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九)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十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十二)自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十三)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该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八)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九)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十)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十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十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十三)自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十四)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该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被停业整顿、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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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接管或者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当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设职工董事1名,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职工代表大会解除其职务。职工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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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个人、其所任职或控制的其他企业直接或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同意,董事均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易;(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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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六)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六)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但最短不低于一年。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机制,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但最短不低于1年。
新增第一百一十九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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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第二节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4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第六章第三节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董事会设4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一十四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在公司或者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近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第一百四十一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或者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近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五)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在与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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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在与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在其他期货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九)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六)为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在其他期货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九)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五条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名,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删除
第一百一十六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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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删除
第一百一十八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前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监管规定、本章程或本公司制度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该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删除
新增第一百四十二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一条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四)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研究的高级职称;(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七)熟悉期货法律法规,具备期货专业能力;(八)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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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二)对公司与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一十九条除《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可行使以下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第一百四十四条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第一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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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二十条论审议:(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百四十五条(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三)公司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二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五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1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1名代表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二十二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相关要求执行。删除
第六章第三节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六章第二节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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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4名独立董事。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删除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讨论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意见。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首席风险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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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首席风险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法律法规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出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五)法律法规、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超出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下列重大交易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权益)的10%以上;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公司下列重大交易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达到公司章程第五十八条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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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七)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达到公司章程第五十条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达到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条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一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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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二十九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公司董事长在失踪、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下不能履行职责的,公司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临时决定由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任用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长。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公司董事长在失踪、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下不能履行职责的,公司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临时决定由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任用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长。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二)1/3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三)党委会提议召开时;(四)监事会提议时;(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六)1/2以上的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七)总经理提议时;第一百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二)1/3以上的董事提议时;(三)党委会提议召开时;(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六)1/2以上的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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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董事会临时会议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5日。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董事会可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四条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发出会议通知,可采用专人直接送达、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将会议通知提交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应列席的其他人员。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董事会办公室发出会议通知,可采用专人直接送达、邮寄信函、电话、即时通讯、电子邮件、传真或者其他方式将会议通知提交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应列席的其他人员。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5日。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董事会可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公司向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公司向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董事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第一百三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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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条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十五条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也可以是举手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或者举手表决方式。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六章第四节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第六章第四节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删除
第一百四十五条专门委员会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第一百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5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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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六条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工作,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删除
第一百四十七条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删除
第一百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五十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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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新增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提名与薪酬考核、风险控制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五十三条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条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拟定公司经营目标和中长期发展战略;(二)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三)检查、监督董事会决议贯彻情况;(四)提出需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五十二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对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和经营发展目标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年度经营计划、重大战略投资决策、重大资本运作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可持续发展规划、ESG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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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出需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六)监督、检查以上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一百五十一条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拟定公司的风险控制政策和目标,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评价;(二)对公司的规章制度、经营管理、固定资产投资等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三)审议投资、关联交易、创新业务及业务合作等风险预测报告;(四)研究完善公司合规、风险控制的建议;(五)对首席风险官提交的工作报告进行审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五十四条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拟定公司的风险控制政策和目标,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评价;(二)对公司的规章制度、经营管理等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三)审议投资、关联交易、创新业务及业务合作等相关风险报告;(四)研究完善公司合规、风险控制的建议;(五)对首席风险官提交的工作报告进行审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第一节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设副总经理3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七章第一节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设副总经理2-3名,均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一百五十三条本章程第一百〇四条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〇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七条第(四)至(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六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机制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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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一百五十七条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实际控制人代发薪水。
第一百五十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财务总监;(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六十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财务总监;(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应制订总经理工作规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六十一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五十八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总经理办公会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第一百六十二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总经理办公会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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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九条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合同规定。如无特别说明,自辞职报告送达时生效。第一百六十三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负责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筹备、会议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同时负责公司的信息报送和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长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六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第二节第一百六十六条首席风险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由总经理提名,并经过半数以上董事选举通过、且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七章第二节第一百七十条首席风险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由总经理提名,并经过半数的董事选举通过且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一百六首席风险官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首席风险官不能够胜任工作,或者存在《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第一百七首席风险官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首席风险官不能够胜任工作,或者存在《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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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董事会可以免除首席风险官的职务。拟免除首席风险官职务的,应当提前通知本人,并按规定将免职理由、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情况及替代人选名单书面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董事会决定免除首席风险官职务时,应当同时确定拟任人选或者代行职责人选,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十二条条规定的情形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董事会可以免除首席风险官的职务。拟免除首席风险官职务的,应当提前通知本人,并按规定将免职理由、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情况及替代人选名单书面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被免职的首席风险官可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解释说明情况。董事会决定免除首席风险官职务时,应当同时确定拟任人选或者代行职责人选,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应当保障首席风险官的独立性,保障首席风险官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和调查权。首席风险官享有下列职权:(一)参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职相关的会议;(二)查阅公司的相关文件、档案和资料;(三)与公司有关人员、为公司提供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的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谈话;(四)了解公司业务执行情况;(五)其他相关职权。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应当保障首席风险官的独立性,保障首席风险官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和调查权。首席风险官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享有下列职权:(一)参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职相关的会议;(二)查阅公司的相关文件、档案和资料;(三)与公司有关人员、为公司提供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的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谈话;(四)了解公司业务执行情况;(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七十二条首席风险官发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除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之外的其他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或者相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总经理或者相关负责人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首席风险官应当及时向董事长、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必要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一百七十六条首席风险官发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除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之外的其他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或者相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总经理或者相关负责人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首席风险官应当及时向董事长、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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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条首席风险官发现公司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一)涉嫌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侵害客户权益的;(二)公司资产被抽逃、占用、挪用、查封、冻结或者用于担保的;(三)公司净资本无法持续达到监管标准的;(四)公司发生重大诉讼或者仲裁,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五)股东干预公司正常经营的;(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七十七条首席风险官发现公司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向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涉嫌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侵害客户权益的;(二)公司资产被抽逃、占用、挪用、查封、冻结或者用于担保的;(三)公司净资本无法持续达到监管标准的;(四)公司发生重大诉讼或者仲裁,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五)股东干预公司正常经营的;(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上述情形,公司应当按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首席风险官应当配合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首席风险官应当向总经理、董事会和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合规经营、风险管理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以及首席风险官的履行职责情况,包括首席风险官所作的尽职调查、提出的整改意见以及公司整改效果等内容。第一百七十八条首席风险官应当向总经理、董事会和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
新增第一百七十九条首席风险官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季度工作报告;每年1月20日前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上一年度全面工作报告,报告包括公司合规经营、风险管理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以及首席风险官的履行职责情况,包括首席风险官所作的尽职调查、提出的整改意见以及公司整改效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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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五条股东、董事不得违反公司规定的程序,越过董事会直接向首席风险官下达指令或者干涉首席风险官的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首席风险官的工作,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理由限制、阻挠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第一百八十条股东、董事不得违反公司规定的程序,越过董事会直接向首席风险官下达指令或者干涉首席风险官的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首席风险官的工作,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理由限制、阻挠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
第八章第一节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的监事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任职条件,具有履行监事职责所需的素质,公司任免监事时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章程第一百〇四条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删除
第一百七十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删除
第一百七十八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删除
第一百七十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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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季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删除
第一百八十一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删除
第一百八十二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删除
第一百八十三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删除
第八章第二节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2名。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监事总数的1/3。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删除
第一百八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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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条见;(二)检查公司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八)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十)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八十六条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职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监事会可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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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做出说明。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八十七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删除
第一百八十八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0年。删除
第一百八十九条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事由及议题;(三)发出通知的日期。删除
第一百九十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删除
第九章第一节第一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八章第一节第一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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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九十一条百八十一条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分别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和列入公司一般风险准备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分别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和列入公司一般风险准备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违反法律法规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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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向股东进行现金分配的部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应确保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预警标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公司向股东进行现金分配的部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应确保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预警标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股东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须在2个月内实施并完成具体分配事项。涉及股票股利分红事项,若该事项需经监管机构核准的,公司将在监管机构核准之次日起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须在2个月内实施并完成具体分配事项。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采用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符合净资本等监管要求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股利分配具体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可以在年度中期分配利润,具体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及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采用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符合净资本等监管要求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股利分配具体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可以在年度中期分配利润,具体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及财务状况依职权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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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状况依职权制订并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并由公司股东会批准,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公司股东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认为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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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认为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不在公司任职的外部监事意见(如有),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东会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应当执行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处于优先顺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应当执行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处于优先顺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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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述第(三)项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指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公司将根据当年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确定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比例及是否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相关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在面临净资本约束或现金流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金分红政策:(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指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公司将根据当年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确定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比例及是否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相关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在面临净资本约束或现金流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公司还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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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公司还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九章第二节第二百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八章第二节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删除
新增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新增第一百九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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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九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第一百九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章第三节第二百〇二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九章第三节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就本章程第二百〇二条规定的事项聘用会计师事务所需经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解聘会计师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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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二百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第一节第二百〇七条公司的通知可通过下列形式发出:(一)以专人送出;(二)电话通知;(三)以邮寄方式送出;(四)以传真方式送出;(五)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六)以公告方式进行;(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九章第一节第二百〇一条公司的通知可通过下列形式发出:(一)以专人送出;(二)以邮件方式送出;(三)以公告方式进行;(四)以电话、即时通讯方式通知;(五)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六)以传真方式送出;(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百〇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应以公告方式进行,公司可同时选择本章程第二百〇七条规定的其他形式进行。第二百〇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应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二百〇七条规定的形式送达。删除
第二百一公司通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传真和电子邮件发送完毕后当日为送达日期;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第二百〇公司通知以电话、即时通讯、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电话、即时通讯、传真和电子邮件发送完毕后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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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条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五条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一十三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员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应向公司书面确认接受通知的人员及其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传真、电子邮件等基本情况,并保证其有效性。第二百〇六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公司股东、董事应向公司书面确认接受通知的人员及其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传真、电子邮件等基本情况,并保证其有效性。
第十章第二节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刊登公司公告,披露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第九章第二节第二百〇七条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新增第十章第一节第二百〇九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十一章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第二百一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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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第二百一十六条并于30日内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十条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当地报纸上公告。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当地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二百二十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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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第二百一十六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同时调整股权结构的还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一章第二节第二百二十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第十章第二节第二百一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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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二十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二条(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第二百二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二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百二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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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二百二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当地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二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二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二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三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第二百三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并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章第二百三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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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条十条
第十三章第二百三十六条释义(一)主要股东,是指持股5%以上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四)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五)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第十二章第二百三十三条释义:(一)主要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四)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五)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六)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十三章第二百三十七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视情况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第十二章第二百三十四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三十九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第二百三十六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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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三十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次章程修订仅涉及序号变动条款未单独列出,除以上修订外,本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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