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第三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业绩快报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及其他方式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四条对于无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需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同时,公司应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业绩快报披露情况、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登记备案情况等向中国证监会辽宁证监局和上海证劵交易所报备。
第六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本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劵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劵。
第八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劵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如利用所获取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劵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劵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本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