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零二六年一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皮玻璃”、“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520号)同意。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人(主承销商)”)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决议以及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送的《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概况
(一)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本次发行承销方式为代销。
(二)股票类型和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三)发行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7.17元/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2025年12月22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6.51元/股;且不低于本次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即3.66元/股。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底价为6.51元/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且根据《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定价原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7.17元/股,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10.14%,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且不低于本次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
(四)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46,082,949股(含本数)。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最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41,841,004股,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要求,符合《关于同意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的要求,未超过《发行方案》本次拟发行数量上限,且已超过《发行方案》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70%。
(五)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8家,符合《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普通股股票,配售结果如下: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类型 | 获配股数 (股) | 获配金额 (元) | 限售期(月) |
| 1 | 陈建平 | 自然人 | 1,394,700 | 9,999,999.00 | 6 |
| 2 | 吴云 | 自然人 | 2,789,400 | 19,999,998.00 | 6 |
| 3 | UBS AG | QFII | 1,952,580 | 13,999,998.60 | 6 |
| 4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 | 10,344,490 | 74,169,993.30 | 6 |
| 5 |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其他 | 2,209,205 | 15,839,999.85 | 6 |
| 6 |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 | 13,075,313 | 93,749,994.21 | 6 |
| 7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 | 1,799,163 | 12,899,998.71 | 6 |
| 8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 | 8,276,153 | 59,340,017.01 | 6 |
| 合计 | 41,841,004 | 299,999,998.68 | - | ||
(六)募集资金量及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99,999,998.68元,扣除总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金额)人民币4,833,052.7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5,166,945.90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41,841,004.00元(大写:肆仟壹佰捌拾肆万壹仟零肆元整),新增资本公积人民币253,325,941.90元(大写:贰亿伍仟叁佰叁拾贰万伍仟玖佰肆拾壹元玖角)。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的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上限30,000.00万元。
(七)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将在上交所主板上市交易。
(八)限售期安排
发行对象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若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对限售期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调整,则上述限售期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政策相应调整。
限售期间,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的对象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进行减持,还需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交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涉及的审议、批准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过程
1、2025年4月11日,发行人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5年4月30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项的批复》(沪地产[2025]77号),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原则同意耀皮玻璃本次发行方案。
3、2025年6月13日,发行人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
4、2025年6月27日,发行人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根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方案调整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5、2025年6月27日,发行人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6、2025年8月27日,发行人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等议案。
7、2025年8月28日,发行人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根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方案调整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1、2025年10月13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交易所审核意见》,上交所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2025年11月20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520号)。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已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具体情况
(一)认购邀请情况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5年
月
日向上交所报送《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及《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邀请名单》,共计
名特定投资者。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启动后(即2025年
月
日)至申购报价开始前(即2025年
月
日
点前),保荐人(主承销商)收到共计
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审慎核查将其加入到发送《认购邀请书》名单中,并向后续表达了认购意向的投资者补发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上述过程均经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新增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如下。
| 序号 | 类型 | 投资者名称 |
| 1 | 自然人 | 吴云 |
| 2 | 自然人 | 张凌木 |
| 3 | 其他 |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4 | 自然人 | 韩晓峰 |
| 5 | 自然人 | 田志伟 |
| 6 | 其他 | 汕头市和盛昌投资有限公司 |
| 7 | 自然人 | 李天虹 |
因此,本次发行共向
名特定对象发送《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具体包括:发行人A股前
大股东(已剔除关联方,未剔除重复机构)
家;基金公司
家;证券公司
家;保险公司
家;其他机构
家;个人投资者
位。
上述《认购邀请书》发送范围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即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除应当包含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公司前
名股东外,还应当包括下列投资者:
(一)不少于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二)不少于
家证券公司;
(三)不少于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认购邀请书》的发送范围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相关要求。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询价对象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相关信息。
(二)申购报价情况
2025年12月24日9:00-12:00,在《认购邀请书》规定时限内,保荐人(主承销商)共收到15份申购报价单,当日12点前,除3家基金公司和1家QFII无需缴纳定金外,其他11家投资者均及时足额缴纳定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申购均符合认购邀请文件要求,均为有效申购。
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申购价格(元) | 申购总金额(元)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否有效 |
| 1 | 陈建平 | 7.6 | 10,000,000.00 | 是 | 是 |
| 2 | 吴云 | 7.59 | 20,000,000.00 | 是 | 是 |
| 3 |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7.51 | 67,700,000.00 | 否 | 是 |
| 7.21 | 93,750,000.00 | ||||
| 4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7.49 | 13,950,000.00 | 否 | 是 |
| 7.29 | 74,170,000.00 | ||||
| 6.89 | 131,290,000.00 | ||||
| 5 | UBS AG | 7.48 | 14,000,000.00 | 否 | 是 |
| 6.88 | 21,000,000.00 | ||||
| 6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7.43 | 44,050,000.00 | 否 | 是 |
| 7.17 | 83,150,000.00 | ||||
| 7 |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7.24 | 15,840,000.00 | 是 | 是 |
| 7.03 | 21,720,000.00 |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申购价格(元) | 申购总金额(元)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否有效 |
| 6.86 | 29,400,000.00 | ||||
| 8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19 | 12,900,000.00 | 是 | 是 |
| 6.79 | 33,700,000.00 | ||||
| 9 | 韩晓峰 | 7.12 | 10,000,000.00 | 是 | 是 |
| 10 | 银河金汇衡光增盈1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7.1 | 10,000,000.00 | 是 | 是 |
| 11 | 汕头市和盛昌投资有限公司 | 6.91 | 10,000,000.00 | 是 | 是 |
| 12 | 田志伟 | 6.8 | 10,000,000.00 | 是 | 是 |
| 6.6 | 15,000,000.00 | ||||
| 6.51 | 20,000,000.00 | ||||
| 13 | 李天虹 | 6.79 | 27,000,000.00 | 是 | 是 |
| 6.63 | 28,000,000.00 | ||||
| 6.59 | 30,000,000.00 | ||||
| 14 | 卢春霖 | 6.6 | 10,000,000.00 | 是 | 是 |
| 15 | 辽宁便利电科技有限公司 | 6.55 | 10,000,000.00 | 是 | 是 |
注:经核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第二档价格参与申购的产品“财通基金丰悦添利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出资方为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关联方,因此将上述产品的对应申购认定为无效申购并予以剔除,其中第二档报价剔除330.00万元,不影响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他产品申购的有效性。本表中“申购总金额(元)”为剔除以上无效申购后的数据。
(三)投资者获配结果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且根据《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定价原则,本次发行最终价格确定为7.17元/股,最终发行规模为41,841,004股,募集资金总额299,999,998.68元,未超过股东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2520号文核准的股数上限以及向上交所报送发行方案规定的股数上限,未超过募投项目资金总额30,000.00万元(含30,000.00万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8家,均为本次认购邀请文件发送的对象,未有不在邀请名单中的新增投资者。
具体配售结果如下: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获配股数 (股) | 获配金额 (元) | 限售期(月) |
| 1 | 陈建平 | 1,394,700 | 9,999,999.00 | 6 |
| 2 | 吴云 | 2,789,400 | 19,999,998.00 | 6 |
| 3 | UBS AG | 1,952,580 | 13,999,998.60 | 6 |
| 4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0,344,490 | 74,169,993.30 | 6 |
| 5 |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209,205 | 15,839,999.85 | 6 |
| 6 |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3,075,313 | 93,749,994.21 | 6 |
| 7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799,163 | 12,899,998.71 | 6 |
| 8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8,276,153 | 59,340,017.01 | 6 |
| 合计 | 41,841,004 | 299,999,998.68 | - | |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在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中,发行价格的确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股份数量的分配均遵循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在定价和配售的过程中坚持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不存在采用任何不合理的规则人为操纵发行结果,压低发行价格或调控发行股数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四)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本次获配的投资者中,UBS AG、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亦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陈建平、吴云为自然人,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无需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募基金产品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其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其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的公募基金产品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其获配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综上,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及《发行方案》的规定,私募基金作为认购对象的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五)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类)、法人或机构专业投资者(B类)、自然人专业投资者(C类)、认定法人或机构专业投资者(D类)及认定自然人专业投资者(E类)等5个类别。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划分为C1(保守型)、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C5(激进型)等五种级别。
本次耀皮玻璃向特定对象发行风险等级界定为R4(中高风险)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中C4(积极型)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
本次耀皮玻璃发行对象均已提交相应核查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投资者分类 |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
| 1 | 陈建平 | 自然人专业投资者(C) | 是 |
| 2 | 吴云 | 普通投资者-C4(积极型) | 是 |
| 3 | UBS AG |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 是 |
| 4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 是 |
| 5 |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 是 |
| 6 |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 是 |
| 7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 是 |
| 8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 是 |
经核查,本次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等规定。
(六)发行对象的关联关系核查
本次发行获配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本次发行获配对象均承诺本次认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其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七)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发行人与其他发行对象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八)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
上市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5年12月25日向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发出《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截至2025年12月29日止,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已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国泰海通的发行专用账户。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缴付申购款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12月31日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25)第17161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2025年12月29日17时,国泰海通实际收到参与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在指定账户缴存金额共计人民币299,999,998.68元。2025年12月30日,国泰海通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承销费后的余额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12月31日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25)第17159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2025年12月30日13时,耀皮玻璃已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1,841,004股,募集资金人民币299,999,998.68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4,833,052.78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95,166,945.90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41,841,004.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253,325,941.90元。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等程序符合《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的约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的《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的规定,以及《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法规规定。
(九)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的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须对本次认购对象资金来源进行核查。经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核查:
以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均承诺“我方及我方最终认购方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本机构/本人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本机构/本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2025年10月14日,发行人公告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交易所审核意见》,上交所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5年11月20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520号)。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及关于信息披露的其他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和披露手续。
五、保荐人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本次发行的竞价、定价、股票配售过程、发行股份限售期,包括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范围和发送过程、发送缴款通知、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公司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520号);符合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和发行结果合规性的意见
本次发行对发行对象的选择和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向上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
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次发行在发行过程、认购对象选择和发行结果等各个方面,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之签章页)
| 项目协办人: | |||
| 徐嘉妤 |
| 保荐代表人: | ||||
| 游 慧 | 蔡 锐 |
| 法定代表人: | |
| 朱 健 |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