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促进公司有效控制风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战略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各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各单位要坚持和完善党领导审计工作的制度机制,全面落实党中央对审计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要求,不断提高贯彻新发展理念的能力和水平,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发挥好监督保障作用。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与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公司法务与纪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履行内部审计各项管理职责,对下属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法务与纪审部接受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公司经营层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
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第八条公司法务与纪审部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管理工作背景。
第九条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鼓励审计人员参加相关执业资格考试,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公司廉洁从业、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法务与纪审部在内部审计工作中的职责
(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有关要求,制定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体系,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建立公司内部控制监督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四)依据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工作目标,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五)组织实施公司各类审计业务,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
(六)督促落实内外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七)接受上级单位对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报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八)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法务与纪审部在内部审计工作中的权限
(一)参加本单位有关经营管理会议,以及有关的重要业务工作会议;
(二)参与研究制定和修改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督促已颁布制度的贯彻落实;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有关资料;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现场勘查实物;
(五)对审计涉及的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根据审计情况,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对审计意见采纳、审计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七)经批准,可以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行使经济处理、处罚建议权;
(十)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一)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十二)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职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制止措施,并报告公司。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基本程序包括: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整改及审计档案。
第十五条审计计划。
(一)根据上级单位部署,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订年度审计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二)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的需要,拟定项目审计计划。
第十六条审计实施。
(一)根据需要,可进行审前调查;
(二)根据项目审计计划与工作需要,拟订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根据审计实施过程中情况的变化,可申请调整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根据项目审计实施方案,选派内部审计人员、相关职能部门主管人员等组成审计组,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四)审计组一般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可现场送达;
(五)被审计部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按要求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六)审计组按照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按照审计事项合理分配审计资源;
(七)内部审计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八)内部审计人员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
(九)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真实、完整地记录审计实施过程,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七条审计报告。
(一)审计报告包括法务与纪审部进行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及重要事项专题报告等;
(二)现场审计结束,审计组编写审计报告,在向经营层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就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人员)意见,被审计单位(人员)应当自接到审计组审计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当审核研究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异议,在没有充分证据否定审计报告时,审计组可将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异议与审计报告一并上报法务与纪审部;
(三)法务与纪审部审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评价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或公司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处罚建议,作出审计决定;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
(四)被审计单位(人员)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应当在送达之日起
日内,向法务与纪审部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期间,原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照常执行,法务与纪审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
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十八条审计整改。
(一)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整改发现的审计问题;
(二)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公司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相关制度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书面提交整改计划;
(三)法务与纪审部按照公司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相关制度规定的监督检查要求,开展整改情况检查,评价整改效果;
(四)对于被审计单位未整改或未完全整改事项,法务与纪审部应当分析其原因和可能发生的风险,并要求限期整改;
(五)对未按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拖延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同一问题整改后再犯的、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欺骗手段等整改情况不真实的,追究被审计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审计档案。
(一)法务与纪审部应当建立审计档案;
(二)审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审计档案应当在审计项目终结后
个月内进行归档;
(三)法务与纪审部根据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及保密期限;
(四)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按照国家、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内部审计结果运用第二十条各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财务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公司管理层与
相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内部审计机构。第二十三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应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控制》具体准则等相关规定,不断完善和优化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程序和方法,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实现内部审计目标。
第二十五条审计项目实施应按组织严密、程序完整、事实清楚、证据有效、结论客观、建议可行、过程合规的基本要求进行质量控制。法务与纪审部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审计组成员对分工事项的工作质量负责。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七章审计工作条件保障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为内部审计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必要的保障:
(一)保证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健全,人员配备合理;
(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上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工作安排等应当批转内部审计部门阅知。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有关资料,包括上报的本公司财务决算、财务预算等,应当同时抄送内部审计部门;
(三)需要法务与纪审部出具意见的事项,应当给出必要的工作时间;
(四)法务与纪审部履行职责与年度培训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单位年度预算;
(五)支持法务与纪审部人员参加内部审计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
第二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应自觉接受、配合审计,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审计,不得设置障碍、阻挠审计,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情况,不得限制向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并向其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如涉及保密要求限制,可做降密或脱密处理。
第八章考评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内部审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条对于审计项目实施中失职、渎职或泄露所知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违反法定审计程序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应当追究其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调离工作岗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在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和公司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法务与纪审部向公司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个人,由公司移送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二条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党委会、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法务与纪审部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分建议或经济处罚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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