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马股份(600810)_公司公告_神马股份: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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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马股份: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30

2022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2025年10月10日

目录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题 ...... 1

议案一: ...... 2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2

议案二: ...... 3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神马龙泰科技(泰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3

议案三: ...... 4

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的议案 ...... 4

议案四: ...... 5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5

议案五: ...... 23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 23

议案六: ...... 27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 ...... 27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题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二、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神马龙泰科技(泰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三、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的议案

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六、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

议案一: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各位代表:

国家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联合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规定,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鉴于公司连续聘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满10年,已达到规定的最长连续聘任年限,为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拟聘任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财务报表审计收费138万元,内控审计收费60万元),聘期为一年。现将本议案提请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二:

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神马龙泰科技(泰国)有限公

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各位股东、各位代表: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持有神马龙泰科技(泰国)有限公司(简称神马龙泰)70%的股权,为其控股方;平顶山神马帘子布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帘子布发展公司)持有神马龙泰30%的股权,为其参股方。本公司持有帘子布发展公司98.80%的股权,帘子布发展公司是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神马龙泰为满足2万吨/年尼龙66差异化纤维泰国项目(一期)建设需求,拟在国家开发银行取得10,800万元项目借款,期限不超过十二年,本公司拟为此项贷款提供全额全程连带责任担保,被担保债务本金金额10,800万元。

现将本议案提请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三:

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的议案

各位股东、各位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监事会和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

现将本议案提请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四: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各位代表:

2024年7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正式生效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为贯彻落实新《公司法》的有关要求,于2025年3月发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变化情况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正文及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

1.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全文统一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2.取消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修订《公司章程》正文相关内容并废止《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3.新增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章节。

4.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其他监管规则,对《公司章程》正文及附件议事规则的内容进行调整(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现将本议案提请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1:《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附件2:《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附件3:《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附件一: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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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2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第四十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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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七)修改本章程;(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4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即5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6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即5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6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六)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5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八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6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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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7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8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一条对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9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10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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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12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和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二)代理人的姓名;(三)是否具有表决权;(四)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13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六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14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报告;(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15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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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16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1、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2、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关联担保事项的关联关系;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关联担保事项进行审议表决;3、股东大会就关联事项作出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关系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4、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股东大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第八十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1、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2、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关联担保事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关联担保事项进行审议表决;3、股东会就关联事项作出决议,应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关系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4、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股东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
17第九十六条公司依据《公司法》、《党章》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提供人员、经费等基础保障。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公司党委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其他治理主体自觉维护公司党委的领导地位,形成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公司党委会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进行换届选举,每届任期三年。第九十六条公司依据《公司法》、《党章》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提供人员、经费等基础保障。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公司党委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其他治理主体自觉维护公司党委的领导地位,形成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公司党委会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进行换届选举,每届任期五年。
18第九十七条公司设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1名,党委委员若干名;设纪委书记1名,工会主席1名。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第九十七条公司设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1名,党委委员若干名;设纪委书记1名,工会主席1名。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符合条

第12页共33页符合条件的党委委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符合条件的党委委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件的党委委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19第九十八条公司党委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和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职责。党委不直接领导经理层,进入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要落实党委决定,进入董事会的党委成员按党委决定在董事会发表意见,并向党委报告落实情况。党委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科学决策。第九十八条公司党委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和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职责。党委不直接领导经理层,进入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要落实党委决定,进入董事会的党委成员按党委决定在董事会发表意见,并向党委报告落实情况。党委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科学决策。
20第九十九条公司党委设政工处作为工作部门,业务涵盖组织、宣传、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等。第九十九条公司党委设党群工作部,业务涵盖组织、干部、人才、宣传、工会、共青团等;公司纪委业务涵盖纪检、监察等。
21第一百零一条党委会研究决策以下重大事项:(一)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在本企业贯彻执行;(二)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事项;(三)按照管理权限决定企业人员任免、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会推荐人选,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四)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六)其它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第一百零一条党委会研究决策以下重大事项:(一)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在本企业贯彻执行;(二)公司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建设等方面的事项;(三)按照管理权限决定企业人员任免、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会推荐人选,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四)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六)其它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22第一百零三条党委会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一)党委会先议。党委召开会议,对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组织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方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充分表达党委会研究的意见和建议;(四)会后报告。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要将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情况及时报告党委会。第一百零三条党委会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一)党委前置研究。党委召开会议,对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组织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方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充分表达党委会研究的意见和建议;(四)会后报告。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要将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情况及时报告党委会。
23第一百零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第一百零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第13页共33页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24第一百零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25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董事1人,独立董事3人,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程序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26第一百二十六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第一百二十六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

第14页共33页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1/2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7新增第六章第三节独立董事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第一百三十七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一百三十八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一百三十九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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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28新增第六章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第一百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5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第一百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为:(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就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事宜向董事会提出意见;(三)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五)审查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六)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七)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八)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九)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十一)向股东会提出提案;(十二)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十三)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十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股东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四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第一百四十七条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29第二百零八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零七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除上述主要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还进行了如下变更:

1.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表述,并删除了监事会章节,将涉及监事会职权的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

2.对原《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大会”统一替换为“股东会”。

3.新增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章节。

4.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部门名称及职能等描述。

5.对原《公司章程》中部分内容增加/删除/调整了双引号、括号、顿号等标点符号。

6.在《公司章程》内容中增加了《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股东会议事规则》两个附件。

7.本次修订时因条款增删、顺序调整导致条款序号变动的,修订后的条款序号将依次顺延或递减,《公司章程》内容中交叉引用的条款序号亦相应调整。

鉴于上述部分变动情况在本次修订中频繁出现,因此不再在本次修订表格中全部列举。

附件二: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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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四条公司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2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八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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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十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5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十一条对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6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7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8第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9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第二十七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

第19页共33页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10第三十一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第三十二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12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三十七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13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第四十一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第20页共33页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14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除上述主要修订内容外,《股东会议事规则》还进行了如下变更:

1.删除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监事”、“监事会”表述,将涉及监事会职权的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

2.对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的“股东大会”统一替换为“股东会”,对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部分内容调整了标点符号、格式以及表述。

鉴于上述变动情况在本次修订中频繁出现,不再在本次修订表格中全部列举。

附件三: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第21页共33页

序号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五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战略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长担任。第五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战略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长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根据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2第六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原条款删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3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四)监事会提议时。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电报、传真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以前。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时。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电报、传真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以前
4第二十九条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除上述主要修订内容外,《董事会议事规则》还进行了如下变更:

1.删除原《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监事”、“监事会”表述,将涉及监事会职

权的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

2.对原《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的“股东大会”统一替换为“股东会”。

3.对原《董事会议事规则》中部分内容调整了标点符号、格式以及表述。

4.本次修订时因条款增删、顺序调整导致条款序号变动的,修订后的条款序号将依次顺延或递减。

鉴于上述变动情况在本次修订中频繁出现,不再在本次修订表格中全部列举。

议案五: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各位股东、各位代表:

鉴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股东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占比62.49%)、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占比3.60%)和公司职代会推荐,现提名以下人员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李本斌先生、张电子先生、刘信业先生、王兵先生、王贺甫先生(职工董事)、樊亚平先生、尚贤女士(独立董事)、刘民英先生(独立董事)、王玉法先生(独立董事)。以上人员简历附后。

现将本议案提请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候选人简历:

李本斌先生,1971年生,大学本科学历,正高级工程师,历任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尼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党委常委、董事、副总经理、神马股份党委书记、神马股份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

张电子先生,1962年生,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平顶山市煤焦油项目筹建处科长、神马集团开发处处长、总经理助理、神马尼龙66盐公司副总经理、神马氯碱化工公司总经理、神马集团

生产部部长、神马橡胶轮胎公司总经理、神马集团销售公司经理、神马实业总经理、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神马股份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董事、神马股份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平顶山市政协副主席。刘信业先生,1965年生,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法学教授职称,历任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民商法学系党总支书记、平煤集团总法律顾问、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监事会主席,现任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党委常委、董事、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神马股份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王兵先生,1968年生,大学学历,历任神马股份销售公司销售二部经理,神马股份帘子布销售二处处长,神马股份帘子布南方销售处处长,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煤股份设备租赁分公司工会主席,平煤股份运销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现任神马股份总经理、神马股份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王贺甫先生,1969年生,研究生学历,经济师、政工师,历任神马集团副科级秘书、副处级组织员、办公室副主任、神马实业总办(党办)主任、神马股份综合处(政工处)处长、工会主席、神马股份监事,现任神马股份党委副书记、神马股份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樊亚平先生,1990年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副总监,现任河南资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洛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洛阳单晶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麦斯克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神马股份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尚贤女士,1970年生,一级律师(正高),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民进河南省委监督委员会委员,民进省直六支部主委,郑州市第十三届政协委员、郑州市第十四届政协常委,二七区监委特约监督员,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河南有章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曾任神马股份第六届、第七届董事会和新乡化纤第六届、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任新乡化纤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神马股份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刘民英先生,1964年生,博士研究生,教授,郑州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主要从事高性能高分子材料的制备、结构性能、工艺及装备研究开发。主持承担了国家十三五重点研发计划、十二五“863计划”、国家“九五”重点科技攻关、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河南省重大科技专项以及大型横向科研项目及成果转化项目20余项。获“九五”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计划优秀科技成果奖、科技部-杜邦科技创新奖、河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等奖励。被评为河南省科技创新杰出人才、河南省高层次人才,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获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7项。现任河南省“先进尼龙材料及应用重点实验室”主任、中国石油和化工行业“高性能尼龙工程塑料工程实验室”主任、中国合成树脂协会理事、河南省化学会常务理事、神马股份第十一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

王玉法,男,1975年

月出生,山东郓城人,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多次被河南省财政厅评为“河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曾被评为河南省财政厅入库评审专家、焦作市财政局绩效评价专家,现任河南理工大学MPAcc教育中心主任、会计系主任、教授,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议案六: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各位代表: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5年9月23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

(二)本次回购股份方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回购股份方案需提交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四)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回购股份方案后依法通知债权人。

二、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依法注销。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四)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4、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按本次回购价格上限14.97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下限10,000万元(含)、上限20,000万元(含)测算,本次拟回购数量约为668.00万股至1,336.01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6581%至1.3161%,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依法注销。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六)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相关规定,拟回购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4.97元/股,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

定。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七)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第29页共33页

股份类别

股份类别本次回购前回购后(按回购下限计算)回购后(按回购上限计算)
股份数量(股)比例(%)股份数(股)比例(%)股份数量(股)比例(%)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9,826,0000.96809,826,0000.97449,826,0000.9809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1,005,296,38799.0320998,616,36099.0256991,936,33499.0191
股份总数1,015,122,3871001,008,442,3601001,001,762,334100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2025年6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3,089,207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801,347万元,假设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20,000万元(含)全部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完毕,则回购资金总额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重分别为0.65%、2.50%,占比较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股份回购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

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2025年7月29日公司披露了《神马股份部分董事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5-063),董事长李本斌先生计划自2025年8月19日至2025年11月18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1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15%,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详见公司临时公告《神马股份部分董事减持股份计划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5-077)。

经自查,除董事长李本斌先生根据上述减持计划于2025年9月12日减持公司股份15,000股外,其他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上述主体后续有实施股份增减持的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经问询,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上述主体如未来有减持计划,相关方及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提议人提议回购的相关情况(如适用)

不适用。

(十三)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提议人、提议时间、提议理由、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不适用。

(十四)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回购股份完成后,公司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所回购股份的注销事宜,相应减少注册资本。

(十五)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注销,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将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通知所有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六)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顺利、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依据有关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3、在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及时完成回购股份注销事宜,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公司章程》修订和注册资本变更事宜,以及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5、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6、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预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一)本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如果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本方案,将导致本回购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

(二)本方案尚需提交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如果债券持有人会议未能审议通过本方案,将导致本回购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

(三)本次回购可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四)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存在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五)本次回购股份用于注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本次回购方案需征询债权人同意,存在债权人不同意而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

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六)存在后续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颁布新的规定与要求,导致本回购方案不符合新的监管规定与要求,从而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的风险。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回购方案后,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现将本议案提请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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