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进一步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组织机构、明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投融资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指导可持续发展工作,审阅公司年度可持续发展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督促公司可持续发展计划的实施;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各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及控股(参股)企业上报对外进行的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资料;
(三)经公司管理层或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如评审通过则形成正式提案,由董事会办公室收集、整理汇总后报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第十一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提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职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召集人因故未能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负责召集会议。
第十三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五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
第十六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
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其他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相关记录材料上签名确认;会议相关记录材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原《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同步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