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尚国潮(600738)_公司公告_丽尚国潮:关于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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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尚国潮:关于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07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会 议 文 件

中国·杭州

二〇二六年三月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议程

一、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人数、代表股份总数

二、介绍应邀到会的来宾

三、宣读《关于计票人和监票人的提名》,并对提名进行举手表决

四、听取并审议公司议案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 股股东

累积投票议案

1.00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应选董事(5)人

1.01 《选举吴小波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1.02 《选举吴群良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1.03 《选举吴林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1.04 《选举张何欢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1.05 《选举洪一丹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1.06 《选举李君彪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2.00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应选独立董事(3)人

2.01 《选举蔡黛燕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2.02 《选举金骋路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2.03 《选举蔡利君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五、股东逐项审议并填写表决票,股东及代理人若需质询,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进 行发言

六、计票人、监票人和工作人员统计现场表决情况

七、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八、律师宣读股东会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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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须知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方式:

1、为便于本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社会公众股东可以在交易时间内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2、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股权登记日:2026 年3 月12 日。

(三)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3 月18 日14 点00 分。

(四)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 年3 月18 日

至2026 年3 月18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拱墅区吉如路88 号loft49 创意产业园区2 幢1 单 元公司会议室

(六)见证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会议组织

(一)本次会议由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依法召集。

(二)本次会议行使《公司法》和《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会的职权。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本次会议的会务事宜,并设立会议会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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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五)本次现场会议推举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计票人与监票人由本次股东会举手表决产生。

(六)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是: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以及 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和2026 年3 月12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及代理人。

三、会议须知

(一)股东会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会议的正常秩序和 议事效率为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权利。

(三)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到达会场后,请在“股东登记册”上签到。股东签 到时,应出示以下证件和文件:

1、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如营业执 照复印件);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3、股东会召开期间,参加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事先准备发言的,应当先向会议会务 组登记。股东不得无故中断会议议程要求发言。在议案审议过程中,股东及代理人要求 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的,须举手向会议申请,并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方可发言或 提出问题。股东及代理人发言应围绕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非股东及代理 人在会议期间未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无权发言。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回答股东提问。股东及代理人发言时,应先报告姓名和所持股份数。议案表决开始 后,会议将不再安排股东及代理人发言。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共2 项,为累积投票议案。

(五)为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及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以及公司邀请的 其他代表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六)为保证会场秩序,场内请勿吸烟、大声喧哗,请将手机调整至振动或关闭状态, 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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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四、方式说明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方式 请查阅《丽尚国潮关于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或有关后续公告。参加现 场会议的每位股东及代理人应在会议签到时向会议会务组领取表决票。

(二)参加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领取表决票后,请务必填写好股东名称、 持股数、在“表决人签字”处签名,并且其表决票不得遗失或转送他人,否则该表决票作 废,并按弃权票处理。在会议进入表决程序后进场的股东之投票为无效票。

(三)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按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及代理人对表决票上的审议内容,可以表示同意、 反对及弃权,并在相应的表决处进行表决,不选、多选或涂改则该项表决视为弃权。本 次公司董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投票方式,详见《丽尚国 潮关于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附件2。

(四)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可以登 录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 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五)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 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 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六)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七)投票结束后,在律师见证下,会议选举的计票人对现场表决票进行清点计票, 并填写现场会议《议案表决汇总表》交会议主持人,主持人如果对表决结果有异议,可 以对现场表决票数进行点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最终表决结果需 由现场和网络表决合并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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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尚国潮 议案一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公司拟进行董事会换届。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 名(含职工代表董事1 名,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元明控 股有限公司提名吴小波、吴群良、吴林、张何欢,股东洪一丹提名洪一丹本人,股东中 城骥瑜(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提名李君彪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附后。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及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非独立董事的任职期限三年,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鉴于公司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5 名,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为6 名,以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差额选举。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3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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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吴小波:男,1970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研究生学 历,高级会计师。历任龙泉市政府金融办公室主任,龙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 任,龙泉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龙泉市地方税务局局长,丽水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浙江丽水生态经济产业基金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丽水 市高质量绿色发展产业基金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中共丽水经济技术开 发区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

截至本议案提交日,吴小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现任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丽水经济 技术开发区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任何处罚或者证券交易 所的纪律处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对董事任职资 格的要求。

2、吴群良:男,1972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 经济师。历任丽水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核算中心)主任,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局长,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党政办主任、一级主任科员等职务。现任丽水经济技术开发 区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截至本议案提交日,吴群良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现任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丽水经济 技术开发区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等职务。不存在《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任何处罚或者 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 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对董 事任职资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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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吴林:男,1976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 工程师。历任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科长,丽水南城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展战略部部长等职务,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等职务。现任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实业 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部长,浙江元明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兰州丽尚国 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

截至本议案提交日,吴林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现任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丽水经济技 术开发区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部长,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元明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 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未曾受到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任何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 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

4、张何欢:男,1983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 高级工程师。历任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党群办)副 部长,丽水南城新润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丽水南城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丽水南城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欣晶圆半导体材料有限 公司董事,威帝股份(上市公司)总经理。现任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实业发展集团有限 公司上市公司管理部部长,威帝股份(上市公司)董事长、董事,安徽阿法硅新能源共 性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

截至本议案提交日,张何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现任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丽水经济 技术开发区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管理部部长。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任何处罚或者证券交 易所的纪律处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对董事任 职资格的要求。

5、洪一丹:女,1978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历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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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上海宝良家电市场总经理,上海神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现任浙江 富春江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红楼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副主席、董事长兼总经理,上 海红楼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职务,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

截至本议案提交日,洪一丹女士持有公司股份31,380,075 股,现任公司持股5%以上 的股东红楼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等职务。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 在禁入期的情形,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任何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的 纪律处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对董事任职资格 的要求。

6、李君彪:男,1975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清华大学EMBA 硕士, 历任上海材料研究所二室办公室主任、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火炬中心、成果转化中心) 副主任、上海双创投资中心高级副总裁。现任国科东方(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中城骥瑜(浙江)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议案提交日,李君彪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现任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中城 骥瑜(浙江)实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 情形,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任何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 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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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公司拟进行董事会换届。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 名。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公司 控股股东浙江元明控股有限公司提名蔡黛燕、金骋路,股东洪一丹提名蔡利君为公司第 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附后。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及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的任职期限三年,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并以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3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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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蔡黛燕:女,1971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浙江财经大学会 计学专业,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曾任浙江之江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及部门经理、浙江之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所长、南都 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宏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钛和检测认证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浙江之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董事、浙江之 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所长、杭州杭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所长兼执行董事、好利 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议案提交日,蔡黛燕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股5%以上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任何处罚 或者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

2、金骋路:男,1990 年5 月生,中共党员,中国国籍,博士学位,毕业于爱尔兰都柏 林大学,现任浙江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博导、副教授。入选浙江省高层次人才特殊 支持计划(教育人才),兼任浙江浙能产业研究院高级智库专家、中国系统工程学会金融系 统工程专业委员会理事等,主要研究方向包括数字金融、数据资产、资产定价等,已通过 CFA 一级,在金融投资策略、资产定价、公司财务管理及风险管理领域拥有深入研究和丰 富实践经验。

截至本议案提交日,金骋路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股5%以上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任何处罚 或者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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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蔡利君:男,1980 年1 月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曾任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现任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2004 年起从事律师工作,代理了上千件民 商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发行法律服务经验, 司法实务经验丰富,沟通协调及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强。

截至本议案提交日,蔡利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股5%以上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任何处罚 或者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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