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ST龙昌(600772)_公司公告_R龙昌1:重大诉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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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龙昌1:重大诉讼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7-02

公告编号:2025-004证券代码:400052证券简称:R龙昌1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更正后)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

2024年

(三)诉讼受理日期:

2025年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年

日公司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

民初289号判决书,本案已审理终结。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湖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小平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枫

公告编号:2025-004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股东

3、被告二姓名或名称:廊坊中油管道多种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小亮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股东

4、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法定代表人:田耕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1.原告债权未获偿还;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莲湖联社”)对案外人西安飞天科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飞天公司”)享有债权,第三人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的名称为石油管道龙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龙昌公司”)和案外人邱忠保对飞天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其均未向莲湖联社偿还债务,莲湖联社于2006年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公证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06)陕执二公字第00117号,执行标的5850万元。陕西省高院因未执行到任何财产,于2007年9月27日执行终本,并向莲湖联社出具(2006)陕执二债字第117号《债权凭证》。后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湖支行即本案原告,继承了莲湖联社债权债务。

2.作为保证人的龙昌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形;龙昌公司成立于1993年4月8日,成立时注册资本12000万元,本案被告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限公司(投资时名称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下称“管道局公司”)、被告二廊坊中油管道多种经营有限公司(投资时名称为中油管道多种经营总公司,下称“多种经营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信托投资公司(下称“信托公司”)和中油管道油气销售总公司为龙昌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发起人出资占龙昌公司注册资本的50%;其中管道局公司以现金人民币3960万元认

公告编号:2025-004购3300万股;多种经营公司1993年投资时候以拥有在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291.09亩土地使用权价值中的2880万元向龙昌公司认购2400万股的股本;信托公司以现金人民币120万元认购100万股。廊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编号为【(93)廊会合字第56号】的《验资报告》,报告中没有体现第一被告和信托公司现金出资的任何证明资料和第二被告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使用权权属证明、价值评估以及权属转移证明。

龙昌公司1996年根据新的股份制公司的要求进行改制后,重新进行工商登记,公司名称变更为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包括发起人在内的1993年出资的所有股东的股东身份、投资额、投资方式和投资比例均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也未进行实际重新投资,只有对1993年的投资进行了重新认定。

另因龙昌公司注册登记的股本总额调整为4800万元人民币,各发起人认缴的股本总额也做了相应的调整:管道局以1993年投入的现金3960万元重新认购了1320万股;多种经营公司以1993年投入的土地使用权价值2880万元重新认购960万股;信托公司以现金人民币120万元重新认购40万股。另因重新登记需要重新验资,故廊坊会计师事务所再次作为验资机构,出具了龙昌1993年成立时候的相同编号的《验资报告》【(93)廊会合字第56号】,对发起人股东身份、投资额、投资方式和投资比例做了相同认定,只是更改了龙昌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但仍然未对各发起人出资按照出资方式进行验资和审核。

经原告核查龙昌公司成立时候的工商档案登记,发现第一被告管道局公司以现金3960万元投资的时候,并未有实际银行转账凭证,也未附银行询证函,仅有内部做账单据,不符合股东货币出资的验资要求,原告认为第一被告管道局公司的出资属于虚假出资。

另外,第二被告多种经营公司以投入的土地使用权价值2880万元投资时候,该宗土地拟以划拨形式取得,但在以该土地投资的时候并未实际取得该项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验资报告中未见土地评估报告,未见土地由划拨变更为出让的过程以及多种经营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凭证。原告认为第二被告多种经营公司的出资属于虚假出资。

信托公司以现金120万元认缴40万元,有银行凭证作为附件。但该银行凭证为“特种转账传票”,且并未填写付款人,无法证明信托公司对龙昌公司的实际出资。后信托公司被注销,权利义务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第二营业部承担。因第二营业部是本案第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

公告编号:2025-004分行(下称“工行河北省分行”)的派出机构,故信托公司的权利义务由本案第三被告工行河北省分行承担。

3.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的发起股东在虚假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发起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第二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20}18号)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法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故原告有权要求虚假出资的股东,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对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之间互负连带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对第三人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本金5880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6670.75万元(暂计算至2024年1月21日,仍应以5850万元为基数,按照利息日万分之1.7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合计12520.75万元,被告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限公司在虚假出资3960万元及利息3162万元(暂计算至2024年1月21日,仍应以396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赔偿之日),合计7122万元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2.对第三人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本金5880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6670.75万元(暂计算至2024年1月21日,仍应以5850万元为基数,按照利息日万分之1.7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合计12520.75万元,被告二廊坊中油管道多种经营有限公司在虚假出资2880万元及利息2300万元(暂计算至2024年1月21日,仍应以288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赔偿之日),合计5180万元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公告编号:2025-004

3.对第三人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本金5880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6670.75万元(暂计算至2024年1月21日,仍应以5850万元为基数,按照利息日万分之1.7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合计12520.75万元,被告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在虚假出资120万元及利息95万元(暂计算至2024年1月21日,仍应以288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赔偿之日),合计215万元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4.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赔偿责任互负连带责任。

5.本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2025年6月23日公司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1民初289号判决书,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主张被告虚假出资,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湖支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7650元,由原告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湖支行负担。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暂未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本次诉讼。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影响,公司正在依法积极处理。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告编号:2025-004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并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判决书》

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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