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上实集团财务 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与上海上实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财 务”)开展的金融业务风险,保障资金的独立性、安全性、流动性、 盈利性,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 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以 下简称“本预案”)。
第二章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公司成立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下设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 作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公司与上实财务关联资 金风险的防范及处置工作。具体事务由法务部、董办、财务部、审计 部等相关部门人员参与。
第三条负责组织、协调、开展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 于金融业务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 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四条工作职责
(一) 统一牵头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上实财务金 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
(二) 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防范风险措施,协调配合控制和化解风
险;
(三) 动态监控上实财务关联交易限额执行情况,在协议框架内开展 业务,督促上实财务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四) 关注上实财务经营情况,并从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 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五) 加强风险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向管理层预警报告,采取措施防 止风险扩散,降低损失。
第三章风险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五条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一) 在资金存放前,查验上实财务《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等证照,关注其是否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 规定,是否存在突破关联交易存款限额的可能性,对上实财务的经营 情况及风险指标进行评估。
(二) 发生存款业务期间,财务部应当每月取得并审阅上实财务的包 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财务报告并与相关指标 对比分析,配合工作小组每半年对存放在上实财务的资金的安全性和 流动性进行测试,做出风险提示和预警。
(三) 发生存款业务期间,每半年对上实财务进行风险评估,出具风 险评估报告,并与半年报、年报同时审议和披露。
第六条公司与上实财务的业务往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 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风险应急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
第七条上实财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 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二) 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违规担保、 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监高涉及严重违纪或刑事案件 等重大事项;
(三) 股东对上实财务的负债逾期1 年以上未偿还;
(四) 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五) 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 金的10%;
(六) 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重大 行政处罚;
(七) 被监管部门责令整顿;
(八) 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风险发生后,立即上报公司管理层并启动处置程序,当日内 组织督促上实财务提供情况说明,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进驻现场 调查风险原因,制定动态调整的风险处置方案。
第九条工作小组与上实财务召开联席会议,要求其采取以下措施化 解风险:
(一) 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二) 卖出持有的债券等投资产品;
(三) 提前收回未到期存放同业资金;
(四) 转让未到期贷款给其他金融机构以收回本息;
(五) 其他必要风险解决措施。
第五章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条风险平息后,公司加强对上实财务的监督,要求其增强资金
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评估相关业务风险,防范新风险产生。
第十一条工作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分析风险产生的原因及后果,总结
经验教训,优化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三条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四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