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53证券简称:龙建股份编号:2025-095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将于2025年12月22日届满,相应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5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225.42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22%。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办理完毕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另行发布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2.2021年11月2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黑龙江省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46),公司收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黑龙江省国资委关于同意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批复》(黑国资考分〔2021〕327号),黑龙江省国资委原则同意《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同日披露了《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47)、《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独立董事丁波先生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3.2021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期间,公司通过公司官网、公告
栏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单及职务。截至公示期结束,公司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于2021年1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50)。
4.2021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1年12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1-052)、《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
2021-053)。
5.2021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6.2023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7.2024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前述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8.2025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审议。
二、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根据《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69名激励对象授予1,000.10万股限
制性股票,并于2021年12月2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比例分别为40%、30%、30%,限售期分别为24个月、36个月、48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计算。因此,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将于2025年12月22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 序号 | 解除限售条件 | 成就情况 |
| 1 |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2.公司具备以下条件:(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 | 公司符合前述情形,满足本项解除限售条件。 |
| 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会计、收入分配和薪酬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5)健全与激励机制对称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6)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2 | 1.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2.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本项解除限售条件。 |
| 3 |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1)以2018-2020年的净利润平均数为基数,2024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8%,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 | 公司满足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目标: |
| 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2)2024年度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不低于26.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3)2024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总收入比例不低于95%。注:①2018-2020年的净利润平均数为2018-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的算数平均数。②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平均净资产,其中EBITDA=利润总额+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财务利息净支出,平均净资产为期初与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之和的算术平均。③在计算EOE、净利润增长率时,采用剔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核算口径。④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新增发生股权融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则在计算EOE时剔除该等行为产生的净资产及净利润增加值的影响。⑤同行业是指证监会行业分类“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 (1)以2018-2020年的净利润平均数为基数,公司2024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为108.1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80.05%)。(2)公司2024年度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为31.1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24.82%)。(3)公司2024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总收入比例为96.21%。 | |
| 4 |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的3个考核年度,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所 | 经公司考核,本次拟解除限售的54名激励对象2024年度个人绩效评价结果均达到“称职”及以上等级,当期个人解除限售比例均为100%。 |
| 激励对象考核年度考核达标后才具备限制性股票相应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资格,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绩效评价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当年度激励对象由于个人考核未达标而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以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值予以回购注销。 | ||||||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若某同行业企业或对标企业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或异常值,董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剔除或更换。”因对标企业中,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东湖高新,证券代码:600133)原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不再纳入东湖高新合并报表范围,东湖高新剥离工程建设板块。因此,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对标企业75分位值剔除东湖高新相关数据。
剔除后,对标企业名单如下: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 600039.SH | 四川路桥 | 000498.SZ | 山东路桥 |
| 600284.SH | 浦东建设 | 002060.SZ | 广东建工 |
| 600512.SH | 腾达建设 | 002061.SZ | 浙江交科 |
| 600820.SH | 隧道股份 | 002062.SZ | 宏润建设 |
| 601186.SH | 中国铁建 | 002307.SZ | 北新路桥 |
| 601390.SH | 中国中铁 | 002628.SZ | 成都路桥 |
| 601611.SH | 中国核建 | 002941.SZ | 新疆交建 |
| 601669.SH | 中国电建 | 300982.SZ | 苏文电能 |
| 601800.SH | 中国交建 | 603815.SH | 交建股份 |
| 603843.SH | *ST正平 |
综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共54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25.42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22%,具体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
| 1 | 宁长远 | 党委书记、董事长 | 30.40 | 9.12 | 30.00% |
| 2 | 陈涛 | 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 | 15.50 | 4.65 | 30.00% |
| 3 | 刘树军 |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 24.30 | 7.29 | 30.00% |
| 4 | 张中洋 |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 24.30 | 7.29 | 30.00% |
| 5 | 于海军 | 党委委员、董事、总会计师 | 24.30 | 7.29 | 30.00% |
| 6 | 李金杰 | 董事、副总经理 | 12.50 | 3.75 | 30.00% |
| 7 | 王伟波 | 副总经理 | 15.50 | 4.65 | 30.00% |
| 其他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47人 | 604.60 | 181.38 | 30.00% | ||
| 合计 | 751.40 | 225.42 | 30.00% | ||
注:本次激励计划有7名激励对象因工作调动离职、退休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3.57万股。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即将届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龙建路
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54名激励对象按规定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核查意见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即将届满,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将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共计5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225.42万股。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后续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54名激励对象按规定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上网公告附件
1.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龙建股份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2.国元证券关于龙建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