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银电力(600744)_公司公告_华银电力: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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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1-18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为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公司于2023年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出具的《关于对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3〕0224号),主要内容为:

“公司向关联方转让先一科技股权后,未及时披露先一科技对公司欠款偿付进展,欠款性质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3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康永军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

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6.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康永军予以监管警示。”公司收到上述监管决定后,对提出的问题高度重视,及时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了通报,并召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决定书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研讨和全面自查,并深刻反思公司在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扎实开展整改工作,举一反三,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经自查,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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