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股份(600787)_公司公告_中储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大东会文件(上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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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大东会文件(上网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07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文件

2025年11月14日

目录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1)

二、关于修订《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3)

三、关于修订《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8)

四、关于以债转股方式对中储恒科物联网系统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13)

五、关于选举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26)

六、关于选举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32)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之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调整,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公司监事会予以取消、各位监事的职务自然免除并停止履职。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取消监事会和监事设置,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原监事会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2)公司性质由“外商投资股份制(外资比例小于百分之二十五)”修改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3)董事会由11人组成改为9人组成,设置职工董事1人,原“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人”改为“设董事长一人”;(4)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章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章节,独立董事章节,删除监事会章节;(5)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对公司章程其他内容进行补充或完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修订草案)》。

鉴于外资股东CLH12(HK)Limited持有的公司股份339,972,649股已减持完毕,公司性质已不再是“外商投资股份制公司”,遂营业执照中公司的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已与实际情况不符,公司拟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将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具体登记类型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办理因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一切事宜。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九届四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1月14日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之二

关于修订《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鉴于公司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司拟同步对《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如下修订:

修订前

修订前修订后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12月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修订)
股东大会股东会(股东会议事规则中所有涉及股东大会事项均统一调整为股东会,不再逐一对比)
监事会、监事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内容,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不再逐一对比
第二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具体如下:(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第二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具体如下:(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第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第六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第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十七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的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第二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第二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二十五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二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三十三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第三十五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第三十六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公司聘请的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第四十五条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上交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四十七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24年12月13日施行的《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12月修订)》同时废止。

除上述修订外,原《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内容不变。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九届四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1月14日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之三

关于修订《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鉴于公司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司拟同步对《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如下修订:

修订前

修订前修订后
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所有涉及股东大会事项均统一调整为股东会,不再逐一对比)
监事会、监事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内容,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不再逐一对比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所有涉及“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的表述均统一调整为“董事会办公室”,不再逐一对比)
第一条宗旨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一条宗旨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职权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四)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合并净资产值百分之十的投资方案(不含第二条董事会职权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四)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合并净资产值百

土地);决定购置金额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合并净资产值百分之三十五的土地;

土地);决定购置金额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合并净资产值百分之三十五的土地;分之十的投资项目;
(二十一)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第六条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三)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时;(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八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会议通知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第九条会议通知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十条会议通知的内容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二)会议的召开方式;第十条会议通知的内容书面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二)会议期限;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三)事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会议通知的变更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第十一条会议通知的变更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第十六条会议审议程序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第十六条会议审议程序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发表意见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第十七条发表意见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前或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会议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第十八条会议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

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面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表决结果的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第十九条表决结果的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的下一工作日,通知董事表决结果。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视为弃权。
第二十条决议的形成董事会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财务资助事项作出决议,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第二十条决议的形成董事会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股份回购、担保、财务资助事项作出决议,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回避表决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三)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回避表决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三)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相关方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暂缓表决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第二十五条暂缓表决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暂缓表决。
第二十七条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二十七条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三)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四)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五)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会议档案的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第三十二条会议档案的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除上述修订外,原《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他内容不变。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九届四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1月14日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之四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债转股方式对中储恒科物联网系统

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一、增资暨关联交易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概况

1.本次交易概况为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助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中国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包装”)拟现金收购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股份”)持有的中储恒科物联网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恒科”)65%股权以及中储股份对中储恒科享有的156,584,193.66元债权(该金额占中储股份对中储恒科债权总额240,898,759.48元的65%),并按照收购后中国包装、中储股份各自所持中储恒科股权和债权比例,将全部债权转为中储恒科的实收资本。债权转为实收资本按照1:1的比例,其中,中储股份将84,314,565.82元债权(占债权总额的35%)转为对中储恒科的实收资本。本次交易实施后,中储恒科的注册资本相应增加240,898,759.48元,股权结构为中国包装持有65%、中储股份持有35%。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将发生变动,中储恒科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具体办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全部事宜,签署全部对外法律文件。

2.本次交易的交易要素

投资类型

投资类型□新设公司?增资现有公司(?同比例□非同比例)--增资前标的公司类型:□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未持股公司□投资新项目□其他:
投资标的名称中储恒科股权
投资金额?已确定,具体金额(万元):8,431.46?尚未确定
出资方式□现金□自有资金□募集资金□银行贷款□其他:_____□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股权?其他:_债权_
是否跨境□是?否

(一)本次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公司与中国包装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本次增资涉及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指标均未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列有关标准,故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二)过往关联交易情况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关联人中国包装及与其受同一主体控制的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达到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本次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增资标的股东(关联人)的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法人/组织全称

法人/组织全称中国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0665H□不适用
法定代表人堵俊海
成立日期1982/01/15
注册资本80,439.22万人民币
实缴资本80,439.22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凤凰嘴街5号院2号楼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凤凰嘴街5号院2号楼
主要股东中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与标的公司的关系受同一主体控制
主营业务组织包装容器、包装原辅材料、包装机具、包装印刷品和其他包装用品、包装产品的生产、销售、展销;进出口业务;招标代理;汽车及零配件、摩托车的销售;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除外)、石化产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五金交电、日用百货、服装、木材、纸张的销售;自有房屋租赁与管理;废旧物资回收、销售;国际、

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仓储信息服务;集装箱制造、销售、租赁;高新技术的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塑料、电子产品的销售。

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仓储信息服务;集装箱制造、销售、租赁;高新技术的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塑料、电子产品的销售。
关联关系类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董监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上述主体控制的企业□其他,_______
是否为本次与上市公司共同参与增资的共同投资方?是□否

(二)关联方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科目2025年06月30日(未经审计)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112,597.04108,641.15
负债总额31,558.4931,050.85
所有者权益总额81,038.5577,590.29
资产负债率28.03%28.58%
科目2025年06月30日(未经审计)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
营业收入17,998.4015,672.05
净利润160.28784.31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标的概况本次交易标的为中储恒科的股权,交易类型为对外投资。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二)投资标的具体信息

1.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投资类型

投资类型?增资现有公司(?同比例□非同比例)
标的公司类型(增资前)参股公司
法人/组织全称中储恒科物联网系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092546616C□不适用
法定代表人宋奎运
成立日期2014/02/20
注册资本9,000.00万元
实缴资本9,000.00万元
注册地址荥阳市广武镇董庄村
主要办公地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6号国家863软件园11号楼10层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物联网系统、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电子衡器的研

发、销售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改造;计算机与电子信息技术开发;系统集成;机电设备安装;土建工程施工;自有房屋及设备租赁;衡器制造;仓储服务、物流服务。

发、销售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改造;计算机与电子信息技术开发;系统集成;机电设备安装;土建工程施工;自有房屋及设备租赁;衡器制造;仓储服务、物流服务。
所属行业C405衡器制造

注:目前,中储股份持有中储恒科100%股权,此次增资与中储恒科65%股权协议转让同步进行,股权转让完成后,中储恒科为公司的参股公司。

2.投资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投资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人民币万元)
科目2025年06月30日(未经审计)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38,123.8237,858.92
负债总额27,604.2727,770.25
所有者权益总额10,519.5510,088.67
资产负债率72.41%73.35%
科目2025年06月30日(未经审计)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
营业收入5,560.3311,500.99
净利润430.88415.31

3.增资前后股权结构

单位:万元

序号

序号股东名称增资前增资后
出资金额占比(%)出资金额占比(%)
1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1503511,581.4635
2中国包装有限责任公司5,8506521,508.4265
合计9,00010033,089.88100

注:1.目前,中储股份持有中储恒科100%股权,此次增资与中储恒科65%股权协议转让同步进行,以转让完成后中储恒科的股权结构为基础,股东进行债转股增加注册资本。

2.合计如有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最终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以签署协议、工商登记为准。

(三)出资方式及相关情况本次出资为非现金资产出资,具体情况如下:

1.非现金资产名称及价值:中储股份对中储恒科的35%债权(即84,314,565.82元)

2.债权价值公允性: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4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对公司及中国包装拟实施债转股涉及其持有的中储恒科债权价值进行了资产评估。通过成本法评估,公司及中国包装持有的中储恒科债权的账面价值总计24,089.88万元,评估价值24,089.88万元,无增减值变动。评估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的要求,评估结果公允合理。

3.截至目前,中储恒科产权清晰,本次交易涉及的股权

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其他失信情况,其资信状况不影响公司本次增资行为。

四、本次关联交易暨增资的定价情况

(一)定价情况及依据

1.本次交易的定价方法和结果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出具的《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拟实施债转股涉及其持有的中储恒科物联网系统有限公司债权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卓信大华评报字(2025)第2204号)》,以2024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公司及中国包装拟持有的中储恒科的债权价值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通过成本法评估,公司及中国包装持有的中储恒科债权的账面价值总计24,089.88万元,评估价值24,089.88万元,无增减值变动。本次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交易价格客观、公允、合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实施债转股时,中储股份持有中储恒科35%债权,因此本次中储股份债转股金额为84,314,565.82元。

2.标的资产的具体评估、定价情况

标的资产名称

标的资产名称公司持有的中储恒科的债权价值
定价方法□协商定价?以评估或估值结果为依据定价□公开挂牌方式确定

□其他:

□其他:
交易价格?已确定,具体金额(万元):8,431.46□尚未确定
评估基准日2024/12/31
采用评估结果?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市场法□其他,具体为:
最终评估/估值结论评估/估值价值:8,431.46(万元)评估/估值增值率:0%
评估/估值机构名称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评估假设本项目评估对象的评估结论是在以下假设前提、限制条件成立的基础上得出的,如果这些前提、条件不能得到合理满足,所得出的评估结论一般会有不同程度的变化。

1.一般假设

(1)交易假设:假设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资产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2)公开市场假设:假设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

(3)企业持续经营假设:假设评估基准日后债务人持续经营。

2.特殊假设

(1)假设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2)假设债务人相关的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评估基准日后不发生重大变化。

(3)假设债务人所在的行业保持稳定发展态势,行业政策、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无重大变化。

(4)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无不可抗力及不可预见因素对债务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假设评估基准日后债务人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本资产评估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保持一致。

(6)假设公司保持现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经营范围、方式与目前方向保持一致。

(7)假设公司的经营者是负责的,且公司管理层有能力担当其职务。

(三)定价合理性分析

交易各方以上述评估结果为定价基础,经协商一致同意债权的账面价值总计人民币240,898,759.48元。本次债转股金额以公司持有标的公司债权经评估的价值为基础,由债转股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

(四)特别事项说明

2024年12月30日,中储股份、中国包装和中储恒科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2023年12月31日为转让基

准日,中储股份将中储恒科65%股权转让至中国包装。经三方确认,解决中储恒科对中储股份的债务是股权转让的一揽子安排,即中储股份对中储恒科债权账面金额为240,898,759.48元,其中由中国包装收购65%的债权,通过上述一揽子安排,最终中国包装持有中储恒科65%债权,共计156,584,193.66元;中储股份持有中储恒科35%债权,共计84,314,565.82元。因此本次债转股的金额为240,898,759.48元,其中中储股份债转股金额为84,314,565.82元,中国包装债转股金额为156,584,193.66元。本次评估以审计模拟报表为前提。

五、债权转让及债转股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公司作为中储恒科的股东及债权人,拟与中国包装、中储恒科签订债权转让及债转股协议,具体协议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甲方(转让方):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受让方):中国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丙方(标的企业/债务人):中储恒科物联网系统有限公司?

(二)标的债权的确认和转让

1.标的债权确认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对中储恒科享有的债权金额为240,898,759.48元。该债权真实有效且已到期,中储恒科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现公司拟向中国包装转让持有的部分债权,转让的债权金额为156,584,193.66元,中国包装同

意受让前述“标的债权”。标的债权转让后,公司对中储恒科享有的债权金额为84,314,565.82元。

2.标的债权转让方式、转让价款鉴于中储股份、中国包装均为中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的子企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并经中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审议同意,本次转让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公司将标的债权转让给中国包装,公司对标的债权不再享有任何权利,未经中国包装书面同意,公司无权对标的债权进行任何处置(包括但不限于放弃任何权利、接受或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对义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执行、行使抵销权、解除查封、解除担保)。中储股份、中国包装一致确认,中国包装受让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的转让价款为156,584,193.66元。

3.标的债权交割

(1)标的债权交割公司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中国包装提供与标的债权主张和行使债权有关的相关资料。自中国包装支付转让价款并受让标的债权之日起,中国包装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债务人独立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

(2)通知债务人本协议一经中储恒科签署,即构成公司已履行标的债权转让通知义务且中储恒科已经知悉标的债权转让事项的充分证明。中储恒科同意公司在标的债权交割后不必另行通知标的债权转移之事实,并不可撤销地放弃对中国包装主张和

行使标的债权提出抗辩的权利。

(三)债权转股权

1.拟实施债权转股权的金额中储股份、中国包装完成本协议标的债权的交易当日后,以2024年12月31日作为基准日,公司对中储恒科享有的债权金额为84,314,565.82元,中国包装对中储恒科享有的债权金额为156,584,193.66元。中储股份、中国包装应按照《中储恒科物联网系统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本协议第1、2条约定完成标的公司股权转让、标的债权转让交易的当日,将双方各自持有的中储恒科债权转为对中储恒科的投资款,即中储股份、中国包装以债权出资方式增加中储恒科的注册资本。本次债转股,每一元新增注册资本对应价格为人民币1元。本次债转股增加中储恒科注册资本共计240,898,759.48元,其中公司以债权出资增资人民币84,314,565.82元,中国包装以债权出资增资人民币156,584,193.66元。

2.债转股完成后,中储恒科的股权构成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中国包装有限责任公司21,508.4265%货币+债权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15,81.4635%货币+债权
合计330,89.88100%-

注:债转股完成后,甲、乙双方对中储恒科的转股债权视为中储恒科已经清偿完毕。

(四)协议成立与生效?本协议在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且经各方有权机构批准后生效。

(五)违约责任?本协议一经生效,各方须全面、严格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规定承担相应责任。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在守约方发出敦促纠正该等违约的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若违约方仍未采取纠正或补救措施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

中国包装应按本协议的规定及时支付转让价款,如未在约定时间内付款,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金额的0.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时间超过30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六、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

本次交易有利于中储股份聚焦主责主业,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股权转让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二)关联交易所涉及的管理层变动、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

本次交易不涉及管理层变动、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

(三)交易完成后是否可能新增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间的交易将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若标的公司未来与公司关联方存在日常性业务的关联交易,具体关联交易事宜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审批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四)本次交易是否会产生同业竞争的说明以及解决措施

本次交易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五)其他影响说明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对上市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七、对外投资的风险提示

本次债权转让及债转股协议尚未签署,最终协议内容以各方实际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九届四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1月14日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之五关于选举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九届董事会已到换届期限,经公司九届四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提名房永斌先生、王海滨先生、李勇昭先生、朱桐先生、邹善童先生为公司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如下:

1、房永斌,男,1972年生,大学本科,高级工程师。历任中国建材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驻埃塞俄比亚水泥厂总经理,中国建材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业务三部副经理、总经理,中国建材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总经理助理、总经理,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中铁物总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铁物总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临时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八届董事会董事长、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数字化仓储分会轮值会长。现任中国物资储运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九届董事会董事长,中储智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物资储运协会会长。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截至目前,房永斌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房永斌先生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除在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物资储运集团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总经理以

外,其与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王海滨,男,1968年生,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物资储运上海公司机修厂财务部经理,中储上海物流有限公司财务资产部经理、财务总监,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地区事业部总会计师、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中储上海物流有限公司财务资产部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执行董事,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港分公司负责人,上海中储临港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中储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英国亨利巴斯父子有限公司(HenryBath&SonLimited)董事、总经理,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经理层工作),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海外业务事业部总经理,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物业管理分公司负责人,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沪南分公司负责人。现任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九届董事会董事、总经理,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地区事业部总经理,英国亨利巴斯父子有限公司(HenryBath&SonLimited)董事长、联席总经理,中储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亨睿保仓储(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大宗

商品仓单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香港交易所中国商品顾问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截至目前,王海滨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王海滨先生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3、李勇昭,男,1966年生,大学本科。历任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青岛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办公室主任、常务副总经理,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山东分公司副总经理(事业部副部长)、总经理(山东地区事业部部长),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总经理,青岛中储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物流事业部总经理,中储南京智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监事、董事、董事长,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八届董事会董事,中国物资储运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雄安分公司负责人,中储工程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天津储盈有限责任公司(原中储小额贷款(天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中国物资储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挂职),中国物资储运协会会长。现任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九届董

事会董事,中国物流集团国际速递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中国物资储运协会总经济师,《中国储运》杂志社社长。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截至目前,李勇昭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李勇昭先生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除在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企业-中国物流集团国际速递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以外,其与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4、朱桐,男,1967年生,硕士。历任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总裁办公室副主任、主任,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总裁助理兼总裁办公室主任,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包装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中国包装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中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专职董监事,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九届董事会董事,中资智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中国物流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国物流集团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截至目前,朱桐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朱桐先生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除在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任专职董监事,在中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企业-中资智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物流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物流集团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任董事以外,其与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5、邹善童,男,1973年生,硕士。历任河北廊坊红黄蓝化工(集团)公司廊坊燕美化工有限公司业务主办,新加坡美亚集团(北京)办事处市场部经理,河北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薪资总监助理,河北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北京九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项目经理、高级经理、副总经理、诚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董事,中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现任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副书记。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截至目前,邹善童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邹善童先生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以上议案,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1月14日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之六

关于选举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九届董事会已到换届期限,经公司九届四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提名张秋生先生、许多奇女士、钱琳女士为公司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如下:

1、张秋生,男,1968年生,博士。曾担任河北华玉股份有限公司(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汉能薄膜发电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晋能控股山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为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国家交通发展研究院院长、中国企业兼并重组研究中心主任,任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津力神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截至目前,张秋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张秋生先生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许多奇,女,1974年生,博士。曾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导,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富布莱特高级访问学者,纽约大学法学院“Hauser”全球研究员,杜克大学法学院等国际顶尖法学院的高级访问学者,“法律与国际事务委员会”(FLIA)等国际学术组织的理事,以及数据网络法领域国际SSCI学术期刊(Q1区)的特邀审稿人。现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复旦大学数字经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复旦大学智慧法治重点实验室(筹)负责人,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任东方航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截至目前,许多奇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许多奇女士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3、钱琳,女,1965年生,学士。历任南昌铁路局客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党委书记,中铁行邮运输中心筹备组副组长、中国铁路对外服务总公司副总经理,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现任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截至目前,钱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钱琳女士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以上议案,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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