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龙电业(600769)_公司公告_祥龙电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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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龙电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8

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规划能力,提高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任职资格及义务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了解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行业发展趋势、国家和行业的政策导向;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发展方向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评估公司制订的战略规划、发展目标、经营计划、执行流程;

(三)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战略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经两名及以上委员或召集人提议可召开,并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可以随时通过通讯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书面传签、传真或其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战略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员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出席会议。

第十六条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决议的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一人一票。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条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至少”,均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工作细则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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