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2021年3月修订,2022年10月修订,2023年10月修订,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规划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战略规划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规划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规划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职责。
第六条战略规划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重大投资是指单笔投资总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事项(含股权投资)。
第八条战略规划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九条公司发生第七条所列事项时,应及时召开战略规划委员会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战略规划委员会决策程序为:
(一)召开战略规划委员会会议前,由委员会指定联系人完成会议文件准备,并征得主任委员同意后,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筹备召开会议。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2、投资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如需)、评估报告(如需)、法律意见书(如需)、投资(合作)协议(如需)、章程(如需)等;
(二)如有必要时,公司可组织相关人员实地考查,委员会还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战略规划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和提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由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四)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会议决议存在异议的,应及时向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由委员会修改后另行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召开战略规划委员会会议,应于3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委员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提交委员会审议事项所需材料,应随会议通知提交各委员。会议通知、会议材料可以书面方式也可通过邮件、电子邮件、传真等通讯方式送达。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规划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战略规划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出席战略规划委员会会议人员应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署意见。会议决议、
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十四条战略规划委员会会议召开如有必要,主任委员可安排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或者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战略规划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十六条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泄露有关信息或利用该等信息谋取不当利益。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战略规划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