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北化工(600727)_公司公告_鲁北化工:可持续发展管理制度(2025年12月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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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2-03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可持续发展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北化工”或“公司”)可持续发展管理体系,规范可持续发展管理工作,推动公司最大限度地创造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可持续发展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指可能会受到公司决策和行为影响或影响公司决策和行为的个人或团体,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监管机构、股东(投资者)、员工、客户、消费者、合作伙伴、供应商、债权人、媒体、行业协会、非政府组织、社区公众等。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五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可持续发展职责,评估公司职责的履行情况,定期披露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

第二章可持续发展职责理念与原则

第六条鲁北化工以发展战略为指引,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积极履行可持续发展职责,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七条公司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融入经营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通过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公司治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八条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九条公司支持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管理层应当通过多元化沟通交流渠道,听取职工对公司经营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十条公司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在保障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公司应积极参与地区建设、救灾助困和公益事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做好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解决公司治理风险。

第十三条公司可持续发展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性原则。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目标应与公司战略目标高度统一,追求发展战略与责任承担的有机结合。

(二)全面性原则。公司可持续发展管理应覆盖公司业务与管理的全方位、全过程,关注和影响公司全部的利益相关方。

(三)系统性原则。公司可持续发展管理过程应与公司运营管理过程紧密融合,按照统一标准对所属单位进行系统管理。

(四)协同性原则。公司应有效协同利益相关方资源,将相关方意见引入公司相关决策和管理改进过程。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及工作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结构完整、层级清晰、权责明确和运营高效的可持续发展管理体系,明确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为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第十五条公司可持续发展管理架构是由董事会及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持续发展管理委员会、执行小组组成的“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三级管理架构。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是可持续发展工作的决策领导机构,统筹领导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批准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审议批准可持续发展治理架构及重要制度;

(三)审议批准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报告;

(四)审议批准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公开披露;

(五)审议对公司重大影响的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重大负面事件的应对方案。

第十七条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作为可持续发展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可持续发展统筹管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战略规划、组织架构、管理制度、指标体系、信息披露报告等进行审核;

(二)监督、检查、评价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就公司发展战略与可持续发展相关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公司设立可持续发展管理委员会,由具备可持续发展相关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子公司相关负责人组成。

可持续发展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管理重要性议题以提供分析、建议供决策层讨论,以确保董事会进行监督;

(二)确定及管理为识别、减缓、管理及监察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所需分配的成本及资源(如员工、技术)等;

(三)拟定可持续发展工作计划,以及可持续发展激励及考核制度等;

(四)其他可持续发展相关的事项。第十九条公司设立可持续发展执行小组,由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指定的相关专(兼)职岗位人员组成,包括具体工作人员以及对公司业务有充分认识的员工。执行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利益相关方参与计划,组织利益相关方沟通活动;

(二)协调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

(三)负责公司可持续相关管理、数据统计与分析、投资者及研究机构沟通等方面的能力构建;

(四)完善可持续发展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可持续发展工作计划;

(五)定期工作成果向管理层汇报;

(六)其他可持续发展相关的事项。

第二十条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进可持续发展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有权对公司履行可持续发展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证券部应汇总相关意见并将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指引要求,把可持续发展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相关风险,对涉及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所规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会,并按照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当积极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职工权益保护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不得非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并禁止任何形式的职场霸凌行为。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及时办理员工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多元化的雇佣和用工原则,不得干涉职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积极开展职

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选任职工董事,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会议等民主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六章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诚实守信,不得依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提供的各种产品或者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或经过国家相关质检部门认证。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当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及服务。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供应商进行的各类非法商业贿赂活动。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和客户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许可或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信息牟利。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和客户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七章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五条公司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行业标准,加强污染治理和资源节约,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

第四十六条排放污染物应依照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要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四十七条公司对各生产厂的环保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督促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四十八条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紧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不得迟报、谎

报和瞒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融入公司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响应国家“双碳战略”,积极应对气候变化,采取有效措施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保护生物多样性,发展循环经济,支持美丽中国建设。

第八章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五十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等社会公益活动,鼓励并积极组织员工参与志愿服务,在保障公司健康发展、持续回报投资者的同时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五十二条公司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五十三条公司在经营活动和社区活动过程中应当积极响应国家战略号召,积极助力行业转型、区域发展及乡村振兴等。

第九章可持续发展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可持续发展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及工作需要评估公司职责的履行情况,形成可持续发展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自愿披露。

第五十五条可持续发展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五十六条因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公司发生与环境保护及其他可持续发展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公司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前,负有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的责任。知情人对该信息负有严格的

保密责任和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且已明确提醒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十章附则第五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六十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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