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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中央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精神和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要求,规范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发挥高质量审计监督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发监督规〔2020〕60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国投审计〔2024〕37号)、《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国投审计〔2023〕3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境内外控股投资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独立、客观地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完善治理、精益管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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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机构,是指公司和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砻江水电)内部设置的从事上述内部审计业务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党委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内部审计机构应在本单位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问题,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问题整改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党委书记、董事长具体分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集团党组、公司党委和董事会决策部署情况、所属控股投资企业党组织和董事会(董事)决策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年度业务计划执行及绩效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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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单位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配合和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国务院国资委、集团公司等上级单位对本公司的审计监督;
(十一)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二)加强对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
(十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纸质及电子资料;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二)参加或列席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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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获取相应数据查询权限,取得所需电子数据和相关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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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内部审计服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中介机构提出明确的审计目标与要求,加强指导检查、监督评价和质量控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并妥善保管审计档案。
对于全部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的项目,原则上按干部或股权管理关系由委托方承担相关审计费用。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循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
(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第十条根据不同的审计工作目标和内容,内部审计主要包括经济责任审计、经营管理审计、专项审计、审计调查及根据监管要求开展的其他审计等业务类型。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不同的内部审计业务类型及审计对象,合理确定审计重点。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经济责任审计有关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审计对象、审计频次、审计内容、审计范围、审计评价及审计结果运用等事项按照《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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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砻江水电应当对所属单位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其他控股投资企业所属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委托公司纪检与审计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审计计划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业务性质、风险状况、管理需要等情况,提出年度审计计划或需求,公司纪检与审计部统筹编制电力板块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请上级批准后执行。公司对所属控股投资企业确保每5年至少轮审1次;对所属控股投资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对重大投资项目、重大风险领域和重要控股投资企业实施重点审计,确保每年至少审计1次;对重点境外经营投资项目(投资额1亿美元以上)或重要境外企业(机构),原则上每年至少审计1次。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及上级单位有关工作要求,避免周期内重复审计。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要求、管理需要及实时风险评估等,经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直接实施计划外审计项目。
审计计划一般不调减,确需调减的,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审批流程,经批准后,逐级向集团公司审计部提交《审计计划变更备案表》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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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审计实施程序第十三条审计项目实施主要包括审前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三个阶段。
第十四条审前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成立审计组、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印发审计通知书。
(一)成立审计组。内部审计机构应委派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水平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充分使用集团审计监督人才库内人员,实施审计项目。
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由内部审计机构确定,负责组织审计项目的审前调查、审计实施、报告编制等工作。
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的审计项目,内部审计机构应确定本单位的一名人员为审计组组长,督促指导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审计项目。
(二)进行审前调查。审计组应开展审前调查,增强审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审前调查时,可利用信息化平台、联网审计、数字化审计的方法查找问题线索,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三)编制审计方案。根据对审计项目的审前调查情况,审计组应明确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和分工,合理编制审计方案。
(四)印发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一般应在实施审计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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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被审计单位。遇有特殊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应当按规定向被审计领导人员及被审计单位送达,抄送同级纪检机构、组织人事部门等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审计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召开审计进场会、实施审计、进行审计情况阶段性沟通。
(一)召开审计进场会。审计组一般应组织被审计单位召开审计进场会。审计组应宣读审计通知,通报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纪律等,听取被审计单位情况汇报。
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被审计领导人员应于现场审计前向审计组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二)实施审计。审计组应依据经批准的审计方案,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真实、完整记录审计过程,准确揭示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开展审计评价,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对需要被审计单位核实确认的事项,审计组按规定制作审计确认单,明确规定时限,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规定时限内无理由拒不确认的,不影响审计结论的出具,审计组可将企业提供的相关情况说明纳入审计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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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原则上应在审计方案规定时限内高效完成审计实施工作。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紧急事项,审计组组长应及时向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报告后妥善应对处理。
(三)进行审计情况阶段性沟通。审计组应与被审计单位就审计的总体情况、审计发现主要问题及相关意见建议等交换意见。
第十六条审计报告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编写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报告审批与送达(或提交)。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应当按照经济责任审计管理要求,向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
(一)编写审计报告初稿。审计组原则上应于审计实施结束后7到14日内提交审计报告初稿,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提交被审计单位初步征求意见。经济责任审计中,还应当征求被审计领导人员的意见,由被审计单位负责转送被审计领导人员。
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初稿5日内,汇总本单位及有关单位或人员的意见后反馈审计组。
审计组应对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进行研究、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修改,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内部审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审议后,以内部审计机构的名义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5日内,向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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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经济责任审计中,由被审计单位将被审计领导人员的意见汇总或单独反馈。
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单位及领导人员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进一步核实,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修改。
审计组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过程中,应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人员的意见。对存在较大分歧的事项,由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业务会议审议确定。
审计组根据审计了解情况,认为事实依据充分、情况紧急的,经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可直接以审计专报、审计要情等形式,向所在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同时逐级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三)审计报告报批与送达(或提交)。审计报告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送达被审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由被审计单位转送被审计领导人员,被审计领导人员等相关人员对正式送达的审计报告存在异议的,应在收到审计报告20日内向组织实施审计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申诉,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回避,在收到申诉20日内完成复查,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公司印发的审计报告还应送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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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审计档案立卷归档,确保审计档案齐全、完整、有序,按时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与审计工作开展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制,对审计方案、审计底稿、审计确认单、审计报告和审计档案等进行必要的审核把关与质量控制。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可对下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质量检查。
第五章审计整改及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后,应按照要求认真落实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保证整改效果,在30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报送整改情况表及整改支撑材料,并按照《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做好问题整改跟踪问效及资料报送。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对问题整改进行跟踪管理。
被审计单位应建立整改长效机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对审计发现的涉嫌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按照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处理;发现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
第二十一条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作为被审计单位及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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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领导人员任免、业绩考核、奖惩、岗位调整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人员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可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问责追责情况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应加强与纪检、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和追责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总结,为改进完善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公司纪检与审计部可根据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可合理利用以前年度内外部审计监督成果,以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第六章被审计单位的工作配合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审计范围和审计取证不受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一)提供办公场地、网络通信设施等必要工作条件,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二)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联系、协调、配合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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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
(三)按审计要求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审计资料,开放信息系统查询权限,及时准确提供审计所需电子数据。
(四)按要求安排人员接受询问、访谈,配合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盘点等,联系协调股东方、所属机构、外部合作单位配合延伸审计、调查取证等。
(五)其他需要支持配合的事项。
第七章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审计组长及相关审计人员应对审计结果签字背书,并对审计结论和审计程序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二十八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单位党组织、董事会(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有关的业务、管理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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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拒绝整改或整改时弄虚作假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法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相关单位党组织、董事会(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日”,是指自然日。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纪检与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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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国投电力〔2024〕140号)和《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管理办法》(国投电力〔2024〕140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