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方(600811)_公司公告_东方3:关于对外担保进展及诉讼执行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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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3:关于对外担保进展及诉讼执行情况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400264 证券简称:东方3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进展及诉讼执行情况的公告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8日获悉,因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公司对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于2025年11月27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对公司所持民生银行135,648,600股股票进行了司法处置,上述股票占公司所持民生银行股票总数的10.60%,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外担保进展及相关诉讼执行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3年10月25日和2023年11月1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在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以下简称“盛京银行”)不超过18.042亿元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融资期限不超过1年。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和2023年1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相关公告。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已逾期,逾期本金余额为16.91亿元。

2024年11月18日,因盛京银行与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公司被追加为被申请人,请求公司对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上述案件经一审、二审,判决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偿还盛京银行人民币403,781,593.15元以及罚息人民币50,579,839.48元、复利人民币2,573,566.63元、违约金人民币80,756,318.63元,上述罚息、复利、违约金总计不超过403,781,593.15元的年利率24%,公司、哈尔滨市元宝山陵园经营有限公司、HEFU INTERNATIONAL LIMITED等对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5年11月28日,公司获悉因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沈阳中院于2025年11月27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对公司所持民生银行135,648,600股股票进行了司法处置,成交价格为3.94元/股,成交金额53,445.6万元。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因本次司法处置的民生银行股票存在其他质押权人,公司本次被司法强

制执行向盛京银行履行担保责任的具体金额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执行进展情况。

2、对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鉴于上述履行担保责任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本

次司法处置对公司当期业绩影响金额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出具的年审报告为准。

3、对公司相关税负的影响:本次司法处置公司所持民生银行1.36亿股股票

预计将产生大额税负,由于公司资金紧张且无法取得上述股票处置所得现金,存在无法支付相关大额税负的风险。为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公司已提示税务机关、执行法院根据相关规定收取相关税费,避免增加公司及全体债权人负担。

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有息负债本金余额154.84亿元,其中逾期103.5亿元;公司为控股股东以前年度提供担保债务本金余额31.75亿元(含本次执行诉讼标的金额),已全部逾期。相关债权人诉讼均处于审理或已进入执行阶段,如后续包括民生银行股票在内的主要资产被强制执行,将对公司推进整体风险化解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终止

预重整及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公司已被债权人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相关破产清算申请裁定受理的法律文件,该申请能否被法院裁定受理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董事会积极面对公司当前的困难局面,唯有通过司法重整才能避免核心资产被无序拍卖、实现整体风险化解和挽救公司的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公司持续关注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事项的相关进展,继续加强与债权人、政府、法院等相关方的沟通,依法维

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5、如果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

股票转让办法》的规定,公司股票将暂停转让。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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