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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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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新潮,A股证券代码:600777;
刘斌,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BingZhou,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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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6号)及相关公告查明的事实,2025年4月30日,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停牌的公告》称,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5年5月6日起停牌。2025年7月4日,公司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全面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充分认识到定期报告编制与披露的严肃性,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但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7条、第5.2.1条、第5.2.2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斌,时任董事、财务总监BingZhou,未能有效组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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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公司相关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5.2.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刘斌、BingZhou提出异议:一是公司无法按期披露年报是两次被迫更换审计机构导致新聘任的审计机构履职时间有限等客观原因所致,新聘任的审计机构首次对公司开展审计,部分境外客户无法短时间内完成询证函回函,客观上需要一定时间,且在短期内可以纠正。二是不具有主观恶意,积极寻找接洽审计机构,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汇报相关情况,且在确定审计机构后积极配合审计工作。三是公司在了解并判断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情况后及时发布风险提示性公告,已向市场充分揭示风险,未严重影响投资者预期和知情权,未对中小投资者造成损失。
此外,刘斌、BingZhou还提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勤勉尽责,积极参与公司审计机构选聘工作及定期报告编制工作,参与董事会、股东会、相关事项沟通会并充分发表意见,持续组织协调相应人员配合完成审计工作等,督促公司及审计机构推进定期报告编制、披露工作。
(三)纪律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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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和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迟至2025年7月4日才完成披露。本所前期多次向公司发出监管工作函,督促公司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内部控制,但公司未按照监管要求整改,仍出现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违规行为,并导致公司未能依规按期召开年度股东会,违规事实清楚明确,情节严重。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不能替代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法定义务的履行,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所称已及时发布提示公告、未影响投资者预期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聘任审计机构是定期报告编制工作的重要部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理应在充分考虑定期报告审计耗时和披露时间的情况下,做好前期统筹安排。但公司前期未审慎关注原任审计机构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在公司以往已经开始年报审计工作之时才着手新聘审计机构,由此导致公司开展年报审计程序较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所称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系被迫更换审计机构等客观原因所致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同时,根据听证查明,年度报告法定披露时限前,审计机构已向公司发出沟通函,拟对公司2024年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不认可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最终未予以披露,并非其所称审计机构履职时间短无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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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等客观原因。
第三,在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当勤勉尽责,关注定期报告整体编制情况,共同保证定期报告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编制和披露。公司临近定期报告披露时间两次更换审计机构,面临无法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重大风险。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相关责任人未能有效组织和推进公司相关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所称采取在相关董事会、沟通会上督促公司尽快披露年度报告等一般性履职措施,未能达到与年度报告事项重要性相匹配的勤勉尽责标准,未能有效推动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开展,对于其提出的积极选聘审计机构、配合监管及审计工作等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斌,时任董事、财务总监BingZhou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山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当事人如对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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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5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