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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提高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目的是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基础上,强化自律意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公司规范运作。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第二章 培训内容及要求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规范,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以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并购重组、投融资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及履职需要的其他内容。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参加针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实施的任职培训和后续培训,并根据相关规定取得任职或培训证明。
第三章 培训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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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参加由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针对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的岗位培训。第七条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参加由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针对上市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参加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针对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岗位培训。第九条 公司内部相关培训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由董事会秘书、授权代表或相关人员授课,公司董事会也可聘请专门的中介机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有关培训通知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确定培训人员名单、及时办理报名手续并通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按照培训通知有关规定组织培训对象参加培训。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档案,记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证券监管部门组织培训的情况,负责做好内部培训考勤记录,将培训考勤记录记入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完相关培训后,须将培训结果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并将培训取得的资格证书或结业证书复印件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十三条 公司将不定期根据需要自行或聘请中介机构、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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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参加证券监管机构组织的培训而产生的培训费、差旅费等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