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能源(600758)_公司公告_辽宁能源: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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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2-10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9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并保障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为管理层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及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及所属单位(所属单位包括分、子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全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系统审计,独立行使监督权;以严肃财经纪律,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

第三条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价企业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过程中的效果,帮助公司实现目标。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均应遵循本办法,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四条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控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财会、经济、法律、管理、投资及计算机等专业知识和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及较高的政策水平与语言表达能力。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制度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内控审计部。内控审计部是公司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部门,内控审计部接受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内控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管理公司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队伍建设,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设立审计部门或设置专、兼职的审计人员。

第十四条内控审计部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第十五条内部审计的主要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三)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帐薄、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公司所属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检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对审计涉及到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或总经理汇报。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对违反财经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处罚的意见和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并督促进行整改。

(十)对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负责制定公司审计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制定公司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内部审计内容和审计依据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是: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公司的正确执行,强化公司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组织安排审计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

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内容是:

(一)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等;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二)内部控制审计包括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资金使用、物资采购及生产、销售等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审计;对公司内部管理控制系统及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三)新建、技改项目审计对新建项目和技改项目的预算、决算情况,工程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四)合同审计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租赁等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五)经济责任审计公司所属单位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离任的,对其任职期间经营绩效及经济责任等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六)经济效益审计对公司所属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单位、部门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八)后续审计检查对审计发现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九)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公司规章制度,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经营方计、计划、目标。

(四)经营承包单位的责任状及经济合同。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十八条制定审计计划:内控审计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计划由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十九条组成审计小组:根据审计项目检查内容、工作重点,成立审计工作小组;审计小组至少由(二名以上)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工作小组可由内控审计部和公司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或外部专业人员组成,必要时,经批准可聘请外部人员或借助社会审计机构进行专题审计。

审计组负责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在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前应进行审前调查。

第二十条下达审计通知:内控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一般提前3天;审计通知书应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特殊事项也可突击审计,可在审计工作开展的同时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积极配合,并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一条实施审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实施方案,在审计过程中采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实行复核制度。

第二十二条审计沟通: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原则上应及时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和反馈;现场审计工作结束时,审计小组应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进行沟通。审计报告初稿形成后,审计小组应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初稿后10个工作日提供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审计报告:审计小组应将审计情况形成正式审计报告,经内控审计部负责人审核,由公司总经理签批后,报审计委员会。签批后的审计报告按公司相关规定送交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原则上应于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初稿,一个月内提交正式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审计整改意见书:内控审计部根据审计中发现需要整改的问题,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提出审计整改意见书,报总经理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按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公司内控审计部。

第二十五条根据需要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

定的情况。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结果作为公司考核、奖罚、任免所属单位负责人的依据之一。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方式一般包括以下两种:

(一)送达审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送到内控审计部接受审计检查。

(二)就地审计。内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被审计单位需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章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要严格遵守国家内部审计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及公司内部审计规定,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道德的活动。

(一)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要做到独立、客观、公正、正直、勤勉。

(二)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要保持廉洁,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接受被审计对象的请客、送礼。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正确应用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四)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遵守公司保密规定,在履行职责时,应按规定使用所获得的资料,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五)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六)审计人员应遵守其它执业道德规范。

第二十九条内控审计部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党建工作部门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条对公司贡献突出、工作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和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审对象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

(二)泄露国家机密和公司及被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第三十二条被审对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司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或行政处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有关财务会计、生产经营以及其他文件资料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第八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内控审计部负责审计档案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公司领导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八)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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